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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双方的相互证明不仅促进了案件的调查,而且还可以根据已发现的法律事实来判断价值,以免引起争议。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有两种调整系数纠纷的因素。而举证时限的功用在于加快诉讼过程,防止双方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交各方的证据,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公平与效率冲突的问题,如何平衡二者的价值关系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