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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出了影响建筑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监理企业权力不到位、收费偏低、承揽业务方式扭曲、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人员的素质等问题,采取了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对执业人员的培训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监理单位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在实际的运作中面临的诸多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
(一)监理企业权力不到位。建筑市场上的三大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合同当事人,其地位都是平等的,特别是监理单位也属于服务行业,它的监督权力是国家通过建筑法赋予的,并且需要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监理企业收费偏低。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有的监理企业为了生存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三)监理企业的承揽业务方式扭曲。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监理企业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监理企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当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仍处于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阶段,监理人员的自律性差,远未形成为职业生命所系的必须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等先进而稳固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在监理工作和工程变更中无所用心,随意性太大,从而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而且由于监理单位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外部还很难加以约束。由此,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方面的仅有的一点权力(权利) 乃是一把双刃剑,双刃剑的两边都不太锋利。
(五)监理企业员工素质较低。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二、对策
(一)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对监理费的支付方式需实行改革,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应交纳一笔相当于监理费的工程管理费。这笔管理费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具体操作。建设银行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也向监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监理费,而不通过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这样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提高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的建设法规,完善监督机构,建立执法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市场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假活动。应尽快出台《建筑法》及《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用法律形式保障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
(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1、制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员工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实施细则,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加强拟从事新岗位的各类相关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以适应在监项目数量与日俱增与规模不断扩大的工作需要;3、建立长效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强化全员业务素质与职业能力,不断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为创建名牌监理企业奠定基础;4、在不断提高全员职业能力的同时,不断地重点培养造就监理业务骨干人才;5、操作能力培养第一,培训实效第一,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地开展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参考文献:
[1]姜再枫.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2)
[2]李勤,丛凤华.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8)
[3]李长本.论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03)
[4]高瑞军.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存在问题及改善途径探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1 (12)
[5]邹望春.改革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措施的探讨[J].科技信息. 2011 (24)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监理单位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在实际的运作中面临的诸多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
(一)监理企业权力不到位。建筑市场上的三大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合同当事人,其地位都是平等的,特别是监理单位也属于服务行业,它的监督权力是国家通过建筑法赋予的,并且需要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监理企业收费偏低。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有的监理企业为了生存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三)监理企业的承揽业务方式扭曲。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监理企业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监理企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当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仍处于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阶段,监理人员的自律性差,远未形成为职业生命所系的必须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等先进而稳固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在监理工作和工程变更中无所用心,随意性太大,从而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而且由于监理单位信息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外部还很难加以约束。由此,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方面的仅有的一点权力(权利) 乃是一把双刃剑,双刃剑的两边都不太锋利。
(五)监理企业员工素质较低。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二、对策
(一)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对监理费的支付方式需实行改革,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应交纳一笔相当于监理费的工程管理费。这笔管理费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具体操作。建设银行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也向监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监理费,而不通过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这样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提高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的建设法规,完善监督机构,建立执法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市场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假活动。应尽快出台《建筑法》及《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用法律形式保障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
(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1、制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员工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实施细则,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加强拟从事新岗位的各类相关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以适应在监项目数量与日俱增与规模不断扩大的工作需要;3、建立长效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强化全员业务素质与职业能力,不断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为创建名牌监理企业奠定基础;4、在不断提高全员职业能力的同时,不断地重点培养造就监理业务骨干人才;5、操作能力培养第一,培训实效第一,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地开展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参考文献:
[1]姜再枫.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2)
[2]李勤,丛凤华.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8)
[3]李长本.论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03)
[4]高瑞军.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存在问题及改善途径探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1 (12)
[5]邹望春.改革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措施的探讨[J].科技信息. 2011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