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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取证如何对接公诉审判——法官对侦查工作的点评与建议》
胡道才 李富成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
简介:
反思失误比品味成功更为重要——只有牢记失误教训,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不犯同样的错误。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其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打击犯罪的精度,而且决定无辜者能否不受追诉。本书以法庭为中心,用审判的标准剖析教训案例,提炼出侦查取证中的一些共性失误,目的是为基层民警调查取证提供借鉴。
书分五章:
第一章“冤假错案”,共收集了7起案件,除1起案件中的嫌疑人是替人顶罪外,其余6起都与取证手段不当有关。
第二章“有罪难罚”,收录的17起案件中,由于侦查取证的失误,嫌疑人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效果不在其严厉程度,而在其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有罪难罚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不规范,没有收集到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足够证据。
第三章“决心难下”,选录的19起案件,皆由于缺少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间存在矛盾,或者证据体系不稳定,导致法官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被告人大多被降格处理或被判处无罪。
第四章“不能排除”,从收集的7起案例来看,一旦侦查人员工作失误,律师或嫌疑人就会抓住不放,故意制造疑点,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由于侦查取证工作的不足,以致法官难以排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第五章“其他”,共收录了4起案件,有办案人员怀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情结,干扰侦查取证的;也有因侦查取证和现场勘查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多次重审,嫌疑人才受到惩罚,正义姗姗来迟的。
说书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胡道才 李富成
随着公安队伍装备的日益现代化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破案能力不断加强,犯罪分子纷纷落网,公安工作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不过,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剖析失败案例,不仅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更是为了避免误伤好人、放纵犯罪。
侦查是诉讼的开端,但绝不是诉讼的中心。一些民警仍然没有放弃“公安老大”的陈旧观念,很少意识到侦查取证是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的。不少民警认为只要自己知道证据是真实的、客观的就足够了,检察官、法官就应当相信自己。一些民警在移送主要证据时,不知道提供相关的情况证据,不知道向检察官、法官介绍证据的来源及其原始状态、证据的保存方法,致使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加之,“无供不录案”“有罪推定”在我国有深刻的文化认同,一些办案人员经常将主要精力放在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取证方法不规范,一旦嫌疑人翻供,就会造成案件证据不足。即便嫌疑人不翻供,也可能酿成冤假错案。任何社会都难以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一个正常社会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应当很低,否则,必然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反思办案失误,并不是要牢记痛苦,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筑牢法治根基。
精选篇
“还我知情权”
一、基本案情
1999年7月24日20时许,上海市浦东三鲁路烈士陵园西侧竹林中发生一起命案。经侦查,公安机关锁定王某为嫌疑人。经讯问,王某交代:7月23日上午,王某与情人李某到案发地的竹林中拍照,二人在竹林中用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王某不同意与李某结婚,发生争吵,王某掐住李某的颈部,致其死亡。
二、诉讼情况
2001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故意杀死一人,构成杀人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其无期徒刑。王某不服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对法庭的降格处理,王某并不领情,理由是故意杀人应处死刑,自己未被判处死刑,说明自己无罪,要求审判长对判决书中的“实际情况”作出解释,还其知情权。
三、法官点评
(一)现场勘查不规范
侦查人员应对证据在现场的位置拍照固定,以证明证据的来源及其原始状态。本案中,王某杀死李某后,仅替其套上紫色套裙,被害人的绿色三角短裤遗留在现场地面上。现场勘查时,技术人员对这一显而易见的物证未拍照固定,以致无法印证王某的供述。
(二)笔录制作不规范
现场笔录未对短裤的颜色、形状、质地进行说明,无法确认短裤的具体情况,无法印证王某的供述。技术人员提取现场遗留的通讯录封面、啤酒瓶后,武断地认为与案件无关,未将其记载于笔录之中。庭审中,公诉人出示通讯录封面时,律师指责该证据来源不合法。
(三)辨认工作不规范
辨认现场前,侦查人员未要求王某绘制现场示意图,以证明其了解现场。在王某指认现场时,不是每指认一处现场,侦查人员就立即用笔录或录像固定,而是在整个指认活动结束后,一并制作指认笔录。当侦查人员要求王某签字认可现场指认笔录时,王某突然拒签并翻供,使得此项工作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四)物证保管不规范
办案人员曾对现场摄像固定,后因工作需要,现场录像被有关部门借阅,但是,侦查部门外借现场录像时,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由于外借单位保管不善,现场录像下落不明,在庭审时无法出示,进而影响法官的心证。
(选自《侦查取证如何对接公诉审判》)
《侦查取证如何对接公诉审判——法官对侦查工作的点评与建议》
胡道才 李富成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
简介:
反思失误比品味成功更为重要——只有牢记失误教训,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不犯同样的错误。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其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打击犯罪的精度,而且决定无辜者能否不受追诉。本书以法庭为中心,用审判的标准剖析教训案例,提炼出侦查取证中的一些共性失误,目的是为基层民警调查取证提供借鉴。
书分五章:
第一章“冤假错案”,共收集了7起案件,除1起案件中的嫌疑人是替人顶罪外,其余6起都与取证手段不当有关。
第二章“有罪难罚”,收录的17起案件中,由于侦查取证的失误,嫌疑人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效果不在其严厉程度,而在其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有罪难罚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不规范,没有收集到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足够证据。
第三章“决心难下”,选录的19起案件,皆由于缺少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间存在矛盾,或者证据体系不稳定,导致法官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被告人大多被降格处理或被判处无罪。
第四章“不能排除”,从收集的7起案例来看,一旦侦查人员工作失误,律师或嫌疑人就会抓住不放,故意制造疑点,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由于侦查取证工作的不足,以致法官难以排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第五章“其他”,共收录了4起案件,有办案人员怀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情结,干扰侦查取证的;也有因侦查取证和现场勘查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多次重审,嫌疑人才受到惩罚,正义姗姗来迟的。
说书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胡道才 李富成
随着公安队伍装备的日益现代化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破案能力不断加强,犯罪分子纷纷落网,公安工作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不过,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剖析失败案例,不仅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更是为了避免误伤好人、放纵犯罪。
侦查是诉讼的开端,但绝不是诉讼的中心。一些民警仍然没有放弃“公安老大”的陈旧观念,很少意识到侦查取证是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的。不少民警认为只要自己知道证据是真实的、客观的就足够了,检察官、法官就应当相信自己。一些民警在移送主要证据时,不知道提供相关的情况证据,不知道向检察官、法官介绍证据的来源及其原始状态、证据的保存方法,致使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加之,“无供不录案”“有罪推定”在我国有深刻的文化认同,一些办案人员经常将主要精力放在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取证方法不规范,一旦嫌疑人翻供,就会造成案件证据不足。即便嫌疑人不翻供,也可能酿成冤假错案。任何社会都难以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一个正常社会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应当很低,否则,必然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反思办案失误,并不是要牢记痛苦,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筑牢法治根基。
精选篇
“还我知情权”
一、基本案情
1999年7月24日20时许,上海市浦东三鲁路烈士陵园西侧竹林中发生一起命案。经侦查,公安机关锁定王某为嫌疑人。经讯问,王某交代:7月23日上午,王某与情人李某到案发地的竹林中拍照,二人在竹林中用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王某不同意与李某结婚,发生争吵,王某掐住李某的颈部,致其死亡。
二、诉讼情况
2001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故意杀死一人,构成杀人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其无期徒刑。王某不服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对法庭的降格处理,王某并不领情,理由是故意杀人应处死刑,自己未被判处死刑,说明自己无罪,要求审判长对判决书中的“实际情况”作出解释,还其知情权。
三、法官点评
(一)现场勘查不规范
侦查人员应对证据在现场的位置拍照固定,以证明证据的来源及其原始状态。本案中,王某杀死李某后,仅替其套上紫色套裙,被害人的绿色三角短裤遗留在现场地面上。现场勘查时,技术人员对这一显而易见的物证未拍照固定,以致无法印证王某的供述。
(二)笔录制作不规范
现场笔录未对短裤的颜色、形状、质地进行说明,无法确认短裤的具体情况,无法印证王某的供述。技术人员提取现场遗留的通讯录封面、啤酒瓶后,武断地认为与案件无关,未将其记载于笔录之中。庭审中,公诉人出示通讯录封面时,律师指责该证据来源不合法。
(三)辨认工作不规范
辨认现场前,侦查人员未要求王某绘制现场示意图,以证明其了解现场。在王某指认现场时,不是每指认一处现场,侦查人员就立即用笔录或录像固定,而是在整个指认活动结束后,一并制作指认笔录。当侦查人员要求王某签字认可现场指认笔录时,王某突然拒签并翻供,使得此项工作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四)物证保管不规范
办案人员曾对现场摄像固定,后因工作需要,现场录像被有关部门借阅,但是,侦查部门外借现场录像时,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由于外借单位保管不善,现场录像下落不明,在庭审时无法出示,进而影响法官的心证。
(选自《侦查取证如何对接公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