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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仅是我国银行账户及结算法规建设中一次重要的制度变更,也预示着国家法规将允许个人合法地成为办理转账结算的主体。但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是以单位和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设计的,大部分结算方式是不允许或限制个人办理的,如各家银行至今没有开办付款人为个人的转账支票签发与受理业务,这与国家倡导的支持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