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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次提出"地方性事务"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进一步界定,理论上也未见相关研究。地方性事务是指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应由地方立法机关予以立法调整的事务。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采取垂直式的权限分配方式,使得中央事务与地方性事务缺乏明确区分。可以综合采取事务所涉及的利益范围、事务的实施范围和事务性质三个标准判断地方性事务,并进行初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