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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兖法。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因而是合宪的。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
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关键词:宪法;宪法思考;历史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至今已逾半个世纪。半个世纪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共和国宪法的命运就如同共和国自身的命运一样,也是跌宕起伏。回顾共和国宪法变迁的历史,确实有太多的经验值得认真地总结,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正如韩大元所指出的“制宪史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对于研究宪法学的人来说,了解自己国家宪法发展历史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的宪政是昨天宪法发展历史的延续,也是我们预测未来宪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与依据。因此,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分析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宪法命运,并以宽容的精神评价制宪过程中展现其智慧的制宪者的努力。宪法学的发展告诉我们,成熟的宪法学首先以成熟的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与宪法制度史的经验与知识作为依托。”①应该说,宪法学界对共和国宪法变迁历史的研究已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重视,也取得了可喜的学术成果,但仍有一些重要乃至重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前提,而且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全部内容。作为人民民主共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当基于《宪法》视角,从明确国家的根本性质出发,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完善和发展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交接制度的法治化,并通过落实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换言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立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舍此,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十八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样,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建立在此两者基础之上的各项具体制度,就不仅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前提,而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的思想,②也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全部内容。
要实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规范国家的政治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就十分必要。其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已经成型,只是没有被清晰地发掘出来。过去,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被称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就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宪法实施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立法法》第88、90、91条,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8条等亦规定了宪法监督问题,都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根据。但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具有实效性,其根源,从理解法律文本的角度看,不在别处,而在于过分狭窄地理解了我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奠基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之上,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以宪法精神为根据表达出来的,因此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宪法推进,应当通过明确国家的根本性质,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实现央地关系、权力交接制度法治化及落实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申言之,回归《宪法》、依据《宪法》、通过《宪法》机制培育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注释:
①许崇德.《宪法》,2004年版第70—79页
②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4年1月1日《人民日报》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42页
[3]戴立兴.《“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分析”》,《探索》,2013年第6期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关键词:宪法;宪法思考;历史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至今已逾半个世纪。半个世纪的时间不算太长,但共和国宪法的命运就如同共和国自身的命运一样,也是跌宕起伏。回顾共和国宪法变迁的历史,确实有太多的经验值得认真地总结,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正如韩大元所指出的“制宪史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与出发点,对于研究宪法学的人来说,了解自己国家宪法发展历史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的宪政是昨天宪法发展历史的延续,也是我们预测未来宪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与依据。因此,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分析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宪法命运,并以宽容的精神评价制宪过程中展现其智慧的制宪者的努力。宪法学的发展告诉我们,成熟的宪法学首先以成熟的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与宪法制度史的经验与知识作为依托。”①应该说,宪法学界对共和国宪法变迁历史的研究已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重视,也取得了可喜的学术成果,但仍有一些重要乃至重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前提,而且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全部内容。作为人民民主共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当基于《宪法》视角,从明确国家的根本性质出发,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完善和发展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交接制度的法治化,并通过落实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换言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立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舍此,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十八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样,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建立在此两者基础之上的各项具体制度,就不仅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前提,而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的思想,②也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全部内容。
要实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规范国家的政治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就十分必要。其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已经成型,只是没有被清晰地发掘出来。过去,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被称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就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宪法实施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立法法》第88、90、91条,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8条等亦规定了宪法监督问题,都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根据。但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具有实效性,其根源,从理解法律文本的角度看,不在别处,而在于过分狭窄地理解了我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奠基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之上,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以宪法精神为根据表达出来的,因此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宪法推进,应当通过明确国家的根本性质,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实现央地关系、权力交接制度法治化及落实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申言之,回归《宪法》、依据《宪法》、通过《宪法》机制培育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注释:
①许崇德.《宪法》,2004年版第70—79页
②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4年1月1日《人民日报》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42页
[3]戴立兴.《“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分析”》,《探索》,2013年第6期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