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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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质是主观归责,无过错责任则是一种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提升效率。在我国今后的商标侵权立法中,应该坚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理念及方向。
  关键词: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效率
  一、引言
  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作为基本的理论问题较少有人探讨。理论上的不清晰导致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拟以经济分析方法为指导,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进行宏观比较,并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价。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通说认为,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这即是说,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背后所隐藏的主观状态,它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单纯依靠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还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当然,过错也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侵权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的则在认定行为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标法对行为人侵权主观上未作明确要求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该原则,归责的基础主要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此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这种责任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的逻辑方式,不是通过“推定”过错的方法来修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另辟蹊径,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归责要件,一如某学者所说,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应当包含重要的一条:“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可。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公平及效率性分析
  笔者以为,人们存在疑惑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商标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这一理论而出台的《商标法》(1993年修订版)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这一错误。而事实上,在进行商标侵权立法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更愿意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主要有: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容易妨碍社会公平
  实践证明,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既对被侵权者不公平,也对某些侵权者不公平。一方面,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人(如部分销售者)行为时对侵权事实都明知,执法或司法机关事后“推定”这部分侵权行为人“明知侵权”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在现代商业社会,由于进货渠道的“商业秘密”性质,很多分销商对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的来源客观上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该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更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武断“推定”销售者“明知侵权”没有道理,也不公平。另一方面,1993年版《商标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更有利于侵权者而不利于被侵权者。如前所述,1993年版《商标法》对销售侵权的规定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这一立法的实践结果如何呢?据统计,1994年我国的商标侵权活动(尤其是销售假冒商品的活动)比立法之前几年更严重,而诉诸行政及司法机关请求处理的数目却比几年前大大下降了。国家商标局对此解释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被假冒者很难提供销售者“明知假冒”的证据,根本没有办法“依法”打击侵权者。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选择
  首先,无过错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其并不是丝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偏重保护私法關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不考虑侵权方的利益。事实上,“无过错”只关乎侵权责任的成立,就损害救济的幅度而言,还是应当把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考虑进去的。正是这种考虑,将无过错责任与结果责任区别开来,也正是这种考虑,极大地彰显了无过错责任的公平价值。
  其次,由于商标侵权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现代社会商标侵权现象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把关,而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有助于达成此种目的。一旦法律上作出如此规定,客观上必然会迫使可能的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必须充分地考虑和评估其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从而有效的遏制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进而有效地平衡保护商标权利人及可能的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容易对商标权人的行为选择乃
  至国家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实践证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至少(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标权人的行为选择产生消极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商标权人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增加。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商标权人无法证明某些侵权行为人(尤其是销售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无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以保护自己。退一步讲,就算有可能举证,根据一般侵权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商标权人要想取得胜算(必须每个案件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其成本也将会是相当的高昂。
  其次,它会遏制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创造品牌的激情。由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商标权人的生产及创新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而企业一旦缺乏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动力,其距离破产倒闭也就不远了。这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参考文献:
  [1]徐吉平.刍议我国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J].《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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