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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现状来看。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竞争主体。其自身特殊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公权力来攫取自身利益。而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概念又缺乏合理而规范的定义,因此,在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常常发生事实偏误。在中国目前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要加快政府治理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须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立法界定。必须加强民主建设,开放公共政策制定的公民参与途径,打破政府垄断,实现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