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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结构: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这些部门加入后,监察委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12项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