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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并且其贸易体制高度立法化,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很有必要对其经常援引的“特别30I条款”和“337条款”有所了解。本文比较了这两项条款的内容,立案程序和危害性并进而得出与“特别301条款”相比,“337条款”的应诉难度更大,危害性更严重。最后分析了美国对华越来越多地由利用“特别301条款”转向“337条款”的原因,希望我国出口企业在今后应对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