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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的终端利器,已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反观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之现状,仅为政策性规定,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从反腐实践和立法环境来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迫不及待。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财产申报制度被国外视为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和终端利器,各国大多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定。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就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却始终处于酝酿阶段。
一、国外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考察
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1]
瑞典是最早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就规定公民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英国议会于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在立法中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成为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确认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即“阳光法案”,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大多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申报法,确立了各州的财产申报制度。
法国1988年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申报人员不仅包括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甚至涵盖了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高级公务人员。[2]
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尼日利亚、以及中国的台湾和香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此项法律制度。
从各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这项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政治共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利器。[3]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对其进行保障的,只不过是称谓和立法形式有所不同罢了。例如有的国家是在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中确立了此制度。有的则是在其他相关单行法规中规定,还有的有专门的财产申报法,例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澳大利亚的《公务员行为准则》、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俄罗斯的《反腐败法》等等。国外的相关立法,不仅反映出了财产申报制度入法的趋势,更是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供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
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之可行性分析
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全国人大又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却由于被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而搁置。从目前我国政策导向、反腐趋势及制度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入法迫在眉睫。
(一)制度入法符合当前反腐形势需求
当前,我国反腐形势严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甚至会亡党亡国。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事后惩治远不如事先预防,预防腐败才是反腐之根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在财产透明中对公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在源头上预防公务人员出现经济问题。同时,它符合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期许心理,为公众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这一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提升其效力层次,增强该制度的強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更为完善的构建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腐败上的有效作用。
(二)制度入法符合国际反腐趋势
从国外立法来看,如前所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法律形式确认该制度的,自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首开该制度的立法先河以来,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国纷纷效仿,确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立法,这些立法先例都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局势来看,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中不乏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要求。1990年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建议应制定法律惩罚那些不依法公布财产者;1996年《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中规定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相关财产状况;2005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外立法和国际文件都可以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供先进经验,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备法律制度。
(三)相关规定已为制度入法构建基本框架
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虽然已经废止,但是却初步构建了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义务也做了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申报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这些规定同属于政策性文件,但为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
(四)各地试点工作为制度入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自2008年以来,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湘乡、宁夏银川等地先后开展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工作,2012年广东省又拟定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始兴县、广州市南沙新区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开试点。
各地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益尝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为该制度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实践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其良好的社会反响反映出财产申报制度入法迎民心、合民意。
参考文献:
[1]胡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完善[N].检察日报,2008.4.21.
[2]赵永红.法国职务犯罪的预防[J].共产党员,2005(03).
[3]司徒苏蓉. 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及启示[J].唯实,2010(10).
课题来源:衡水市社科联2012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2062B),课题名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研究——以反腐立法为视角。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财产申报制度被国外视为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和终端利器,各国大多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定。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就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却始终处于酝酿阶段。
一、国外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考察
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1]
瑞典是最早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就规定公民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英国议会于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在立法中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成为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确认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即“阳光法案”,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大多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申报法,确立了各州的财产申报制度。
法国1988年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申报人员不仅包括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甚至涵盖了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高级公务人员。[2]
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尼日利亚、以及中国的台湾和香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此项法律制度。
从各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这项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政治共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利器。[3]而且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对其进行保障的,只不过是称谓和立法形式有所不同罢了。例如有的国家是在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中确立了此制度。有的则是在其他相关单行法规中规定,还有的有专门的财产申报法,例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澳大利亚的《公务员行为准则》、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俄罗斯的《反腐败法》等等。国外的相关立法,不仅反映出了财产申报制度入法的趋势,更是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供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
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之可行性分析
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全国人大又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却由于被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而搁置。从目前我国政策导向、反腐趋势及制度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入法迫在眉睫。
(一)制度入法符合当前反腐形势需求
当前,我国反腐形势严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甚至会亡党亡国。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事后惩治远不如事先预防,预防腐败才是反腐之根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在财产透明中对公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在源头上预防公务人员出现经济问题。同时,它符合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期许心理,为公众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这一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提升其效力层次,增强该制度的強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更为完善的构建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腐败上的有效作用。
(二)制度入法符合国际反腐趋势
从国外立法来看,如前所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法律形式确认该制度的,自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首开该制度的立法先河以来,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国纷纷效仿,确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立法,这些立法先例都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局势来看,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中不乏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要求。1990年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建议应制定法律惩罚那些不依法公布财产者;1996年《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中规定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相关财产状况;2005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外立法和国际文件都可以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提供先进经验,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备法律制度。
(三)相关规定已为制度入法构建基本框架
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虽然已经废止,但是却初步构建了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义务也做了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申报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这些规定同属于政策性文件,但为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
(四)各地试点工作为制度入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自2008年以来,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湘乡、宁夏银川等地先后开展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工作,2012年广东省又拟定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始兴县、广州市南沙新区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开试点。
各地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益尝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为该制度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实践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其良好的社会反响反映出财产申报制度入法迎民心、合民意。
参考文献:
[1]胡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完善[N].检察日报,2008.4.21.
[2]赵永红.法国职务犯罪的预防[J].共产党员,2005(03).
[3]司徒苏蓉. 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及启示[J].唯实,2010(10).
课题来源:衡水市社科联2012年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2062B),课题名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研究——以反腐立法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