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7月1日,林凡与同学一起到河里游泳。当古文辉滑入深水处并开始呼救时,林凡立即跳入水中,游到古文辉身边并用力将其往河边浅水处推。最后古文辉获救了,而林凡却因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
林凡的父母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要求古文辉的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可这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林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凡是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的,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应依法予以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对林凡的父母依法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
同年11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林凡见义勇为事件做出判决,判决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林凡的父母人民币8000元。
见义勇为一直受到人们的赞誉,它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过,这也同时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其能不能因此要求一定的补偿呢?
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来了解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要件:
1 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在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2 客观要件:①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自己的事务。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其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作为义务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所以,见义勇为者究竟能不能得到补偿,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者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并且因此承受着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可行为人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损害的目的。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被救助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述案件是由于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赔偿案,林凡跳水救助落水同学古文辉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氖且林凡的主观心态是对古文辉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林凡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应对林凡的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生活中,干预他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的。无因管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义氖但从某种意义上看,它义是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同样,见义勇为者也需要社会的呵护。救人英雄逝去,但其家属还要生存,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对亡者的告慰,更是其家属以后生活的保障,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家属的痛苦。
法律课堂: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管理人往往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还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就会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就体现不了公平性。所以,管理人有权向本人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摘自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未完待续。)
(编辑:北北[email protected])
林凡的父母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要求古文辉的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可这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林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凡是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的,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应依法予以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对林凡的父母依法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
同年11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林凡见义勇为事件做出判决,判决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林凡的父母人民币8000元。
见义勇为一直受到人们的赞誉,它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过,这也同时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其能不能因此要求一定的补偿呢?
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来了解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要件:
1 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在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2 客观要件:①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自己的事务。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其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作为义务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所以,见义勇为者究竟能不能得到补偿,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者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并且因此承受着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可行为人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损害的目的。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被救助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述案件是由于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赔偿案,林凡跳水救助落水同学古文辉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氖且林凡的主观心态是对古文辉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林凡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应对林凡的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生活中,干预他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的。无因管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义氖但从某种意义上看,它义是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同样,见义勇为者也需要社会的呵护。救人英雄逝去,但其家属还要生存,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对亡者的告慰,更是其家属以后生活的保障,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家属的痛苦。
法律课堂: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管理人往往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还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就会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就体现不了公平性。所以,管理人有权向本人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摘自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未完待续。)
(编辑:北北[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