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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下,依法执政是核心,民本意识是出发点,责任意识是原则。权责法定,权责统一,法律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职能,但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关键词:权责法定;责任追究;内涵;要求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权责法定”准则,正是“管住官、管住权”的“笼子”,应当成为踏上依法治国更高台阶的阶石。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因此,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有权力,就应当有责任。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
一、权责法定原则的概念
权责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职权法定是政府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意义上,职权法定通常是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便越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来源于上述法律渊源。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最基本形态”,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主要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组成。“行政权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进一步又可具体化为各项行政职权,并被依法律、按任务、据阶层(职务)而分配给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此,“权”是指由法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职权。
权责法定原则,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由法律进行规定,同时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行政中的“责任”不是通常说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二、权责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下,依法执政是核心,民本意识是出发点,责任意识是原则。其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意识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依法高效行使,并能受到广泛的监督和制约。当公权逾越法律疆界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违法能够得到严格惩罚,制度话语和公民话语能够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国家良法和社会善治。
依法治国,另一个关键就是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司法责任的要义在于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促使社会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軌道,从而实现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终极目的。权责法定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
“权责法定”所框定的权与责,首当其冲的,自然是必须依据相关的“法”来确定各级党政官员应当被授予的权力,当然,也应当包括权利,以及所必须承担的相匹配、相对应、相适应的责任,当然,也包括义务。在“有限授权”前提下,企图张牙舞爪地滥权才会被合理地、有效地遏制;企图偷奸耍滑得过且过那种庸懒施政才会被可监督地、可追究地遏止。“权责法定”的底线在于依法用权。被赋权为民的部门、官员们,在他们制定政策、措施、办法等等的时候,都得在法律框架内审视再三,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这就叫于法有据。
三、权责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责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职权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要依法全而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加强党内的监督,健全党内的各种监督措施,包括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而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行政监控整体效能,构建严密完备的权力监控网络机制。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严格授予原则。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职权,通过“权力清单”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将行政机关的职责予以强化。这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任进.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推动行政组织法发展[J].行政管理改革,2015(07).
[2]任进.推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J].行政管理改革,2014(12).
[3]程行仑.试论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引发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9(01).
[4]莫纪宏.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5]周湘伟.职权法定与越权无效——略论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法制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关键词:权责法定;责任追究;内涵;要求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权责法定”准则,正是“管住官、管住权”的“笼子”,应当成为踏上依法治国更高台阶的阶石。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因此,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有权力,就应当有责任。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
一、权责法定原则的概念
权责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职权法定是政府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意义上,职权法定通常是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便越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来源于上述法律渊源。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最基本形态”,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主要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组成。“行政权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进一步又可具体化为各项行政职权,并被依法律、按任务、据阶层(职务)而分配给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此,“权”是指由法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职权。
权责法定原则,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由法律进行规定,同时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行政中的“责任”不是通常说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二、权责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下,依法执政是核心,民本意识是出发点,责任意识是原则。其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意识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依法高效行使,并能受到广泛的监督和制约。当公权逾越法律疆界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违法能够得到严格惩罚,制度话语和公民话语能够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国家良法和社会善治。
依法治国,另一个关键就是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司法责任的要义在于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促使社会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軌道,从而实现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终极目的。权责法定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
“权责法定”所框定的权与责,首当其冲的,自然是必须依据相关的“法”来确定各级党政官员应当被授予的权力,当然,也应当包括权利,以及所必须承担的相匹配、相对应、相适应的责任,当然,也包括义务。在“有限授权”前提下,企图张牙舞爪地滥权才会被合理地、有效地遏制;企图偷奸耍滑得过且过那种庸懒施政才会被可监督地、可追究地遏止。“权责法定”的底线在于依法用权。被赋权为民的部门、官员们,在他们制定政策、措施、办法等等的时候,都得在法律框架内审视再三,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这就叫于法有据。
三、权责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责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也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职权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要依法全而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不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加强党内的监督,健全党内的各种监督措施,包括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而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行政监控整体效能,构建严密完备的权力监控网络机制。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严格授予原则。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职权,通过“权力清单”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将行政机关的职责予以强化。这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任进.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推动行政组织法发展[J].行政管理改革,2015(07).
[2]任进.推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J].行政管理改革,2014(12).
[3]程行仑.试论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引发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9(01).
[4]莫纪宏.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5]周湘伟.职权法定与越权无效——略论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法制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