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把握公共政策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需明确:公共政策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女性提供公平发展的机会,公共政策要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包括女性群体的需求,公共政策要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利益。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要尊重两性在社会领域的平等权利,尊重两性自然的生理差异,尊重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公共政策制定中考虑性别因素,需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审视,从女性的经验出发提出政策建议,从后现代的角度关注妇女内部的差异性。
〔关键词〕 平等,公正,公共政策,性别意涵,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性别因素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5-0078-05
平等与公正是妇女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难以回避的两个重要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两个关键词常常被当作同一问题来看待。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对它的不同理解,不仅仅是学术研究领域百家争鸣的问题,同时还深刻地影响着现实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尺度或分寸的具体把握——平等即公正,但有时平等并不意味着公正。因此,对平等与公正进行辩证解读,关乎人们的思想认识,更关乎公共政策制定中妇女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公共政策的性别意涵
将妇女研究的成果向公共政策的制度层面推进是近年来中国妇女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如果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的20世纪90年代末“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还多停留在思想认识和行动倡导的层面,那么,进入21世纪后,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来推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的实现,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妇女研究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妇女大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可靠保障,妇女的解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何为公共政策?学界对此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价值分配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即政策是由决定和行动组成的网络,并以此分配价值;“目标选择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立场论”者认为,一项政策一旦宣示,即可以此为依据作出一系列相关的决定,并以此来平衡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过程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活动的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标;“合法性论”者认为,制定一项政策,就是要使某种理由或主张合理化与合法化,一方面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认识,另一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制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立法权的政治家制定出来的由公共行政人员所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1 〕 (P171-174 )根据以上讨论的要旨,笔者认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公共政策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女性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从政府责任与性别政策的关系来看,政府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公共权力机构,应当营造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性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具体来讲:一是通过公共政策的“杠杆”作用,深入挖掘妇女作为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和集聚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便为妇女自身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二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政府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或更大规模上来保障妇女对社会福利的全面享用,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会公民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三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强制性”,以消除性别政策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包括歧视妇女的各种文化习俗和传统观念,以保障政策初衷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四是充分考虑一项或几项政策的出台给不同性别群体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或不同影响,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防止或消除不良后果的发生。总而言之,妇女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应在政府所制定的公平政策保证下得到实现。
(二)公共政策要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包括女性群体的利益。从分配政策与妇女解放的关系来看,公共政策就其实质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政策,即通过政府依据一定标准所制定的分配原则来满足或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就性别政策而言,首先是政治权力分配,即通过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党派、不同年龄中不同性别代表的比例分配,使妇女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代表所要代表的人群发出声音。其次是公共资源分配,即将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和社会资源(如教育等)平等而又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农村妇女享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再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使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升。再次是社会利益分配,即将全社会所创造的共同财富,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份额,在不同的性别群体之间进行分配,以调动妇女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家庭义务的分配,一方面将私领域的家务劳动上升为公领域的政治议题,另一方面要求男性主动承担照料孩子、料理家务的义务,如妇女生育期间男性陪护假的确定等。
(三)公共政策要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的利益。从政策导向与妇女发展的关系来看,由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在具体分配当中“应该”和“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得“不公平”或“不平等”成为现实。所以,为了保证分配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与公正,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导向。与性别相联系,一是坚持优先性原则,即在男女两性利益出现矛盾甚至对立的情况下,将社会财富的分配向资源占有稀缺的一方女性倾斜,如一些研究者在谈到教育政策的公平性时指出:“现阶段对妇女尤其是女童的教育政策应该确定公平加优先的取向,而不是单纯的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2 〕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和强制性手段,在利益分配中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就是说,通过政策干预,以实现不同性别群体之间“相互尊重,免除压迫,共同发展”的目的。如有研究者所说:“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干预力量,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性别关系产生影响,可以造成也可以改变男女两性在资源分配、利益分享等方面的差异。” 〔3 〕因此,通过政策制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性别公正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平等,公正,公共政策,性别意涵,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性别因素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5-0078-05
平等与公正是妇女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难以回避的两个重要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两个关键词常常被当作同一问题来看待。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对它的不同理解,不仅仅是学术研究领域百家争鸣的问题,同时还深刻地影响着现实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尺度或分寸的具体把握——平等即公正,但有时平等并不意味着公正。因此,对平等与公正进行辩证解读,关乎人们的思想认识,更关乎公共政策制定中妇女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公共政策的性别意涵
将妇女研究的成果向公共政策的制度层面推进是近年来中国妇女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如果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的20世纪90年代末“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还多停留在思想认识和行动倡导的层面,那么,进入21世纪后,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来推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的实现,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妇女研究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妇女大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可靠保障,妇女的解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何为公共政策?学界对此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价值分配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即政策是由决定和行动组成的网络,并以此分配价值;“目标选择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立场论”者认为,一项政策一旦宣示,即可以此为依据作出一系列相关的决定,并以此来平衡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过程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活动的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标;“合法性论”者认为,制定一项政策,就是要使某种理由或主张合理化与合法化,一方面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认识,另一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制论”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立法权的政治家制定出来的由公共行政人员所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1 〕 (P171-174 )根据以上讨论的要旨,笔者认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性别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公共政策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女性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从政府责任与性别政策的关系来看,政府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公共权力机构,应当营造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生活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性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具体来讲:一是通过公共政策的“杠杆”作用,深入挖掘妇女作为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和集聚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便为妇女自身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二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政府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或更大规模上来保障妇女对社会福利的全面享用,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会公民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三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强制性”,以消除性别政策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包括歧视妇女的各种文化习俗和传统观念,以保障政策初衷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四是充分考虑一项或几项政策的出台给不同性别群体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或不同影响,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防止或消除不良后果的发生。总而言之,妇女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应在政府所制定的公平政策保证下得到实现。
(二)公共政策要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包括女性群体的利益。从分配政策与妇女解放的关系来看,公共政策就其实质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政策,即通过政府依据一定标准所制定的分配原则来满足或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就性别政策而言,首先是政治权力分配,即通过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党派、不同年龄中不同性别代表的比例分配,使妇女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代表所要代表的人群发出声音。其次是公共资源分配,即将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和社会资源(如教育等)平等而又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如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农村妇女享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再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使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升。再次是社会利益分配,即将全社会所创造的共同财富,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份额,在不同的性别群体之间进行分配,以调动妇女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家庭义务的分配,一方面将私领域的家务劳动上升为公领域的政治议题,另一方面要求男性主动承担照料孩子、料理家务的义务,如妇女生育期间男性陪护假的确定等。
(三)公共政策要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的利益。从政策导向与妇女发展的关系来看,由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在具体分配当中“应该”和“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得“不公平”或“不平等”成为现实。所以,为了保证分配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与公正,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导向。与性别相联系,一是坚持优先性原则,即在男女两性利益出现矛盾甚至对立的情况下,将社会财富的分配向资源占有稀缺的一方女性倾斜,如一些研究者在谈到教育政策的公平性时指出:“现阶段对妇女尤其是女童的教育政策应该确定公平加优先的取向,而不是单纯的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2 〕二是采取保护性措施和强制性手段,在利益分配中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就是说,通过政策干预,以实现不同性别群体之间“相互尊重,免除压迫,共同发展”的目的。如有研究者所说:“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干预力量,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性别关系产生影响,可以造成也可以改变男女两性在资源分配、利益分享等方面的差异。” 〔3 〕因此,通过政策制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性别公正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