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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合作社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判断和辨析。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背景及发育模式,将合作经济分为协会型和合作社型两类。在资本收益率高的背景下,合作制的限制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受到了挑战,本文认为对一些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引入资本参与分配机制的制度创新应予以肯定。分析了协会型、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演变途径及机理。就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