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七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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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人社部制定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是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是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誠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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