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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良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我国经过多年培育起来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真正的体现,同时还影响我国会计同国际接轨的进程。导致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存问题
1.1会计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
股份公司为了股票上市、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会计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很多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程度不够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报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应该与决策者的决策相关。使用者除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外,还面临一些特定决策问题,相比之下,他们更需要能够满足自己特定的信息。例如,投资人会更加关注投资报酬和投资风险,他们更需要有关企业股利支付情况的信息;债权人则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信息:而政府及其机构更关心有利于决定税务政策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信息等,目前世界各国均不可能针对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所以需要尽可能将各类使用者要求的信息集中于通用会计报表上。但我国这方面做的比较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程度不够。
1.3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充分
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做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1.4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及时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财务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不及时。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报告书以及定期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其及时性不存在什么大问题,各上市公司的年报及中报一般均能在截止日期前如期亮相。但是从临时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则不够及时。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到底何时发生,由此使得监管有效性不足。在此情形下,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被披露重大事件的时间,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有关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2.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2.1尽快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和证券市场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以尽早形成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企业一定的会计选择空间是必要的,这样可以使各种企业针对自身特点披露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信息针对性强,而且比较灵活。但由于我国政策多样和会计信誉不高,所以现阶段还应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尽量减少对相似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以减少企业利用其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可能性。
应尽快完善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已经不同程度地成为会计造假的诱因。今后应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和科学化改革。积极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分开发行股票;对于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规定,应建立一个更科学的多变量的控制参数体系。
2.2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要从校园抓起,要注重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师德,要改变教学模式,联系有关诚信道德问题的社会现象、热点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专业知识要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融入其中。其次,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应把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依据不同的知识层次有针对性地设置职业道德课程。再次,由于诚信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因而还应对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整体教育:并应净化会计环境,把讲诚信教育贯彻到社会每一个领域。
2.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对策
根据目前会计行业的情况,我国必须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现状,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胜任能力框架的国际经验,加紧研究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以及适应注册会计师职业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要求,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并以此体系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建设工作,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和适应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的专业素质、执行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和形成能够承担国际审计业务、符合行为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才队伍。
2.4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成本低廉的问题。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过轻过宽的处罚规定,使得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在这点上,我们不防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例如,法国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禁闭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罚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作者单位:渭南市临渭区农技站)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存问题
1.1会计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
股份公司为了股票上市、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会计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很多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
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程度不够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报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应该与决策者的决策相关。使用者除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外,还面临一些特定决策问题,相比之下,他们更需要能够满足自己特定的信息。例如,投资人会更加关注投资报酬和投资风险,他们更需要有关企业股利支付情况的信息;债权人则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信息:而政府及其机构更关心有利于决定税务政策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信息等,目前世界各国均不可能针对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所以需要尽可能将各类使用者要求的信息集中于通用会计报表上。但我国这方面做的比较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程度不够。
1.3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充分
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做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1.4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及时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财务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不及时。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报告书以及定期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其及时性不存在什么大问题,各上市公司的年报及中报一般均能在截止日期前如期亮相。但是从临时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则不够及时。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到底何时发生,由此使得监管有效性不足。在此情形下,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被披露重大事件的时间,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有关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2.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2.1尽快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和证券市场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以尽早形成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企业一定的会计选择空间是必要的,这样可以使各种企业针对自身特点披露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信息针对性强,而且比较灵活。但由于我国政策多样和会计信誉不高,所以现阶段还应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尽量减少对相似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以减少企业利用其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可能性。
应尽快完善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已经不同程度地成为会计造假的诱因。今后应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和科学化改革。积极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分开发行股票;对于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规定,应建立一个更科学的多变量的控制参数体系。
2.2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要从校园抓起,要注重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师德,要改变教学模式,联系有关诚信道德问题的社会现象、热点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专业知识要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融入其中。其次,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应把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依据不同的知识层次有针对性地设置职业道德课程。再次,由于诚信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因而还应对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整体教育:并应净化会计环境,把讲诚信教育贯彻到社会每一个领域。
2.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对策
根据目前会计行业的情况,我国必须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现状,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胜任能力框架的国际经验,加紧研究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以及适应注册会计师职业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要求,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并以此体系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建设工作,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和适应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的专业素质、执行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和形成能够承担国际审计业务、符合行为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才队伍。
2.4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成本低廉的问题。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过轻过宽的处罚规定,使得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在这点上,我们不防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例如,法国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禁闭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罚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作者单位:渭南市临渭区农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