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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教师专业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对教师的专业道德有了新的要求,新师德规范的提出成为必然。教师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规范应该体现两个基本要求,即公共服务性和专业自主性。公共服务性,要求教师坚守教育公正,防止滥用职权,保障个人私域,提高服务意识;专业自主性,要求教师有追求教学卓越的义务,要尊重教师专业判断,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
关键词:师德;公共服务性;专业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4)01-0019-04
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孙永敏,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①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研究》(12JZD002)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在我国,教师职业一度被神圣化,蜡炬、春蚕、人梯、铺路石是他们的代表符号。由于社会转型及传统价值观的断裂,指导教师伦理规范的思想根基受到严重冲击。在新师德建设过程中,有学者呼吁“应解除教师身上的传统道德枷锁”,“教师可以去一些合法的娱乐场所,并在非上班时间没有担负教育学生的义务”,由此引起关于师德崇高性与师德底线的争论。这种争论在“范跑跑”事件中愈加激烈,人们莫衷一是,使教师无所适从。“底线伦理说”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一般道德与教师的专业道德区分开来,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对教师的专业道德的内涵、本质要求却语焉不详。
一、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伦理的推进
在教师专业化进程中,随着最初重视知识、技能教育的技术性培养逐步过渡到专业精神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提升的兼顾,社会对教师伦理规范有了新的要求。传统师德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换成为必然。
檀传宝教授曾对传统师德进行了批判,认为传统师德抽象、模糊、未分化,而且不能够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例如,传统师德中的“爱岗敬业”“依法执教”“团结协作”等规范是从其它职业规范中演绎过来的,并不能体现出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有学者在详细研究了我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文后指出,我国传统师德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缺乏深入的研究,条文表述较为抽象;二是职业特征把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没有处理好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等规范模糊,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方法。诸多条目中,我们只看到了教师应尽的义务,却没有看到教师的权利在哪里。
随着教师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对教师作为常人的日常道德要求在降低,而对教师的专业伦理与职业承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规范应该体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公共服务性;二是专业自主性。公共服务性是指教师是面向公众提供公正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专业自主性是指教师在专业领域中负担有追求教学卓越的义务,享有教学自由并有权要求他们的专业判断被尊重。
二、教师专业伦理之一:公共服务性
(一)坚守教育公正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涉及到一系列的人际关系及利益协调,比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管理者等。在处理这些人际关系、协调社会利益时,公正应是首要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汇总,是最完全的德性,因为,在所有德性中,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2]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可见,公正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首要原则。在一项笔者开展的免费师范生教育调查中,当问到“印象中教师哪一点不好”时,首位的就是教师不公正。可见,公正在教育中居首要地位。教育公正作为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其实现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免费性、强制性和义务性,因此其公共性更加浓厚。公共教育的公共性所表明的是教育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其核心价值理念包括教育平等、教育正义和教育权利三个方面。[4]因此,教育公平在保卫教育公共性中尤为重要。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关于保障公正的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三是机会均等原则。作为一名公正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上三个原则。首先教师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及平等的自尊感。其次,教师应该关注处境不利的学生,将他们置于和他人平等的位置,激发他们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最后,教师应该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关爱学生”在《教师法》和教师伦理规范中占重要地位,但是教育公正比关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公正是社会的中心原则,而爱与同情的原则只是公正原则的补充。
(二)谨防滥用职权
在这里,笔者将教师权威分为三类,即知识权威、成人权威和职务权威。三种权威都有可能被滥用。
知识权威,指在“传道授业解惑”中树立知识权威。有些教师利用知识权威将自己的偏见灌输给学生,例如“赚大钱,娶美女”等低俗的偏见。成人权威,指教师在身体和经验上具有优势。这种优势可能会被滥用,例如体罚、语言暴力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暴力包括身体的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语言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职务权威,指国家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比如教师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分配教育资源等权利。现实中,有些教师利用职权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易”,谋取利益或职位,以权谋私。
(三)保障个人私域
现代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对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一旦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之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除自己以外任何人的利益时,那他就没有接纳任何指责或裁判的余地。[5]从密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人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是否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利益。有学者曾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作出划分:个人事务以及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内部的事务,属于“私人领域”,是公共权力不可介入的自由领地;社会共同体所面临的事务或影响社会共同体每个成员的事务,属于“公共领域”,是公共权威即政府权力应该发挥作用的政治领域。[6]在教师专业化时代,应该对教师的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划分,保障教师的私域。 教师工作之余的生活属于教师的私人领域,教师的自由时间不应该被无偿征用。传统师德规范常常用“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等诗句形容教师的无私奉献,但从教师专业伦理角度,就要求保障教师的私人时间。一些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其实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如果没有影响到其正常工作,而施教对象不是所在班级的学生,那么“有偿家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被允许。
另外,教师的私人生活也属于私人领域,应该保护教师在私人领域的隐私权、婚姻自由等权利。例如同性恋者或未婚妈妈如果符合作为教师的资格,有能力教育好学生,就不应该受到学校的排斥甚至解聘。根据密尔的论述,教师是同性恋或未婚妈妈都没有损害到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这部分仅属于他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外界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裁决。
(四)提供教育服务
知名学者郑杰在教育讲演时提到: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教育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学校所提供的这种特殊服务是否满足了多方的需求。[7]
郑杰将餐饮服务与教育服务作比较:餐饮服务就是饭店提供饭菜,让顾客们吃饱肚子,还能让他们高兴、满意、愉悦的一种服务。因此,其服务对象是顾客,产品是饭菜,功能是让人吃饱吃好。而教育服务是通过提供课程促进学生发展并使其更为幸福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性服务。因此其服务对象是学生,产品是课程,功能则是促进学生的发展。[8]笔者认为郑杰的这种比较虽然初听起来比较让人难以接受,但是他将教育比作服务也具有合理性。在笔者看来,教师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教师提供的教育服务应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使得每个学生都能从学习中受益、进步、成功。
一方面,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教师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学生是教师服务的对象,这一思想有利于消解制度赋予教师的权威,减少甚至消除教师滥用职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教育服务要满足学生多方面、个别化的需求,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学生观,树立多元智能的学生观。从学习中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发掘学生的潜能。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规范应该更加强调教育的服务性,强化教师的服务意识,努力打造服务型学校。
三、教师专业伦理之二:专业自主性
(一)追求教学卓越
过去的人们注重师德,认为“经师”易得,“人师”难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膨胀,“经师”也越来越难当。教师的个人道德固然能够影响到学生,教师的教学方法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学生学习状况、学习方法其实对学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亚里士多德目的论,教会学生学习是教育目的之一,因此追求教学优异是对教师从教的基本要求,成为每一位教育者的目标。专业伦理的视角要求:教师在个人道德上的“崇高”决不能遮掩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低效拙劣或者准备不足。好的教师必须是追求或达至教学优异乃至卓越的教师。
终身学习是教师提高教学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2008年,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终身学习”纳入师德规范的一个维度,要求教师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二章规定教育者有义务“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美国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终身学习,在理念、制度、政策、方法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努力,例如发布《明日之教师》《以21世纪教师武装起来的国家》等报告。可见,终身学习在教师专业化中具有重要地位,教师终身学习表明教师不断追求教学卓越。
追求教学卓越,指教师作为学生促进者,为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在知识和技能方面不断地提高自己,以达到最优效果。一方面,作为一名现代教师,不仅应该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而且应该拓宽自己的视野,努力汲取各方面知识,从而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教师应该掌握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提高自身的教学技能。
(二)尊重教师专业判断
教师自由是保障和促进儿童自由的条件,是关于教师“教什么”和“怎么教”的自由。教学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因此保障教师的教学自由成为各国一致崇尚的基本原则。在美国,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教学自由,但是却通过法院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凯西安案”中,首次把教学自由明确地纳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9]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三章规定,专业工作者具有“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二章中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教学自由,但是也暗含了这一方面的内容。
然而现实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自由受到很大程度限制。一方面,受当今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的教学内容必须按照考试大纲进行选择。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教学盛行。有些学校利用网络资源代替教师教学,学校指定某些优秀教师录制教学视频,供全校同级学生使用。再者,有些学校为了追求教学标准化,学校统一设计标准的课程和教学计划,让教师完全按照计划进行教学,没有给教师留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如此,便限制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剥夺了教学自由。
教师的教学自由要求尊重教师专业判断。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怎么做才符合儿童最大的利益,由此作出自己的决定。这种专业的判断不应该被校长命令、家长要求、媒体质疑所干扰。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三章规定教师有“对各种资料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的权利。美国教师专业誓词中提到“我认识到有时我的努力可能会冒犯特权和有地位的人,可能会受到偏见的反对,但是我仍将坚守自己的信念”。这些法则体现了对教师专业判断的尊重。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呼吁这种对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专业判断作出制度保障。
(三)保障学术自由
中小学教师言论自由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公民权,另一个就是学术自由权。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的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专业领域的表现,指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相对自由地发表对某物某事的个人见解。 当然,教师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教师发表的言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与所授科目的内容之间有着某种联系;第二,必须是事实性的,而非价值判断式的;第三,必须是建设性的,而非全盘否定式的。[10]因此教师应该在遵循职业道德和主流价值观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学术自由权,培养学生理性探究的能力。
现实中教师的学术自由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首先,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学术自由的意识比较薄弱,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习惯于照本宣科。其次,有些教师害怕说出自己的观点,害怕遭到他人的质疑和指责。提倡教师的学术自由,有利于帮助教师突破传统机械式、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激发教师作为知识分子一员的意识,贡献自己的智慧,展现自己的才能。
专业伦理视角下师德规范的新要求,即公共服务性和专业自主性,更明确了教师这一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前者主要是对教师责任、义务的要求;后者更多是对教师自由权利的保障。两者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缺一不可。较之于传统师德,新规范既立足于当前,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教师;又具有前瞻性,培养优秀的未来教师,这两个要求应该成为教师为适应未来教育趋势而自觉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小蔓.教育职场:教师的道德成长[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9-10.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格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4.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
[4]朱家存,周兴国.论公共教育的公共性及实践表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38-43.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79-80.
[6]燕继荣.私域、公域的分野 自由、权威的统一[J].探索,1994(3):47-51.
[7][8]郑杰.没有办不好的学校[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7-28,42-45.
[9]陈运生.从美国的判例看教师的教学自由及其限度[J].比较教育研究,2011(9):50-54.
[10]程红艳.儿童自由与社会变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140.
责任编辑 徐向阳
关键词:师德;公共服务性;专业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4)01-0019-04
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孙永敏,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①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研究》(12JZD002)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在我国,教师职业一度被神圣化,蜡炬、春蚕、人梯、铺路石是他们的代表符号。由于社会转型及传统价值观的断裂,指导教师伦理规范的思想根基受到严重冲击。在新师德建设过程中,有学者呼吁“应解除教师身上的传统道德枷锁”,“教师可以去一些合法的娱乐场所,并在非上班时间没有担负教育学生的义务”,由此引起关于师德崇高性与师德底线的争论。这种争论在“范跑跑”事件中愈加激烈,人们莫衷一是,使教师无所适从。“底线伦理说”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一般道德与教师的专业道德区分开来,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对教师的专业道德的内涵、本质要求却语焉不详。
一、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伦理的推进
在教师专业化进程中,随着最初重视知识、技能教育的技术性培养逐步过渡到专业精神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提升的兼顾,社会对教师伦理规范有了新的要求。传统师德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换成为必然。
檀传宝教授曾对传统师德进行了批判,认为传统师德抽象、模糊、未分化,而且不能够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例如,传统师德中的“爱岗敬业”“依法执教”“团结协作”等规范是从其它职业规范中演绎过来的,并不能体现出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有学者在详细研究了我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文后指出,我国传统师德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定缺乏深入的研究,条文表述较为抽象;二是职业特征把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没有处理好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等规范模糊,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方法。诸多条目中,我们只看到了教师应尽的义务,却没有看到教师的权利在哪里。
随着教师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对教师作为常人的日常道德要求在降低,而对教师的专业伦理与职业承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规范应该体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公共服务性;二是专业自主性。公共服务性是指教师是面向公众提供公正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专业自主性是指教师在专业领域中负担有追求教学卓越的义务,享有教学自由并有权要求他们的专业判断被尊重。
二、教师专业伦理之一:公共服务性
(一)坚守教育公正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涉及到一系列的人际关系及利益协调,比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管理者等。在处理这些人际关系、协调社会利益时,公正应是首要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汇总,是最完全的德性,因为,在所有德性中,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2]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可见,公正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首要原则。在一项笔者开展的免费师范生教育调查中,当问到“印象中教师哪一点不好”时,首位的就是教师不公正。可见,公正在教育中居首要地位。教育公正作为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其实现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免费性、强制性和义务性,因此其公共性更加浓厚。公共教育的公共性所表明的是教育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其核心价值理念包括教育平等、教育正义和教育权利三个方面。[4]因此,教育公平在保卫教育公共性中尤为重要。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关于保障公正的三项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差异原则;三是机会均等原则。作为一名公正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上三个原则。首先教师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及平等的自尊感。其次,教师应该关注处境不利的学生,将他们置于和他人平等的位置,激发他们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最后,教师应该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关爱学生”在《教师法》和教师伦理规范中占重要地位,但是教育公正比关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公正是社会的中心原则,而爱与同情的原则只是公正原则的补充。
(二)谨防滥用职权
在这里,笔者将教师权威分为三类,即知识权威、成人权威和职务权威。三种权威都有可能被滥用。
知识权威,指在“传道授业解惑”中树立知识权威。有些教师利用知识权威将自己的偏见灌输给学生,例如“赚大钱,娶美女”等低俗的偏见。成人权威,指教师在身体和经验上具有优势。这种优势可能会被滥用,例如体罚、语言暴力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暴力包括身体的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语言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职务权威,指国家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比如教师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分配教育资源等权利。现实中,有些教师利用职权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易”,谋取利益或职位,以权谋私。
(三)保障个人私域
现代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对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一旦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之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除自己以外任何人的利益时,那他就没有接纳任何指责或裁判的余地。[5]从密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人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是否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利益。有学者曾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作出划分:个人事务以及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内部的事务,属于“私人领域”,是公共权力不可介入的自由领地;社会共同体所面临的事务或影响社会共同体每个成员的事务,属于“公共领域”,是公共权威即政府权力应该发挥作用的政治领域。[6]在教师专业化时代,应该对教师的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划分,保障教师的私域。 教师工作之余的生活属于教师的私人领域,教师的自由时间不应该被无偿征用。传统师德规范常常用“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等诗句形容教师的无私奉献,但从教师专业伦理角度,就要求保障教师的私人时间。一些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其实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如果没有影响到其正常工作,而施教对象不是所在班级的学生,那么“有偿家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被允许。
另外,教师的私人生活也属于私人领域,应该保护教师在私人领域的隐私权、婚姻自由等权利。例如同性恋者或未婚妈妈如果符合作为教师的资格,有能力教育好学生,就不应该受到学校的排斥甚至解聘。根据密尔的论述,教师是同性恋或未婚妈妈都没有损害到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这部分仅属于他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外界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裁决。
(四)提供教育服务
知名学者郑杰在教育讲演时提到: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教育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学校所提供的这种特殊服务是否满足了多方的需求。[7]
郑杰将餐饮服务与教育服务作比较:餐饮服务就是饭店提供饭菜,让顾客们吃饱肚子,还能让他们高兴、满意、愉悦的一种服务。因此,其服务对象是顾客,产品是饭菜,功能是让人吃饱吃好。而教育服务是通过提供课程促进学生发展并使其更为幸福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性服务。因此其服务对象是学生,产品是课程,功能则是促进学生的发展。[8]笔者认为郑杰的这种比较虽然初听起来比较让人难以接受,但是他将教育比作服务也具有合理性。在笔者看来,教师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教师提供的教育服务应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使得每个学生都能从学习中受益、进步、成功。
一方面,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教师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学生是教师服务的对象,这一思想有利于消解制度赋予教师的权威,减少甚至消除教师滥用职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教育服务要满足学生多方面、个别化的需求,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学生观,树立多元智能的学生观。从学习中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发掘学生的潜能。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规范应该更加强调教育的服务性,强化教师的服务意识,努力打造服务型学校。
三、教师专业伦理之二:专业自主性
(一)追求教学卓越
过去的人们注重师德,认为“经师”易得,“人师”难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膨胀,“经师”也越来越难当。教师的个人道德固然能够影响到学生,教师的教学方法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学生学习状况、学习方法其实对学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亚里士多德目的论,教会学生学习是教育目的之一,因此追求教学优异是对教师从教的基本要求,成为每一位教育者的目标。专业伦理的视角要求:教师在个人道德上的“崇高”决不能遮掩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低效拙劣或者准备不足。好的教师必须是追求或达至教学优异乃至卓越的教师。
终身学习是教师提高教学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2008年,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终身学习”纳入师德规范的一个维度,要求教师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二章规定教育者有义务“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美国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终身学习,在理念、制度、政策、方法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努力,例如发布《明日之教师》《以21世纪教师武装起来的国家》等报告。可见,终身学习在教师专业化中具有重要地位,教师终身学习表明教师不断追求教学卓越。
追求教学卓越,指教师作为学生促进者,为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在知识和技能方面不断地提高自己,以达到最优效果。一方面,作为一名现代教师,不仅应该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而且应该拓宽自己的视野,努力汲取各方面知识,从而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教师应该掌握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提高自身的教学技能。
(二)尊重教师专业判断
教师自由是保障和促进儿童自由的条件,是关于教师“教什么”和“怎么教”的自由。教学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因此保障教师的教学自由成为各国一致崇尚的基本原则。在美国,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教学自由,但是却通过法院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凯西安案”中,首次把教学自由明确地纳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9]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三章规定,专业工作者具有“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二章中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教学自由,但是也暗含了这一方面的内容。
然而现实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自由受到很大程度限制。一方面,受当今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师的教学内容必须按照考试大纲进行选择。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教学盛行。有些学校利用网络资源代替教师教学,学校指定某些优秀教师录制教学视频,供全校同级学生使用。再者,有些学校为了追求教学标准化,学校统一设计标准的课程和教学计划,让教师完全按照计划进行教学,没有给教师留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如此,便限制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剥夺了教学自由。
教师的教学自由要求尊重教师专业判断。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怎么做才符合儿童最大的利益,由此作出自己的决定。这种专业的判断不应该被校长命令、家长要求、媒体质疑所干扰。1995年《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第三章规定教师有“对各种资料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的权利。美国教师专业誓词中提到“我认识到有时我的努力可能会冒犯特权和有地位的人,可能会受到偏见的反对,但是我仍将坚守自己的信念”。这些法则体现了对教师专业判断的尊重。专业伦理视角下的师德,呼吁这种对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专业判断作出制度保障。
(三)保障学术自由
中小学教师言论自由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公民权,另一个就是学术自由权。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的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专业领域的表现,指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相对自由地发表对某物某事的个人见解。 当然,教师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教师发表的言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与所授科目的内容之间有着某种联系;第二,必须是事实性的,而非价值判断式的;第三,必须是建设性的,而非全盘否定式的。[10]因此教师应该在遵循职业道德和主流价值观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学术自由权,培养学生理性探究的能力。
现实中教师的学术自由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首先,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学术自由的意识比较薄弱,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习惯于照本宣科。其次,有些教师害怕说出自己的观点,害怕遭到他人的质疑和指责。提倡教师的学术自由,有利于帮助教师突破传统机械式、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激发教师作为知识分子一员的意识,贡献自己的智慧,展现自己的才能。
专业伦理视角下师德规范的新要求,即公共服务性和专业自主性,更明确了教师这一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前者主要是对教师责任、义务的要求;后者更多是对教师自由权利的保障。两者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缺一不可。较之于传统师德,新规范既立足于当前,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教师;又具有前瞻性,培养优秀的未来教师,这两个要求应该成为教师为适应未来教育趋势而自觉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小蔓.教育职场:教师的道德成长[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9-10.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格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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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家存,周兴国.论公共教育的公共性及实践表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38-43.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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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郑杰.没有办不好的学校[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7-28,42-45.
[9]陈运生.从美国的判例看教师的教学自由及其限度[J].比较教育研究,2011(9):50-54.
[10]程红艳.儿童自由与社会变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140.
责任编辑 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