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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拉兹从实践理性的立场出发,对法律就是一套权威性的行为规则体系这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就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实行法治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拉兹通过对法律功能的分析,澄清了哈特理论中的一些模糊之处,树立起“法律权威”概念,成功捍卫了分析法学自足的法律体系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拉兹 法律功能 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5-02
拉兹认为,法律是一种至上权威,法律权威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两个基本特征。规范性表现在,任何法律制度都要求从属于该制度的人们忠诚和服从于它,都声称具有绝对的、至上的权威;实践性在于,法律所主张的权威,并不必然地得到人们的承认,人们往往对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作出多方面权衡,然后才做出行为决定。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权威性的行为依据体系,法律的功能就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法治的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
一、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行为依据体系
拉兹认为,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那种认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权威的的概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拥有权威的人仅当在他之上的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即法律为自己主张合法性权威。他断言:“在大多数当代社会,法律是惟一主张具有无限权威的人类制度。”而且“法律一直都在主张其自身的权威。换句话说,法律要求具有无限的权威,它主张不论其内容是什么,人们都有服从这一法律的义务。”而且,直接谈论法律本身的权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实施某种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事实上,一种法律体系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为理由的体系,而“法律就是被权威性的法律适用机关所承认和强制执行的行为依据的体系。”
拉兹的推理主要是以下述方式进行的:第一,法律能够主张权威;第二,为了主张权威,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具有权威的条件;第三,法律必须满足这些条件;第四,根据当前的有效权威观念,即服务观念,权威调停着正确的理性;第五,这些条件表达在法律是权威性指引体系这样一种理念之中。首先,法律作为一个指导者的条件是,它必须提供主体为何应当行动的观点。其次,法律作为权威性指导者的条件是,它提供主体优先运用的理由,该指导必须能够独立的识别,也就是说,并非基于指导者诉诸司法理由的识别。最后,立法、司法和惯习三个普通的渊源的确满足这些条件。因此,法律是权威性的指导以及其他权威性指导的渊源,“法律主张合法规则的存在是服从行为的理由”,而不是相反,“法律要求服从是由于对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认’。”诚然,任何法律制度都声称具有至上的权威,要求人们服从。但是,法律的权威并非道德的权威,它也不是因为其道德性而要求人们服从。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合法性权威,它主张法律规则应当是行为的优先性理由,对任何导致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们忽视它们。但是,法律的权威也不是一种专横的权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技术:一是提供社会合作的方式;二是规定强制性的措施。人们在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审慎考虑,法律应当尊重个人的自治。
拉兹指出,法律的本质是: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威。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用于理解自己的概念,而且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任何其他已经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的概念。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帮助人们理解他们自己的存在方式来促进人们对于社会的理解。拉兹强调与人们生计关系重大的法律范畴的历史与实践特性,“法律的概念是我们的文化和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法律的本质就是: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威。他指出,“包含合法性和道德权威主张的体系才是一个法律体系。”听起来充满生气的主张一切事项的法律概念,被拉兹沿着哈特的路线展开。某些被称作法律体系之内的法官的行为和信仰,在决定是否真正存在一个法律体系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主张”将被理解为“可靠的代表,法律的代言人”的主张,它声称代表法律。正如拉兹所指出,“法官把法律看作它所要求应该被看作的法律。”因此,检查“法律自己的主张”的时候,应该检查法官的信仰和行为。通过这样解释,拉兹的法律一般公式是:一般规范适用于特殊案例的基本制度规范体系,代表那些规范主张合法权威。那么,法律是如何体现它的至上合法权威的呢?答案是:法律通过执行其指引行为的功能,实现其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威性作用。
二、法律的功能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
法律功能问题是拉兹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因素。拉兹谈论的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法律所追求的或事实的法律的社会后果。”法律的社会功能从有利的角度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由因为人们的态度、情感、观念以及法律遵守和适用以外的行为模式所实现的功能,它是承认法律的存在以及遵循及适用法律的结果。从实用的角度,直接功能可分为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有四种主要功能:一是防止不利行为和保障有利行为。这种功能主要是由施加义务的法律来执行,但有时也涉及授予权力的法律。二是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设立和规制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涉及在私法领域中导致权利产生的施加义务的规则和授予权力的规则。通过禁止不利行为,法律指引人们以它认为正当的方式活动。法律自身决定哪些是有利目的,哪些是不利目的,它限制人们的选择以保障正当目的的实现。通过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条件,法律帮助个人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它没有将其意志施加于个人,而是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的意愿。个人选择的自由仅受到其先前自由选择和行为的限制。三是提供服务和福利分配。四是解决法无规定的争议。法律有两种次要功能:一是确定改变法律的程序;二是规制法律适用机关的运作。关于法律的间接功能,拉兹认为,法律的间接社会作用很多,而且在性质、范围、重要性方面差异很大。但是,他所构想的法律的间接作用不是相对来说并不重要的法律副产品。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法律基本功能的组成部分。
拉兹坚持,法律的功能,至少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规制行为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公众可知的行为模式来确保社会成员对它的遵守”,“法律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则及掌管法律适用的法院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对拉兹来说,这种法律功能观点,来自于对社会生活中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特殊理解。拉兹认为,审判制度是法律的必要特征。他坚持,特定法律体系的审判制度是个比立法制度更基本的特征。因此,牢记这点是重要的:拉兹的理论主要作用属于他所谓的规范适用制度,就是适用既存的规范,目的在于指引行为。审判制度根据应该已经预设指引行为的标准简单地评价行为:“制度化的体系包含指引行为的规范和评价、调整行为的制度。评价基于指引行为的相同的规范。”关于是否法律体系必须必然地准备解决先前存在的法律没有调整的争议问题上,即法律的溯及力上,拉兹的态度有点模糊。在拉兹的理论中,法律功能是指引行为的观点是个重要因素,在很大范围内,它决定其他因素的形态。
法律的功能是指引行为,这是拉兹理解法律的制度性质的结果。拉兹通过如下的法律理论给予清楚的表述:第一,法律产生系统化的行为理性方法;第二,法哲学包括研究特定种类的法律制度。拉兹似乎更密切关注第一个理论,他坚称,法律指引行为并非简单地通过提供关于理性平衡时个别平衡所需要的信息,而是产生新的行为理由。显而易见,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引起新的行为理由。但是,通过给予制裁影响一个人动机并不是主要的法律试图引导行为的方式,而仅是一个补充的考虑。制裁支持法律的事实仅是个第一顺序的行动理由,而且法律通过创造新的排他性的行为理由试图引导行为。通过法律机构如法院,法律需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威,根据拉兹权威的服务观念,这意味着基本法律必定试图成为普通公民想要遵守行为的优先性或排他性理由。很清楚,这里讨论的问题是个主观性的排他性理由,因为拉兹权威分析的本质在于,一个人应该按照权威关于客观的理由平衡的要求所做出的判断而不是他自己的判断。所以,法律引起的行为的新的理由的最根本特征是,他们代表而不是修改客观的理由平衡。法律的权威如何实现呢?它要求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即使是有权势的人和政府官员也像其他人一样应当遵守法律,即法律的权威性指引是通过法治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途径实现的。法律并不是生活事实本身,法律只有有能力指引人们的行为才能称其为法律,而不论它是多么无效率。法律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则及掌管法律适用的法院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结论
拉兹从实践理性的立场出发,细致深入的分析法律就是一套权威性的行为规则体系,法律的功能就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实行法治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拉兹的法律功能思想是对哈特创立的现代分析法学的重大发展。拉兹认为,由于哈特没有清晰区分规范类型和社会功能,将规范功能等同于社会功能的类型,并进而等同于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的区分,哈特模糊了法律体系履行提供服务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的纠纷的功能;模糊了为私人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的主要功能和制定法律的次要功能;模糊了在次要功能的履行过程中施加义务的法律的重要作用,可能由于它的误导而认为承认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而事实上它是施加义务的规则。“所有这些混淆的产生,缘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分类试图服务于两种互不相容的功能。它有时被认为是规范类型之间的差别,有时被视为是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别。”
参考文献:
[1]J.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2][英]J·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Robert Paul Wolff.In Defense of Anarchism.New York:Harper
关键词拉兹 法律功能 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5-02
拉兹认为,法律是一种至上权威,法律权威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两个基本特征。规范性表现在,任何法律制度都要求从属于该制度的人们忠诚和服从于它,都声称具有绝对的、至上的权威;实践性在于,法律所主张的权威,并不必然地得到人们的承认,人们往往对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作出多方面权衡,然后才做出行为决定。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权威性的行为依据体系,法律的功能就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法治的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
一、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行为依据体系
拉兹认为,权威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那种认为法律的分析涉及法律拥有事实的或有效的权威,但不必然包括合法性权威的的概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拥有权威的人仅当在他之上的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时,他才拥有有效的或事实的权威,即法律为自己主张合法性权威。他断言:“在大多数当代社会,法律是惟一主张具有无限权威的人类制度。”而且“法律一直都在主张其自身的权威。换句话说,法律要求具有无限的权威,它主张不论其内容是什么,人们都有服从这一法律的义务。”而且,直接谈论法律本身的权威是可能的。如果法律是实施某种行为和排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事实上,一种法律体系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为理由的体系,而“法律就是被权威性的法律适用机关所承认和强制执行的行为依据的体系。”
拉兹的推理主要是以下述方式进行的:第一,法律能够主张权威;第二,为了主张权威,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具有权威的条件;第三,法律必须满足这些条件;第四,根据当前的有效权威观念,即服务观念,权威调停着正确的理性;第五,这些条件表达在法律是权威性指引体系这样一种理念之中。首先,法律作为一个指导者的条件是,它必须提供主体为何应当行动的观点。其次,法律作为权威性指导者的条件是,它提供主体优先运用的理由,该指导必须能够独立的识别,也就是说,并非基于指导者诉诸司法理由的识别。最后,立法、司法和惯习三个普通的渊源的确满足这些条件。因此,法律是权威性的指导以及其他权威性指导的渊源,“法律主张合法规则的存在是服从行为的理由”,而不是相反,“法律要求服从是由于对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的‘承认’。”诚然,任何法律制度都声称具有至上的权威,要求人们服从。但是,法律的权威并非道德的权威,它也不是因为其道德性而要求人们服从。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合法性权威,它主张法律规则应当是行为的优先性理由,对任何导致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都要求人们忽视它们。但是,法律的权威也不是一种专横的权威,它不能依靠其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技术:一是提供社会合作的方式;二是规定强制性的措施。人们在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上可以使用道德上和利益上的审慎考虑,法律应当尊重个人的自治。
拉兹指出,法律的本质是: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威。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用于理解自己的概念,而且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任何其他已经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的概念。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帮助人们理解他们自己的存在方式来促进人们对于社会的理解。拉兹强调与人们生计关系重大的法律范畴的历史与实践特性,“法律的概念是我们的文化和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法律的本质就是: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威。他指出,“包含合法性和道德权威主张的体系才是一个法律体系。”听起来充满生气的主张一切事项的法律概念,被拉兹沿着哈特的路线展开。某些被称作法律体系之内的法官的行为和信仰,在决定是否真正存在一个法律体系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主张”将被理解为“可靠的代表,法律的代言人”的主张,它声称代表法律。正如拉兹所指出,“法官把法律看作它所要求应该被看作的法律。”因此,检查“法律自己的主张”的时候,应该检查法官的信仰和行为。通过这样解释,拉兹的法律一般公式是:一般规范适用于特殊案例的基本制度规范体系,代表那些规范主张合法权威。那么,法律是如何体现它的至上合法权威的呢?答案是:法律通过执行其指引行为的功能,实现其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威性作用。
二、法律的功能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
法律功能问题是拉兹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因素。拉兹谈论的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法律所追求的或事实的法律的社会后果。”法律的社会功能从有利的角度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由因为人们的态度、情感、观念以及法律遵守和适用以外的行为模式所实现的功能,它是承认法律的存在以及遵循及适用法律的结果。从实用的角度,直接功能可分为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有四种主要功能:一是防止不利行为和保障有利行为。这种功能主要是由施加义务的法律来执行,但有时也涉及授予权力的法律。二是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设立和规制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涉及在私法领域中导致权利产生的施加义务的规则和授予权力的规则。通过禁止不利行为,法律指引人们以它认为正当的方式活动。法律自身决定哪些是有利目的,哪些是不利目的,它限制人们的选择以保障正当目的的实现。通过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条件,法律帮助个人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它没有将其意志施加于个人,而是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的意愿。个人选择的自由仅受到其先前自由选择和行为的限制。三是提供服务和福利分配。四是解决法无规定的争议。法律有两种次要功能:一是确定改变法律的程序;二是规制法律适用机关的运作。关于法律的间接功能,拉兹认为,法律的间接社会作用很多,而且在性质、范围、重要性方面差异很大。但是,他所构想的法律的间接作用不是相对来说并不重要的法律副产品。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法律基本功能的组成部分。
拉兹坚持,法律的功能,至少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规制行为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公众可知的行为模式来确保社会成员对它的遵守”,“法律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则及掌管法律适用的法院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对拉兹来说,这种法律功能观点,来自于对社会生活中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特殊理解。拉兹认为,审判制度是法律的必要特征。他坚持,特定法律体系的审判制度是个比立法制度更基本的特征。因此,牢记这点是重要的:拉兹的理论主要作用属于他所谓的规范适用制度,就是适用既存的规范,目的在于指引行为。审判制度根据应该已经预设指引行为的标准简单地评价行为:“制度化的体系包含指引行为的规范和评价、调整行为的制度。评价基于指引行为的相同的规范。”关于是否法律体系必须必然地准备解决先前存在的法律没有调整的争议问题上,即法律的溯及力上,拉兹的态度有点模糊。在拉兹的理论中,法律功能是指引行为的观点是个重要因素,在很大范围内,它决定其他因素的形态。
法律的功能是指引行为,这是拉兹理解法律的制度性质的结果。拉兹通过如下的法律理论给予清楚的表述:第一,法律产生系统化的行为理性方法;第二,法哲学包括研究特定种类的法律制度。拉兹似乎更密切关注第一个理论,他坚称,法律指引行为并非简单地通过提供关于理性平衡时个别平衡所需要的信息,而是产生新的行为理由。显而易见,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引起新的行为理由。但是,通过给予制裁影响一个人动机并不是主要的法律试图引导行为的方式,而仅是一个补充的考虑。制裁支持法律的事实仅是个第一顺序的行动理由,而且法律通过创造新的排他性的行为理由试图引导行为。通过法律机构如法院,法律需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威,根据拉兹权威的服务观念,这意味着基本法律必定试图成为普通公民想要遵守行为的优先性或排他性理由。很清楚,这里讨论的问题是个主观性的排他性理由,因为拉兹权威分析的本质在于,一个人应该按照权威关于客观的理由平衡的要求所做出的判断而不是他自己的判断。所以,法律引起的行为的新的理由的最根本特征是,他们代表而不是修改客观的理由平衡。法律的权威如何实现呢?它要求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即使是有权势的人和政府官员也像其他人一样应当遵守法律,即法律的权威性指引是通过法治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途径实现的。法律并不是生活事实本身,法律只有有能力指引人们的行为才能称其为法律,而不论它是多么无效率。法律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则及掌管法律适用的法院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结论
拉兹从实践理性的立场出发,细致深入的分析法律就是一套权威性的行为规则体系,法律的功能就是对行为的权威性指引,实行法治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拉兹的法律功能思想是对哈特创立的现代分析法学的重大发展。拉兹认为,由于哈特没有清晰区分规范类型和社会功能,将规范功能等同于社会功能的类型,并进而等同于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的区分,哈特模糊了法律体系履行提供服务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的纠纷的功能;模糊了为私人安排提供便利条件的主要功能和制定法律的次要功能;模糊了在次要功能的履行过程中施加义务的法律的重要作用,可能由于它的误导而认为承认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而事实上它是施加义务的规则。“所有这些混淆的产生,缘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分类试图服务于两种互不相容的功能。它有时被认为是规范类型之间的差别,有时被视为是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别。”
参考文献:
[1]J.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2][英]J·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Robert Paul Wolff.In Defense of Anarchism.New York:Har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