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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分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强化了监督手段。对于这些修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回应?笔者对此做了一些初步的思考.这里试为阐述,期能供实务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