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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原著小说与电影作品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以剧本为中心,基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国际公约及域外立法例,论证剧本系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编剧系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电影作品构成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法》应明确界定原著小说与电影作品的法律关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顺应原著小说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