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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地政策以“农地农有、农地农用”为原则,因近年来岛内社会及经济变化,遂以“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原则作为农地政策的调整方向,并修正《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农发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这次修改在放宽农地农有方面,除不再限制自然人承受耕地之外,同时亦增列农企业法人经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农委会许可后,亦可承受耕地,其相关配套法令亦一并增修,使得台湾农地移转相关规定大幅度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