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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2009年年初,我村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然而,钟某不好好照顾母亲,致使李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期流落街头。无奈之下,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李大娘的监护人。半年前,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钟某就是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任何瓜葛了,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请问钟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司研(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钟某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必须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其进行诉讼。”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赡养费用等。
另一方面,撤销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规定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钟某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画等号,不能以自己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义务帮忙,受伤谁管?
问:林某和王某是邻居,同住五楼。前不久,林某在楼下见王某准备扛运两袋大米上楼,便提出帮王某扛一袋。王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扛,多跑一趟就是了,反正也不急。”林某很讲邻里情谊,扛起一袋就走。哪知快到四楼时,林某不慎摔倒,造成脊柱骨折、脱位,虽已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遗有功能障碍,构成8级伤残。林某要求王某适当赔偿,但被王某拒绝,理由是当时他已拒绝林某扛米。请问,这种情况,王某是否有赔偿义务?
刘栋(河南许昌)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林某与王某是邻居,彼此帮忙是自然的事。王某当时虽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那只是一种客气,话语中没有透露出坚决拒绝的态度。在林某真的准备扛及扛的过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顺其自然,放任林某的义务帮工行为。故王某虽没有邀请林某帮忙甚至已婉言拒绝,但不应视为“明确拒绝”,而是在婉言拒绝之后,又默认了林某的帮工行为。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监护,是否担责?
问:我和妻子因急事需要回老家一趟,不方便把7岁的儿子带在身边,于是找到邻居李某,希望李某帮忙照看儿子一个星期。李某很热心,欣然同意。我和妻子走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带着我的儿子在楼下小区里和小朋友玩耍。在玩耍当中,我儿子不小心将一个小朋友价值200元的游戏机掉到地上摔坏了。我和妻子办完事从老家回来,那个小朋友的父亲找到我,要求我赔偿他儿子的游戏机。我觉得很窝火,当时我和妻子都不在场,怎么能由我们负责呢?我此前已把儿子委托给李某照顾,等于把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李某,其间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请问,我说的有道理吗?
马磊(上海)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于你与李某没有其他约定,李某在事件当中不存在过错,摔坏的游戏机理应由你负责赔偿。
【编辑:陈彤】
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2009年年初,我村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然而,钟某不好好照顾母亲,致使李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期流落街头。无奈之下,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李大娘的监护人。半年前,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钟某就是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任何瓜葛了,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请问钟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司研(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钟某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必须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其进行诉讼。”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赡养费用等。
另一方面,撤销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规定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钟某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画等号,不能以自己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义务帮忙,受伤谁管?
问:林某和王某是邻居,同住五楼。前不久,林某在楼下见王某准备扛运两袋大米上楼,便提出帮王某扛一袋。王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扛,多跑一趟就是了,反正也不急。”林某很讲邻里情谊,扛起一袋就走。哪知快到四楼时,林某不慎摔倒,造成脊柱骨折、脱位,虽已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遗有功能障碍,构成8级伤残。林某要求王某适当赔偿,但被王某拒绝,理由是当时他已拒绝林某扛米。请问,这种情况,王某是否有赔偿义务?
刘栋(河南许昌)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林某与王某是邻居,彼此帮忙是自然的事。王某当时虽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那只是一种客气,话语中没有透露出坚决拒绝的态度。在林某真的准备扛及扛的过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顺其自然,放任林某的义务帮工行为。故王某虽没有邀请林某帮忙甚至已婉言拒绝,但不应视为“明确拒绝”,而是在婉言拒绝之后,又默认了林某的帮工行为。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监护,是否担责?
问:我和妻子因急事需要回老家一趟,不方便把7岁的儿子带在身边,于是找到邻居李某,希望李某帮忙照看儿子一个星期。李某很热心,欣然同意。我和妻子走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带着我的儿子在楼下小区里和小朋友玩耍。在玩耍当中,我儿子不小心将一个小朋友价值200元的游戏机掉到地上摔坏了。我和妻子办完事从老家回来,那个小朋友的父亲找到我,要求我赔偿他儿子的游戏机。我觉得很窝火,当时我和妻子都不在场,怎么能由我们负责呢?我此前已把儿子委托给李某照顾,等于把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李某,其间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请问,我说的有道理吗?
马磊(上海)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于你与李某没有其他约定,李某在事件当中不存在过错,摔坏的游戏机理应由你负责赔偿。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