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市场主体的非社会合理性和市场的失效,所以排污权交易还需要外力进行干预。现阶段,能担当此任的非市场主体只有政府,而政府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定位自身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职能。结合国际上的有效做法,目前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于规划性职能包括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等;服务性职能即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保护性职能如维持交易秩序等;驱动性职能如制定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政策等;和监督性职能这五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