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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防城港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赖某。第三人陈某。2003年7月3日、2004年1月8日,被告分别与长兴厂、鸿宇公司签订合作出口协议,长兴厂、鸿宇公司将其出口到欧洲的货物委托被告代理出口;被告收取L/C结汇金额或出口合同金额1.5%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