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情理与习惯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除实证法律之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规范对象上,习惯指向的是行为,而情理针对的是社会;在评价内容上,习惯关注行为的合法性,而情理注重观念的正当性;在效力地位上,习惯发挥的是事实上的说服力,而情理施加的是应然性的约束力。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情理和习惯共同辅助法律发挥作用的法律适用模式,展现的是一种以人的本能、自然规律和交往逻辑为根本目标,以政治统一、中央集权为主导意图,兼顾地方治理和社会经验的法律治理现实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