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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洋务运动时期,由于公司法制不健全,中国公司股东的"维权"诉求多借助媒体表达,难以完全实现。从1904年开始,中国公司进入有法可依的时期,相关律例为公司股东会运行设定了较为完备的条款,促进了公司股权行使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同时,借助于股东会,公司的管理过程与经营业绩得以周知,重大决策付诸公论、取诸公意,从而使公司的"公众性"、"民主性"大为提升。随着股东会规制日渐形成,股东"用权"成为常态,但因于派系及利害冲突,又会出现新的"维权"之举,两者相互缠绕,增加了公司股权运行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