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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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发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次贷危机凸显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随后,分析了中国现存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和不足,并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对于减少次贷危机的影响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以期待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抛砖引玉。
  关键词 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211 5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业日益向综合化、全能化方向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次贷危机发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并推动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如何顺应国际先进理念和发展趋势,确保中国金融和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保证我国金融体制的安全,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次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面对房价不断上涨,忽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亦即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贷款公司和银行为了营销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将这些贷款证券化,把风险从银行账本上转移到资本市场,风险本身并没有消失,而是为危机埋下祸根。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所谓金融创新中,次贷不仅很快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还被分配到各种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组合之中。对冲基金及其他高杠杆机构以其财务杠杆工具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放大与次级债有关的各种交易,这导致衍生产品价值与其真实资产价值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放大了相关投资和交易风险,使金融活动背离了金融机构的“谨慎经营”原则。当风险集中爆发时,再追溯原生信贷产品的发行质量,为时已晚。
  次贷危机与其说是美国金融危机,不如说是美国金融监管的危机。次贷危机的发生及其巨大的破坏力促使美国政府重新审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另外一方面,也对世界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一次重要启示。次贷危机促进了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缺陷
  
  (一)分散的监管权。
  在1999年以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5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 OCC 和OTS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DFI),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
  (二)混业经营形式下监管权的不足。
  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60 年,直到1999 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LBA)后,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确。该法案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到混业经营的标志。它一方面废除了《1993年银行法》第20 节和第32 节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鼓励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为金融机构联合经营提供机构、人员上的保证;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凡是金融业务或附属于这些金融业务的活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经营,为创立具有新的组织结构特征的金融机构提供制度保证。但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难以维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 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5)要求美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这样,该法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的监管权力。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银行、保险、证券行业高度混业,这实际上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国的中央银行中。但是,这次改革并不彻底,这也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体化的不足。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美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 FDIC 和 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 6 ,504 ,593 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 ,706 ,559 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 955 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由此可见,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体化的改革是有限的,实质上是还是存在着监管的漏洞。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和影响的日益扩大,美国政府也在积极地探讨金融监管的改革,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的一体化进程。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以及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概括起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目前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统治过度,专业化不足,缺乏效率和效力”。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表现在:(1)监管主体不足。从狭义监管协调的主体来看,我国还缺少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存款保险机构;从广义监管协调的主体来看,还缺少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的金融业自律组织—金融业公会;同时,还缺少一些规范经营的专业服务公司。(2)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分支机构间监管协调机制尚待完善。(3)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尚存在监管的“真空”。(4)重视行政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不够重视。
  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成功是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基本要求是:(1)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2)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3)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罚款是用得最多的。从合规性监管角度分析,上述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但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现行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等。
  (二)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第一,理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之间协调机制,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务出现融合趋势,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实际上,就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而言,我国已经建立起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在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时,容易产生监管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的问题,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为了更好的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有人提出未来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构架。
  第二,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起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首先从制度上构建一整套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有效的形成一个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另外,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为此,我国应尽快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细化金融机构具体的经营标准和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完善相关条款根据现代监管动向的要求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法律体系。
  第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爆发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单单一个国家无法应对,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携手面对。2008年11月7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举行非正式首脑会议,为本月15日将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金融峰会协调立场。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大英博物馆发表题为“全球金融稳定和全球文明”的演讲时呼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通力合作,提高信息交换质量,扩大信息交换范围,有效预防次贷危机传播扩散。无论是应对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都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哦交流。积极的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努力使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特别是要积极参加监管规则的制订,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由于监管规则的不合理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监管行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注释:
  ①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年版,第174-175 页.
  ②许多奇.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法学.2004 年第5 期.第104-105页.
  ③李论.初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吉林大学2006年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④邱 虹.我国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问题浅析.福建金融 2008年第08期.第30页.
  ⑤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11/07/content_10324009.htm.
  
  参考文献:
  [1]朱孟楠.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王松奇.思考金融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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