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经济自由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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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复12载、数易其稿的《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2006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同时决定,将在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八届人大拖到十届人大,《草案》才得以在人大“一读”。
  这部被称为经济自由宪章的法律还未出世,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从内容的制订、组织构架的形成,到执行机构的选择,以及配套法律的落实,有关各方仍然争议激烈。即便这部法律今年能够出台,也将面临严峻挑战。
  从根本上来说,《反垄断法》的价值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美国的《反垄断法》判例中有一句名言:“《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简言之, 《反垄断法》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是制裁竞争的胜利者。
  垄断的歧义性难题一应俱全地体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制订与实施过程之中。《草案》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人们担心,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可能成为经营失败者惩罚胜利者的武器。去年年终,“苏泊尔并购案”被同业投诉遭遇反垄断调查,被一些市场人士视为对反垄断规则的滥用。
  不仅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人无我有的独特难题。《反垄断法》的核心难题是反行政垄断,以及如何反行政垄断,加入反行政垄断的内容是应有之义,因为阻碍我国公平竞争环境生成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权力调配资源的行政垄断,不涉及这一部分,将徒有经济自由宪章之表,而无保护公平竞争之实。
  有关内容是否要加入《草案》屡经社会热议,在2006年6月7日到6月24日短短18天的时间里,《草案》做出多处修改,反行政垄断内容删而恢复,显示出这一问题的敏感性。
  行政垄断的敏感性主要体现在它与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一些专家认为,反行政垄断必须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反垄断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的时候,将触角伸至行政体制改革领域,会使一部法律两头作战,结局不妙。也有人指出,行政垄断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政府或国有垄断企业限制竞争或者消灭竞争的行为,前者应通过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加以规范,而后者可以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确保竞争不受行政性干预。
  行政垄断源于政府权力无节制地动用资源调配权,管制、干预市场微观层面,以破坏市场公平的方式人为培育经济增长点。《反垄断法》不仅应该对此加以规制,还应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其主要部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行政垄断之害在各部门对反垄断执法权的争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各自成立了自己的反垄断机构,已经在许多具体案例上动用部门制订的规章进行裁定,其中以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最为引人注目,并引起巨大反响。
  争夺的结果是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报告等,负“领导、组织、协调”之责。但是,由于《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谁来组建该委员会,因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方都跃跃欲试。这部法律可能会被行政权力与折衷的法律执行方式撕得支离破碎。
  《反垄断法》被视为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里程碑,然而我们很可能看到一部妥协的、离经济自由宪章距离很远的《反垄断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反垄断法》将会不断修修补补,可能将历经多年才能真正形成一部与市场发展趋势相匹配的严密的法律。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多数人倾向于相信,缺少《反垄断法》的市场将更糟糕。这个理由已足以支撑起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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