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大学生创业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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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创业在我国举步维艰,而国外青年创业却一直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文从政府扶持角度分析西方大学生创业的制度环境,旨在使我们从根本上意识到政府的扶持对大学生创业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在西方,创建小企业自谋生路,是很多大学生乐意选择的就业道路。正是因为有了政府的开道,才让大学生们勇于开创自己的天地。大学生创建的高端技术企业,运行机制灵活而有个性化,既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特殊需要又对科技发展起着引领作用。因此,西方国家把支持大学生创业看作是拉动经济的引擎,制定出许多有效政策来支持大学生创业。本文分别从法律制度、设立机构、资金扶持、教育培训这四方面来研究发达国家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1.发达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举要
  
  1.1 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首先在立法中就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确立中小企业地位的基本法;二是反垄断法;三是一系列专业性和区域性或待业性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制定中小企业法规的国家,1890年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案为中小企业对抗大型托拉斯垄断组织、更好地限制垄断、促进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1]。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应尽可能严格限制大企业的市场扩张,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因此它被视为维护中小企业的母法。此后历届政府又制定了十几部相应的法律法规。
  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宪法[1]。随后日本政府制定了50多个有关创业和中小企业的法规。而且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有关法规还在不断修订。
  相应地,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也都制定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反垄断法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由竞争、促进公平交易。英国目前出台了1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每2—3年制定一个新的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德国政府1957年颁布了第一步反垄断立法《反对限制竞争法》,而拥有自主立法权的16个联邦州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扶持法规。
  总之,法律是各国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总纲和基石。完备、细致、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使大学生创业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1.2 管理机构
  高效的机构设立是西方政府维护大学生创业的又一大举措。西方国家政府通常主要设立了两类机构:一是政府专门机构,二是分设地方机构。
  美国1953年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SBA)是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机构[2]。SBA总局在华盛顿,局长由总统亲自任命,此外在十个大城市设有分局,再下又设了遍布全国各地的100多个地方机构。SBA的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其服务包括贷款担保、技术咨询、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联邦政府的采购合同、代表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内进行游说,影响政府的决策以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等。半个世纪以来,SBA为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则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扶持;此外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还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到目前为止,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官助民办、官办民营、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如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3]。
  英国政府于2000年设立了小企业服务局(SBS),除为小企业提供企业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外,SBS还负责管理和实施一系列英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相关计划[4];法国的中小企业局组建于1997年,核心工作是协调解决企业创业过程中的有关经济、社会、司法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障等问题[5],此外成立于1976年的“全国企业创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创业企业的重要纽带,对创业扶持发挥着非常直接的作用。
  权威机构是创业者的坚强后盾,大学生大多数就是依靠这些政府管理机构以及遍布全国的分机构而得到良好的信息咨询保障和技术服务保障。
  1.3 资金扶持
  西方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最实惠的体现在资金扶持上。一般来讲,资金扶持分了两大类:一是金融方面,包括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市场融资等;二是财政方面,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
  首先,美国和日本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援助以贷款为主。美国采取贷款担保的形式,由SBA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创业者提供贷款,大学生们创办的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型小企业是SBA提供银行担保的重点对象,政府还积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直接向大学生们贷款。日本政府则专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向创业者进行长期低息贷款。
  德国对创业大学生优惠体现在财政补贴的方式上。德国政府为创业者提供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提供3年的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是1-2人的小型企业创办者。第二种是提供一次性6个月的创业补助[6]。两种政策提供的都是基本生活补贴,目的是使创业者们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法国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在减免税收方面比较突出。1989年通过财政法规定,新建企业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最初两年100%免除,第三年减免75%,第五年减免25%。从1995年起,对新办企业,减免了向社会交纳的各种保险金等负担,一般可减免80%的税额,新建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7]。
  英国政府则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扶持大学生创办的企业。2005年英国政府将59%的采购订单给了中小企业[7]。特别是由大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企业,英国还计划推出一个全国性的公共领域的小额采购网,目前已有800名政府采购员和3000 多家中小企业参加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培训项目。
  虽然各国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差异,但通过政府具体有效的支持都极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筹资能力。大学生作为创建中小企业的一部分成员,不仅能跟其他创业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更能很好的利用多层次、全方位的资金扶持政策来开创事业。
  1.4 教育、咨询、培育、培训为一体的各项服务
  西方以政府组织机构为龙头,各种学校机构、民办机构为辅助,为大学生们提供了各种良好的创业服务,如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及企业培育等。
  在美国,大学生创业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并形成社会化的创业教育网络。创业教育涵盖了从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直到研究生的正规教育;创业学成为美国商学院和工程学院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创业教学基金,创业教育还得到其他社会机构的资金支持,美国政府正打造最具革命性的创业一代。
  日本政府在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公共试验机构”。“公共试验机构”设置了“技术咨询部”或“技术指导科”[8],免费向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政府还经常资助大学举办培育创业家的各种讲座,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体验制度,目的就是激发大学生对创办企业的兴趣。
  德国法律对大学生培训方面要求严格。德国大学生不仅要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还要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德国青年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时,都必须先经过2-3年的培训,德国政府还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各种讲座的大学生们提供高补贴。政府、企业、各类商会、协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创业开展技术培训。
  法国政府重视培育大学生创建的科技型企业,并为其建立企业苗圃和企业孵化器,即企业培育场地。企业苗圃接收的是正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企业孵化器接收的是还未创立的企业,但已经拥有技术成果的工程师、教授、高校毕业生等。这些经过认可的项目常常能够获得政府在财政上的大力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实施各自的开发计划。
  创业是一个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很多西方国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创业政策体系,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让大学生们创业有了更好的环境。
  
  2.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中国,大学生创业举步维艰,要真正激发大学生创业动机和热情,政府政策绝对是一个风向标。因此,为大学生们营造一个和谐、公平、有利的环境是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西方国家在大学生创业方面虽没有专门立法(而是涵盖所有创业者),但政府制定的法律既有基本法又有各种专项配套法规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且每项法律法规非常细致很容易实施下去。而我国立法数量极少,纲要性的条文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在出台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应附上相应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让各级基层部门明确知道如何操作和实施,使大学生创业得到真正保障。
  2.2 设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
  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一般是直属中央政府,并设立遍布全国的分机构。此机构在大学生培训、企业创建、企业融资、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咨询和援助。因此,我国在就业方面应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机构,使大学生创业摆脱孤军奋战的局面。
  2.3 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扶持政策
  西方国家在财政方面,能够为一穷二白的大学生减免税收并进行适当的财政补助;在金融方面,高效的政府机构为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联合银行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而我国虽对大学生创业作了减免税收的规定,但创业基金获得少且门槛很高,国家资金扶持政策还需真正贯彻到位。
  2.4 建立利于创业的教育服务环境
  西方国家往往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官方服务机构、民间商会、中介机构等,不管大学生们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指导援助等全面的服务措施。而我国创业教育目前还只是较多地停留在舆论支持阶段,真正实质性的行动不多。
  在知识经济时期,许多国家都把大学生们当作最具革命性的创业一代,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应清楚差距是存在的。特别是当前,大学生早已从天之骄子的神龛上跌落,就业难已经成为一大顽疾,如果我国政府能够为创造者提供一个更好的硬制度环境和软制度环境,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难题才可能出现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1]丁宇.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以美、日、德为例兼论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4,(4).
  [2]金建明.美国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J].经济纵横,2005,(7).
  [3]李涛江.日本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J].济论坛,2003,(9).
  [4]中研网.美英如何扶助中小企业[J].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9).
  [5]张圣恩.法国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概貌[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0,(5).
  [6]曾毅红.德国扶持创业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培训,2007,(9).
  [7]刘群.发达国家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其借鉴[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3(2).
  [8]何雯茜.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2006--2007年度教育规划项目——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高等教育竞争规则与制度建设”研究(2006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辽宁省社科联2007年研究课题——基于“公共治理”的辽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07lslktjyx—1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孙阳春(1977-),女,辽宁庄河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系高等教育专业讲师。
  曾柳(1978-),女,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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