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夫妻忠实义务运用下的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logbe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我國的婚内侵权的救济措施主要来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离婚时无过错方赔偿。”范围来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几条对婚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是不足的,尤其是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这样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要有新的思路。
  关键词:非财产性侵权;婚姻法;损害赔偿
  一、背景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6号。明确了《婚姻法》第47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侵权请求在分割的救济手段。由此引发了笔者关于婚内侵权的思考。虽然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忠实义务看似被规定为一条道德倡导义务,不作为法律义务。但笔者却认为,忠实义务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义务,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忠实义务侵权的构成和救济的方式被分散在了具体的条文中,因此不作为单独的起诉依据。而忠实义务的内涵又可以为婚内侵权的外延做出界定,因此其不仅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更是切实的法律要求。
  二、概述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明确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但忠实义务的通说中,狭义认为忠实义务就是指一种贞操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中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夫妻相互忠实的基础。
  从广义上讲,忠实义务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对忠实义务进行明确的内涵阐述,所以我们可以从《婚姻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来反向推理忠实义务的内涵。本文的论述点就在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忠实义务。从高院指导案例66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财产性义务的保护较大,虽然《婚姻法》规定了不少情况,但由于举证责任和界定标准的问题,對于违反非财产性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相对较少。从66号判例中可以看出,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以及时间,法院不难看出婚内的共同财产侵权,而且救济渠道是可行的。不过反观以四十六条为代表的婚内非财产性侵权,无论是可操作性还是救济渠道上就显得不那么完备了。
  三、现状
  《婚姻法》46条中最大问题就是证明问题。重婚由于特殊性笔者不在对此给予讨论。在其他三个问题中持续性最难证明,这也导致了法官在个案中,不会轻易的认定该类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成立,并且其具体的操作标准,比如多久算是持续的界定也没有可以量化的标准,这就进一步加深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导致大量的该类婚内非财产性侵权难以得到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表明了我国非协议离婚所满足的条件就是感情破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都满足因此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侵权赔偿。反之对于破坏夫妻感情,严重侵犯对方权利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背忠实义务中婚内非财产性义务,其性质也就是可以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匹配。那么在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满足该条件时我们不仅可以把它们作为离婚请求权的条件,更加可以作为要求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越来越多的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发生在法律实务当中,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条文支持,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只有明确了忠实义务的内涵,在救济的时候才可以有原则性的指导,从而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不足进行改进。根据2014年中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70%的离婚是由于婚内出轨所导致。这些情况的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对婚姻关系破坏程度以及非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传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情景。
  四、国外
  在英美法系中,配偶权的核心内涵却就是忠实义务的含义。在英国1973年的《婚姻诉讼法》中,对于离婚理由有所明确的就是“通奸且无法忍受”,并且这一条还可以作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要求,并且还特别的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所背负的赔偿责任。
  在大陆法系中,诸如法国、德国、日本之类的国家都有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其对于侵犯夫妻婚内非财产性义务的救济还是有着明确规定的,诸如《法国民法典》第242条中有规定“离婚时可以因为遭受婚姻背叛而受到情感打击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日本民法典》也有着对于贞操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可见全世界对于忠实义务中婚内非财产性义务都是有着类似的规定,同时也有着相应的救济措施。
  五、展望
  当前我国对于夫妻婚内忠实义务特别是婚内非财产性义务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大量的实务案件难以做到平衡权益的判决结果。虽然这是立法滞后实务的表现,不过在另一个层面讲,这也为我国的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提供的方向。
  在婚内救济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就是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单是一种道德义务。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确忠实义务的内涵从而划定外延。对于婚内非财产性义务的确立,应当做到与时俱进,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要求,对双方的婚姻进行保护,同时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优化。
  明确救济渠道,当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把诸如“通奸”一类的婚内非财产性义务作为了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没有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救济的手段,这样的权利就没有完整性,也让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这样的破坏我国婚姻制度的情况,不能得到抑制,很多的夫妻在离婚时受到了侵害但是没有得到救济。所以把扩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救济范围,是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
  在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上,我国没有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所导致了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构成,导致了,大量的第三人肆意干扰他人婚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加大了整个婚姻制度的道德风险。所以明确第三人在婚内侵权的责任也是我国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的方向。
其他文献
汽轮机直拖水泵技术安全可靠、先进合理、经济性好,比电动水泵运行费用大为节省;汽轮机本身的特性非常有利于水泵的变负荷运行;汽轮机直拖水泵技术通过与系统微机监控的联锁,
随着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各地相继指定强制医疗所,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有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管理问题也应合法化和科学化.
摘 要: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艰困问题。如何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合同,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拘束力以及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合同;边缘;界定  1概述合同  合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合意的产物,但这种“合意”一旦形成,便成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异化物,任何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均无权改变这个曾经是自己意志的产物,必须遵
当互联网时代为网络营销的发展创造了无限商机时,作为网络营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广告凭借着其自身具有的独特优势成为迅速崛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媒介形式。网络广告的飞速发
摘 要:正当防卫,作為一项违法性阻却事由,一项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与构建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法律上并没有无条件的自由,也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因此,在发展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时,厘清“正当”与“过当”的界限,限定“正当”的范围,便成为了研究正当防卫制
多热源联网是集中供热系统的发展趋势.但是怎样联、联网的意义究竟有多大,仍是目前很多专家、学者、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就包头青昆两区集中供热系统
学界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历来难以合一,部分学者着重刑事违法性另一部分强调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形式解释论学派对实质解释论的值得科刑但无法律规定的行为借实质解释之名入罪多有
摘 要: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民间融资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制度的不规范性,在一些民间企业进行融资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市场秩序,本文将对网络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控制分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刑法控制;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的借贷手段,P2P是“伙伴与伙伴”是意思,在互联网的帮助下,借贷方与被借贷方可以不受时间和空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纠纷不可避免会产生的。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是指经济
摘 要: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间、合同目的等的限制。  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目的;第三人利益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做出规定的,但并没有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各个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归纳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