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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作为一项政府主导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对它的建立和发展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纠正责任缺位、越位及不到位行为,才能在新农合制度发展中高效率高质量地发挥作用,推动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