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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资产评估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为电力企业兼并重组、境内外上市,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作出了贡献。总结和研究我国电力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剖析评估过程中所暴露的深层次问题,是我国电力市场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资产评估界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
一 电力资产特性的再认识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电力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性。第一,电是特殊的商品,它的第一属性是公用服务。在我国,所有的电力建设项目都是由政府批准,特别是项目建成后的上网电价也由政府来定,即便在目前已经引入竞争的电力市场,也仍是政府监管下的寡头竞争,企业经营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第二,鉴于历史原因,电力企业投资虽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政府鼓励的多家集资办电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上市融资等政策,使电力企业投资结构较为复杂;第三,由于我国各发电、供电企业的地理、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电力生产系统的技术组合、三废排放等环保措施、施工条件,以及投资控制、财务结构等财务与管理条件不同,导致它们的单位造价有了较大的差异;第四,火电厂、水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场及其它再生能源所具有的不同的电能生产特点,使它们的发电成本及上网电价也就各不相同;第五,供电企业的资产相对于发电企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供电线路、变电设施等。因而,电力资产的以上特性均增加了电力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
二 我国电力资产的分类与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大多数电力企业的资产分类,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类设计的。多年的评估实践中,我们发现评估人员在对电力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往往只重视单项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却忽视了资产组合的获利能力,这显然不利于电力资产评估的发展。
对流动资产来说,电力产品具有生产、供应、消费且不能储存的特点,电力企业流动资产的核算比较简单,主要为原材料储备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大多为省级发电集团或电网公司,数量较少,正常情况下坏账的可能性很小),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均较小,对评估结果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对于电力企业流动资产的评估一般采用与审计程序、方法及标准类似的方法进行。
对固定资产来说,按目前《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按具体用途分为十三类,或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又可分为七大类。依据这样分类建立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显然没有考虑将电力固定资产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未将电力生产视作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这种对单项资产的分类方法,忽略了各单项资产之间相辅相成的技术内涵关系,因而不完全适用于电力资产评估。根据多年电力项目评估的实践经验,在评估时把电力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电力企业现行生产管理模式,采用系统分类方法,先把电力固定资产分为机器设备与建(构)筑物两大类;再把机器设备与建(构)筑物分为若干个系统。例如燃煤电厂评估时:可分为热力(锅炉、汽机)、燃料、除灰、化学水处理、供水、电气。热控、附属生产工程等系统;对每个系统的固定资产再按生产流程或管理方式细分为若干子系统。随后按系统、子系统把各单项资产编排顺序。这种固定资产分类和排序,符合电力资产评估的特点和要求,它既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又有利于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的现场勘察、鉴定和分析。
但是,在产权市场交易中,投资是为了收益。某项资产交易能否成功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项资产在未来能否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及收益能力的高低,而不是取决于购建被交易资产的成本。投资者在投资时虽然也注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情况,但是更为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营能力和运营潜力。
三 电力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
我国电力资产评估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洋为中用,实事求是地探索了一套与国际接轨、较为规范昀评估操作方法与标准。
市场法要求通过可比案例的参数比较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正在完善发展之中,能够找到的可比案例多是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案例,而由于控股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及流动性折扣等参数研究尚待完善,因此采用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案例数据,去评估一般的电力整体资产项目,其评估结果可能失真,市场法的应用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收益法着眼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要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后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从理论上讲更符合电力资产评估的需要。但是制约这一方法发挥效用的是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目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电力行业是公益性垄断行业,企业经营受非经营性因素影响较大,电价及计划电量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竞价上网尽管是趋势,但是迟迟未能出台适宜操作的相应政策,因此在收益法应用中,有的评估人员直接假设电价或电量不变,但这些脱离市场的假设却使得收益法失去了应有的光环。
重置成本法建立在单项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单项资产的重置全价和应计损耗,因此,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要求通过资产评估建立有关的会计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报表系统,提供分项资产的价格资料,是十分适用的。
鉴于电力生产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电力资产整体配套性很强,如发电企业,每台机组及其系统都由成百成千台设备有机组成,形成一个整体的电力生产能力,单台设备的价值是由机组,系统的整体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一台主要设备的完好与否,不能决定一个系统或一套机组的安全可靠性,因而电力资产的交易必然是以整体电力生产能力为对象,客观上也要求评估不仅仅要考虑单(台)设备采购价格和安装调试费用,而且要考虑整体电力资产的费用分摊。鉴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和电力资产未来收益(电价)难以预测等条件限制,因此目前大多数电力资产评估项目仍普遍采用重置成本法。为了弥补重置成本法的不足,并考虑到目前资产评估监管部门的要求,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为主,配合使用收益法的评估模式。逐步以系统或成套机组的整体资产评估替代单项资产评估,是今后电力资产评估的发展方向。
四 电力资产评估的评估参数
电力企业具有资产与技术双重密集的特点,因而必须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的行业特点来规范评估参数。
(一)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发电企业的收益期受资产制约程度远远大于一般企业,因此发电企业的收益期与一般企业相比,在收益期确定方面更讲究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我们分别从单个企业和企业集团两个层次说明这个问题。
1 单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目前一个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权,是以发电机组为对象进行审批的,故其发电的收益也必然随着机组的经济寿命终了而结束,所以在一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确定中,应以机组资产的经济寿命为基 础,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期限。当然这要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产补充计划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以在用机组的经济寿命来代替。
2 发电企业集团中单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在收益期确定上就要考虑到集团发展的战略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此,在判断集团内一个发电厂的经济寿命是否已终了,主要看这个发电厂的发电成本在不计折旧和资金利息的条件下,是否已经超出新建的、单机容量大、总装机容量相同的发电厂的发电成本(省去因新老电厂投建机组总台数不同而产生的资金成本)。以燃煤火电厂为例,发电成本用公式表示为:ι=αx+(β1,+β2,+β3)γ+γz
上式中:ι为发电成本(元/KwH);αx为燃料费,α是发电标准煤耗(kg/pkwh),x是到厂的标准煤价(元/kg);γz为工资(包括福利)和管理费,γ是单位发电量的职工人数(人年/kwh),z是平均每一职工的工资和管理费(元/人年);β3γ是维修费(包括大、小修和维护费),Y是单位发电量的固定资产(元/kwh),良是年维修费与固定资产的比值;β1Y为折旧费,β1,是折旧率,它与经济使用寿命t年和资金年利润率β2,有关,即β1=β2/(1+β2)t-1;β2Y为利润:对于提完折旧的老电厂,不计折旧和资金利润时,发电成本用公式表示为:ι=αx+β3Y+Yz
用上式求得ι1(新建大容量机组发电厂的发电成本)与ι1(老发电厂的发电成本)并比较之若ι1>ι2,则老电厂不应退役。
(二)电力设备成新率的影响因素
评定电力设备成新率的难点是如何把单项固定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予以合理量化。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是打分法,即对构成单项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形损耗与恢复状态进行打分,其反映的基本上是单项资产内在的实体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N=0.4N0+0.6N1,式中N为单项资产综合成新率,N0为理论成新率,N1为现场勘察成新率。但是这样的确定方式较为程序化,且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反应出资产的实际状况。
对此,在评估实践中,根据重要性原则,把决定电力生产能否安全的、约占发电设备资产量40%的三大主机,以及按电力生产流程配套的附属设备,分别视作四个子系统,用更新改造修正系数、安装质量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实体性贬值,用设计水平修正系数、异常事故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功能性贬值,用可调性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经济性贬值(过去只要求发电机组带基本负荷,现在国家电网要求发电机组能够调峰),并用运行状态修正系数、检修维护修正系数来局部反映企业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等无形资产;用公式表示为N=0.4Nn+0.6(N1+N2)/2,式中N2为综合系数修正成新率,与N,加权平均成为它们各自的勘察成新率。
同理,也可用综合系数修正法对按电力生产流程组成的各主要辅机设备子系统的成新率进行修正评定。必须指出,发电厂的可靠性指标与供电煤耗,均为发电厂的电力生产综合性指标,是发电厂整体资产价值的客观反映。在发电机组超期服役阶段,前者反映的是机组可靠性,随时间呈非线性递减;后者反映的是机组经济性,随时间呈非线性递增;鉴于它们不具有可分性,只能也必须在用收益法评估发电企业整体资产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资金成本的估算
随着电力建设资金筹措的市场化和电力资产评估的深化,应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估算电力固定资产的资金成本。首先,应站在投资者(或购买者)的立场来考虑贷款、还本付息,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分期贷款:贷款利息应采用分段计列加总的方法;建设期应按目前激励机制的市场经济规律来确定;年利率应按分期借贷的时间段来选取。其次,以竣工投产日期作为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借贷利息的界限,凡机组竣工投产后发生的贷款,其利息不进入固定资产重置全价。通过评估实践的验证,由此计算的利息系数比套用《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计算的,更符合目前电力建设市场实际情况。
五 不同类型电力企业资产评估的关注点
在电力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中,由于不同类型电力企业的资产与经营特点差异性较大,需要分别予以关注。
(一)热电厂的评估’
热电厂是以热定电、热电联供的火电厂,与纯发电的火电厂是有区别的。在热电厂评估中,必须验证“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两项指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值,凡达不到国家规定值的热电厂,应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其配置的热电机组按国家规定应视同为凝汽式机组,也要考虑其经济性贬值。有的热电厂内,既有热电机组,又有凝汽机组,如某热电厂,既有抽汽式的25MW、50MW供热机组,又有125MW、200MW凝汽式机组,则评估时应按规定区别对待。
(二)“上大压小”火电厂的评估
“上大压小”火电厂,与常规火电厂相比较,由于它利用了老电厂闲置、弃用资产和富余人员,实现了企业资源的最有效使用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以满足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流程要求,但它在所有权上并不包括完成电力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全部资产。双方在资产租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交易价格往往是区别于市场价值的一种定向交易的公允价格,更类似于投资价值。这种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正是企业价值与资产加和价值差异的根源。因此,在对“上大压小”火电厂进行评估时,就不能简单地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资产价值评估加和得到整体企业价值,而忽略了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小水电的资产评估
我国小水电的装机占有全球小水电总装机的一半左右,可以说已成了世界水电建设尤其是小水电(我国将名义上装机容量在2.5万kw以下的水电站称为“小水电”,实际执行中把上限放宽到5万kW,这比国际上的标准要宽)的主战场。但目前许多小水电项目的资产评估,沿用了大中水电的标准,如把小水电的水工建筑物与水轮发电机组、金属结构的理论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等同于大中水电,以至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偏差。因此,我们对“小水电”的资产评估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它单列为水电资产评估的一个分支来对待,要像大,中水电站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那样,制定出适用于小水电资产评估的标准,这是当前水电资产评估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六、不同类型电力资产的评估关注点
(一)老机组的评估
所谓老机组,是指投产期接近退役或超期服役的机组,对它们的评估,应在核实历年来更新改造(修复)费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历年来更新改造的内容和目前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设备现状)后,用年限法计算出不同时期对机组所作的更新改造部位的分部位理论成新率,再根据各部位资产在机组中所占的权重,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机组的理论成新率,随后根据各种成新率影响因素,即与新产品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比予以修正,得出机组综合成新率。当然,如果电力主管部门对所评估的机组作出了寿命评估(尚可使用年限),则就大大简化了该机组的成新率的评定工作。
(二)水工建筑物的评估
水电站的水工建筑物资产量,一般占固定资产总量的50%以上,是水电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水工建筑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水工建筑物会因所在河流的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制约而千差万别,找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大坝,要理清其形式和构成的差异和复杂性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二是水工建筑物的建设需要极强的专业技术条件,需要建设大量大型临时设施,需要许多专用施工机具,还要采用很多专业性施工技术手段等,这对其建造成本和资产的构成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三是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极其重要,一旦垮坝,其拦蓄的巨量库水突然宣泻,将对下游造成严重灾难和不可估量的损失,而直接关系到水工建筑物自身安全稳定性的基础处理工程又与水文地质等条件密切相关,与一般建(构)筑物差异非常大;四是由于水工建筑物的形式和内容均为非标准设计,隐蔽工程较多,作为评估基本要素的工程量又会受设计深度、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影响,使实际发生量中不可避免包含一些不合理或非正常的重复工程量。五是鉴于目前开展的水电资产评估项目比火电的要少得多,加上我们对水电资产评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现有水电资产的评估方法、标准比火电的要粗糙得多,如主要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大坝的理论经济使用寿命年限,对不同的结构型式、材料及施工工艺一律定为80年(或60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水工建筑物的评估应该依赖于水工建筑专业人员的全程参与。从一定程度上讲,水工建筑物专业评估人员安排得当与否,其工作成果的客观性是影响评估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供电(电网)资产的评估
供电(电网)资产相对于发电资产,有其自身特点,因而也有一套独特的评估操作方法与标准。而供电资产中的农网形成与发展,与城网相比,还有它的特殊性。如农网的投资来源十分复杂,普遍存在产权不清i并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它的账面构成极为复杂,账实背离严重;加上它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农电接收政策又不统一等;这些农电资产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给农电资产开展清查与评估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整体资产的评估
电力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与企业单项资产的价格具有内在联系,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获利能力)必须依附有形资产,并可由它的组成部分(有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格来加以验证。就发电企业整体资产价格来说,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可得到比较真实的有形资产与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如果再设法把成千上万件单项电力设备、建(构)筑物,按电力生产工艺流程视作若干个系统(整体资产),就可在评定其成新率时,计入一些与有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周期有关的影响因素(如反映电厂管理水平、企业素质的运行、维修水平及可调性的修正)。评估实践表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差异。
我国电力资产评估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与国际接轨、较为规范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在目前电力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并逐步解决在电力资产评估实践中所暴露的深层次问题,积极开展煤电价格联动等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科学预测,促进电力资产评估更好地为电力行业的产权交易服务。
一 电力资产特性的再认识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电力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性。第一,电是特殊的商品,它的第一属性是公用服务。在我国,所有的电力建设项目都是由政府批准,特别是项目建成后的上网电价也由政府来定,即便在目前已经引入竞争的电力市场,也仍是政府监管下的寡头竞争,企业经营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第二,鉴于历史原因,电力企业投资虽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政府鼓励的多家集资办电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上市融资等政策,使电力企业投资结构较为复杂;第三,由于我国各发电、供电企业的地理、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电力生产系统的技术组合、三废排放等环保措施、施工条件,以及投资控制、财务结构等财务与管理条件不同,导致它们的单位造价有了较大的差异;第四,火电厂、水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场及其它再生能源所具有的不同的电能生产特点,使它们的发电成本及上网电价也就各不相同;第五,供电企业的资产相对于发电企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供电线路、变电设施等。因而,电力资产的以上特性均增加了电力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
二 我国电力资产的分类与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大多数电力企业的资产分类,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类设计的。多年的评估实践中,我们发现评估人员在对电力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往往只重视单项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却忽视了资产组合的获利能力,这显然不利于电力资产评估的发展。
对流动资产来说,电力产品具有生产、供应、消费且不能储存的特点,电力企业流动资产的核算比较简单,主要为原材料储备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大多为省级发电集团或电网公司,数量较少,正常情况下坏账的可能性很小),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均较小,对评估结果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对于电力企业流动资产的评估一般采用与审计程序、方法及标准类似的方法进行。
对固定资产来说,按目前《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按具体用途分为十三类,或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又可分为七大类。依据这样分类建立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显然没有考虑将电力固定资产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未将电力生产视作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这种对单项资产的分类方法,忽略了各单项资产之间相辅相成的技术内涵关系,因而不完全适用于电力资产评估。根据多年电力项目评估的实践经验,在评估时把电力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电力企业现行生产管理模式,采用系统分类方法,先把电力固定资产分为机器设备与建(构)筑物两大类;再把机器设备与建(构)筑物分为若干个系统。例如燃煤电厂评估时:可分为热力(锅炉、汽机)、燃料、除灰、化学水处理、供水、电气。热控、附属生产工程等系统;对每个系统的固定资产再按生产流程或管理方式细分为若干子系统。随后按系统、子系统把各单项资产编排顺序。这种固定资产分类和排序,符合电力资产评估的特点和要求,它既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又有利于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的现场勘察、鉴定和分析。
但是,在产权市场交易中,投资是为了收益。某项资产交易能否成功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项资产在未来能否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及收益能力的高低,而不是取决于购建被交易资产的成本。投资者在投资时虽然也注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情况,但是更为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营能力和运营潜力。
三 电力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
我国电力资产评估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洋为中用,实事求是地探索了一套与国际接轨、较为规范昀评估操作方法与标准。
市场法要求通过可比案例的参数比较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正在完善发展之中,能够找到的可比案例多是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案例,而由于控股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及流动性折扣等参数研究尚待完善,因此采用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案例数据,去评估一般的电力整体资产项目,其评估结果可能失真,市场法的应用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收益法着眼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要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后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从理论上讲更符合电力资产评估的需要。但是制约这一方法发挥效用的是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目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电力行业是公益性垄断行业,企业经营受非经营性因素影响较大,电价及计划电量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竞价上网尽管是趋势,但是迟迟未能出台适宜操作的相应政策,因此在收益法应用中,有的评估人员直接假设电价或电量不变,但这些脱离市场的假设却使得收益法失去了应有的光环。
重置成本法建立在单项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单项资产的重置全价和应计损耗,因此,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要求通过资产评估建立有关的会计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报表系统,提供分项资产的价格资料,是十分适用的。
鉴于电力生产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电力资产整体配套性很强,如发电企业,每台机组及其系统都由成百成千台设备有机组成,形成一个整体的电力生产能力,单台设备的价值是由机组,系统的整体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一台主要设备的完好与否,不能决定一个系统或一套机组的安全可靠性,因而电力资产的交易必然是以整体电力生产能力为对象,客观上也要求评估不仅仅要考虑单(台)设备采购价格和安装调试费用,而且要考虑整体电力资产的费用分摊。鉴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和电力资产未来收益(电价)难以预测等条件限制,因此目前大多数电力资产评估项目仍普遍采用重置成本法。为了弥补重置成本法的不足,并考虑到目前资产评估监管部门的要求,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为主,配合使用收益法的评估模式。逐步以系统或成套机组的整体资产评估替代单项资产评估,是今后电力资产评估的发展方向。
四 电力资产评估的评估参数
电力企业具有资产与技术双重密集的特点,因而必须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的行业特点来规范评估参数。
(一)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发电企业的收益期受资产制约程度远远大于一般企业,因此发电企业的收益期与一般企业相比,在收益期确定方面更讲究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我们分别从单个企业和企业集团两个层次说明这个问题。
1 单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目前一个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权,是以发电机组为对象进行审批的,故其发电的收益也必然随着机组的经济寿命终了而结束,所以在一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确定中,应以机组资产的经济寿命为基 础,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期限。当然这要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产补充计划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以在用机组的经济寿命来代替。
2 发电企业集团中单个发电企业收益期的确定
在收益期确定上就要考虑到集团发展的战略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此,在判断集团内一个发电厂的经济寿命是否已终了,主要看这个发电厂的发电成本在不计折旧和资金利息的条件下,是否已经超出新建的、单机容量大、总装机容量相同的发电厂的发电成本(省去因新老电厂投建机组总台数不同而产生的资金成本)。以燃煤火电厂为例,发电成本用公式表示为:ι=αx+(β1,+β2,+β3)γ+γz
上式中:ι为发电成本(元/KwH);αx为燃料费,α是发电标准煤耗(kg/pkwh),x是到厂的标准煤价(元/kg);γz为工资(包括福利)和管理费,γ是单位发电量的职工人数(人年/kwh),z是平均每一职工的工资和管理费(元/人年);β3γ是维修费(包括大、小修和维护费),Y是单位发电量的固定资产(元/kwh),良是年维修费与固定资产的比值;β1Y为折旧费,β1,是折旧率,它与经济使用寿命t年和资金年利润率β2,有关,即β1=β2/(1+β2)t-1;β2Y为利润:对于提完折旧的老电厂,不计折旧和资金利润时,发电成本用公式表示为:ι=αx+β3Y+Yz
用上式求得ι1(新建大容量机组发电厂的发电成本)与ι1(老发电厂的发电成本)并比较之若ι1>ι2,则老电厂不应退役。
(二)电力设备成新率的影响因素
评定电力设备成新率的难点是如何把单项固定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予以合理量化。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是打分法,即对构成单项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形损耗与恢复状态进行打分,其反映的基本上是单项资产内在的实体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N=0.4N0+0.6N1,式中N为单项资产综合成新率,N0为理论成新率,N1为现场勘察成新率。但是这样的确定方式较为程序化,且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反应出资产的实际状况。
对此,在评估实践中,根据重要性原则,把决定电力生产能否安全的、约占发电设备资产量40%的三大主机,以及按电力生产流程配套的附属设备,分别视作四个子系统,用更新改造修正系数、安装质量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实体性贬值,用设计水平修正系数、异常事故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功能性贬值,用可调性修正系数来反映它们各自的经济性贬值(过去只要求发电机组带基本负荷,现在国家电网要求发电机组能够调峰),并用运行状态修正系数、检修维护修正系数来局部反映企业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等无形资产;用公式表示为N=0.4Nn+0.6(N1+N2)/2,式中N2为综合系数修正成新率,与N,加权平均成为它们各自的勘察成新率。
同理,也可用综合系数修正法对按电力生产流程组成的各主要辅机设备子系统的成新率进行修正评定。必须指出,发电厂的可靠性指标与供电煤耗,均为发电厂的电力生产综合性指标,是发电厂整体资产价值的客观反映。在发电机组超期服役阶段,前者反映的是机组可靠性,随时间呈非线性递减;后者反映的是机组经济性,随时间呈非线性递增;鉴于它们不具有可分性,只能也必须在用收益法评估发电企业整体资产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资金成本的估算
随着电力建设资金筹措的市场化和电力资产评估的深化,应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估算电力固定资产的资金成本。首先,应站在投资者(或购买者)的立场来考虑贷款、还本付息,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分期贷款:贷款利息应采用分段计列加总的方法;建设期应按目前激励机制的市场经济规律来确定;年利率应按分期借贷的时间段来选取。其次,以竣工投产日期作为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借贷利息的界限,凡机组竣工投产后发生的贷款,其利息不进入固定资产重置全价。通过评估实践的验证,由此计算的利息系数比套用《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计算的,更符合目前电力建设市场实际情况。
五 不同类型电力企业资产评估的关注点
在电力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中,由于不同类型电力企业的资产与经营特点差异性较大,需要分别予以关注。
(一)热电厂的评估’
热电厂是以热定电、热电联供的火电厂,与纯发电的火电厂是有区别的。在热电厂评估中,必须验证“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两项指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值,凡达不到国家规定值的热电厂,应考虑其经济性贬值;其配置的热电机组按国家规定应视同为凝汽式机组,也要考虑其经济性贬值。有的热电厂内,既有热电机组,又有凝汽机组,如某热电厂,既有抽汽式的25MW、50MW供热机组,又有125MW、200MW凝汽式机组,则评估时应按规定区别对待。
(二)“上大压小”火电厂的评估
“上大压小”火电厂,与常规火电厂相比较,由于它利用了老电厂闲置、弃用资产和富余人员,实现了企业资源的最有效使用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以满足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流程要求,但它在所有权上并不包括完成电力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全部资产。双方在资产租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交易价格往往是区别于市场价值的一种定向交易的公允价格,更类似于投资价值。这种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正是企业价值与资产加和价值差异的根源。因此,在对“上大压小”火电厂进行评估时,就不能简单地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资产价值评估加和得到整体企业价值,而忽略了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小水电的资产评估
我国小水电的装机占有全球小水电总装机的一半左右,可以说已成了世界水电建设尤其是小水电(我国将名义上装机容量在2.5万kw以下的水电站称为“小水电”,实际执行中把上限放宽到5万kW,这比国际上的标准要宽)的主战场。但目前许多小水电项目的资产评估,沿用了大中水电的标准,如把小水电的水工建筑物与水轮发电机组、金属结构的理论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等同于大中水电,以至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偏差。因此,我们对“小水电”的资产评估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把它单列为水电资产评估的一个分支来对待,要像大,中水电站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那样,制定出适用于小水电资产评估的标准,这是当前水电资产评估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六、不同类型电力资产的评估关注点
(一)老机组的评估
所谓老机组,是指投产期接近退役或超期服役的机组,对它们的评估,应在核实历年来更新改造(修复)费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历年来更新改造的内容和目前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设备现状)后,用年限法计算出不同时期对机组所作的更新改造部位的分部位理论成新率,再根据各部位资产在机组中所占的权重,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机组的理论成新率,随后根据各种成新率影响因素,即与新产品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比予以修正,得出机组综合成新率。当然,如果电力主管部门对所评估的机组作出了寿命评估(尚可使用年限),则就大大简化了该机组的成新率的评定工作。
(二)水工建筑物的评估
水电站的水工建筑物资产量,一般占固定资产总量的50%以上,是水电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水工建筑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水工建筑物会因所在河流的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制约而千差万别,找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大坝,要理清其形式和构成的差异和复杂性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二是水工建筑物的建设需要极强的专业技术条件,需要建设大量大型临时设施,需要许多专用施工机具,还要采用很多专业性施工技术手段等,这对其建造成本和资产的构成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三是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极其重要,一旦垮坝,其拦蓄的巨量库水突然宣泻,将对下游造成严重灾难和不可估量的损失,而直接关系到水工建筑物自身安全稳定性的基础处理工程又与水文地质等条件密切相关,与一般建(构)筑物差异非常大;四是由于水工建筑物的形式和内容均为非标准设计,隐蔽工程较多,作为评估基本要素的工程量又会受设计深度、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影响,使实际发生量中不可避免包含一些不合理或非正常的重复工程量。五是鉴于目前开展的水电资产评估项目比火电的要少得多,加上我们对水电资产评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现有水电资产的评估方法、标准比火电的要粗糙得多,如主要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大坝的理论经济使用寿命年限,对不同的结构型式、材料及施工工艺一律定为80年(或60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水工建筑物的评估应该依赖于水工建筑专业人员的全程参与。从一定程度上讲,水工建筑物专业评估人员安排得当与否,其工作成果的客观性是影响评估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供电(电网)资产的评估
供电(电网)资产相对于发电资产,有其自身特点,因而也有一套独特的评估操作方法与标准。而供电资产中的农网形成与发展,与城网相比,还有它的特殊性。如农网的投资来源十分复杂,普遍存在产权不清i并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它的账面构成极为复杂,账实背离严重;加上它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农电接收政策又不统一等;这些农电资产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给农电资产开展清查与评估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整体资产的评估
电力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与企业单项资产的价格具有内在联系,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获利能力)必须依附有形资产,并可由它的组成部分(有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格来加以验证。就发电企业整体资产价格来说,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可得到比较真实的有形资产与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如果再设法把成千上万件单项电力设备、建(构)筑物,按电力生产工艺流程视作若干个系统(整体资产),就可在评定其成新率时,计入一些与有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周期有关的影响因素(如反映电厂管理水平、企业素质的运行、维修水平及可调性的修正)。评估实践表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差异。
我国电力资产评估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与国际接轨、较为规范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在目前电力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并逐步解决在电力资产评估实践中所暴露的深层次问题,积极开展煤电价格联动等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科学预测,促进电力资产评估更好地为电力行业的产权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