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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已经运用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和法律部门的研究,比较法已经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当然也就没有自己作为学科的体系和结构。再次,从比较法的功能可以看到它既有其“力量”,也有其“弱点”,而其“弱点”正反证出“比较”只能看作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确定为方法,并非就不如确定为学科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