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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景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景宁县国土局未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景宁县国土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景宁华途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华途置业)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县一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于当年4月与景宁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出让合同》。但该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景宁县国土局对该置业公司逾期缴纳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2017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通过“检察网格化”监督发现线索后,向县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县国土局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回。
起诉后,鉴于华途置业分两次于开庭前缴清全部250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公益诉讼的部分诉讼请求提前实现,检察机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景宁县国土局未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018年6月22日,景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县国土局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法。
该案的办理,填补了浙江省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空白,为国家挽回2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彰显了法律监督权威。
景宁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县检察院创新探索“网格化”监督工作模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强化了监督,彰显出司法权威,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整体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一是党委政府认可。有效优化了景宁招商引资环境,营造了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二是人民群众满意。提升了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的一致好评,实现了起诉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三是行政机关理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转变陈旧落后的思维理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顿,推动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
2016年,景宁华途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华途置业)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县一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于当年4月与景宁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出让合同》。但该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景宁县国土局对该置业公司逾期缴纳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2017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通过“检察网格化”监督发现线索后,向县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县国土局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回。
起诉后,鉴于华途置业分两次于开庭前缴清全部250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公益诉讼的部分诉讼请求提前实现,检察机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景宁县国土局未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018年6月22日,景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县国土局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法。
该案的办理,填补了浙江省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空白,为国家挽回2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彰显了法律监督权威。
景宁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县检察院创新探索“网格化”监督工作模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强化了监督,彰显出司法权威,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整体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一是党委政府认可。有效优化了景宁招商引资环境,营造了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二是人民群众满意。提升了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的一致好评,实现了起诉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三是行政机关理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转变陈旧落后的思维理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顿,推动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