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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公司的不成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公司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其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并无必然联系,自然也不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影响.资本认缴制改革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内涵、“显著不足”的判断依据及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同时应当注意,资本显著不足只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的一部分,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避免这一规则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