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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的刘钟明案留给后人很多谜团:他是否被刑讯逼供?一审和二审程序存在哪些瑕疵?证人证言的多处矛盾,又如何解释?这些问题只能依赖湖北高院审查和再审程序启动后给出答案。
在刘钟明已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的状态下,湖北高院仍能立案复查,正如河北的聂树斌案被移送异地审查一样,不得不说是一种司法进步,从一个角度上印证了当前的平冤风向。
这种风向,从安徽张云等五人的冤案平反和云南一起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中,表现得更加清晰。
张云等五人的冤案得以平反,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院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进而使用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云南,对于一起杀人案件的一审,则直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案件虽然并未终审,但这一原则的落地,让法律界感觉到一丝司法的新气象。
冤案在妥协中产生
1996年6月4日,安徽阜阳王庄村的17岁少女刘某失踪,警方于次日在一条公路边发现其尸体。此后该案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毫无进展。直到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了一条涉及上述案件的线索。
张奇供述,刘某遇害前一晚,他在同村村民张虎家打麻将。案发当日早上离开张家时,听到张虎和阜阳人刘方军坐在客厅讲话,讲到一个女的。张奇看见张虎院内停有一辆红色轿车,后来王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张云也进了轿车。
因张奇的“举报”,从1998年12月23日到1999年2月5日,警方破案只用了45天。张云、张虎、吴敬新、张达发和许文海等五人先后被抓。
警方通过讯问获取了五人承认杀人的口供:张虎当天驾驶从刘方军那里借来的小轿车将刘某劫持。因刘某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刘某窒息死亡。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脱掉刘某的裤子后抛尸。
刘方军被抓后,承认案发当天将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了张虎使用。
1999年9月22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云死缓,判处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无期徒刑。
2000年3月31日,安徽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当年10月23日,阜阳中院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从案件事实、证据到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基本一致。
随后,阜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理由是“量刑过轻”。但安徽省检察院认为阜阳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院撤回抗诉。
安徽省高院在2001年5月10日再次发回重审。这一年10月22日,阜阳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改判张云为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阜阳市检察院再次以“量刑过轻”提起抗诉。
2002年9月8日,安徽高院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随后作出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财经》记者获悉,当年阜阳中院审理该案时,一直存在两种声音:包括无罪释放和间接故意杀人。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互相矛盾,又不能形成证据链,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情节上的证据矛盾较多,应对五被告人宣告无罪。
但法院判决,未采纳上述观点。
2014年2月,安徽省高院决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同年9月24日,该案在宿州市中院再审开庭。庭审中,除描述自己遭遇的种种刑讯手段外,五被告当庭展示了伤情。十几年过去了,五被告对当年的刑讯逼供经历仍然历历在目。
这些刑讯逼供手段包括侦查人员采取捆绑吊打、跪砖头、用竹片刮伤口、冻饿等方式。提审张达发、许文海时,他们展示了被用竹片刮腿的伤疤。
吴敬新说,他当时被打得没办法,只好告诉办案警察说:“我说是我自己杀的,你别打了,都是我干的。”
当年曾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到庭作证时,也对当年的证词进行翻证:刘方军称从未借车给张虎;张奇则称,自己根本没有目击过十几年前关于张虎与此案件有关的情况。
刘方军和张奇还表示当年受警方刑讯逼“证”。刘方军说,他被办案警察张平业用枪抵头。
这起案件再审中,最为奇特的是,一名刑警孙博也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之一的张虎被刑讯逼供。
孙博当时是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一名中队长,因手下治安队员在抓捕一假银元贩卖者时将其打伤,他负领导责任被处分关押。孙博回忆,一天夜晚,张虎在被提审后,是几个人把他抬回看守所,以至于同铺的孙博都认不出张虎。
2015年7月17日,张云、张虎等五人的案件再审宣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张云、张虎等五人被宣告无罪。
陈辉案典型
疑罪从无的原则,使上述五人重获自由。在云南,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在一审判决中,更直接适用了这一原则。
该案中,虽然警方搜集的指纹证据和证言,都指向被害人胡祖英的男友陈辉,但因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等最为关键的直接证据尚未查明,且已知证据不能得出被告就是杀人凶手的唯一结论。2015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以“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为由,判定被指控杀害女友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无罪。
6月9日,不服一审判决的胡祖英家人,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6月22日得到答复称,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抗诉。 遇害者胡祖英的尸体被发现的时间是2012年3月13日下午。根据警方所获证据,检察机关认定死者是3月8日夜间至9日凌晨期间,在昆明家中被陈辉用钝器所杀,后又被陈辉开车运尸至寻甸红色庄园住所埋藏。
《财经》记者获得的多份当年由县、市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显示,警方从捆绑尸体头部、躯干和四肢所用的胶带纸上,总共提取了9枚手印,其中头部和四肢各2枚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潜手印,都被证实为陈辉遗留。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刑科所提供的说明称,被提取的两枚血潜手印,均为手部乳凸纹线粘附血渍遗留在客体上形成。
这意味着,从尸体胶带纸上提取的陈辉手印,是先接触到了胡祖英的血渍后,再触碰到缠绕尸体的胶带。检方以此作为指证陈辉系凶手的关键证据。
但昆明中院判决时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陈辉加层血潜手印证据,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6月25日,胡祖英的哥哥胡彬(化名)向《财经》记者介绍,案发后警方在陈辉家中搜出的胶带纸全都只有4.4厘米宽,与绑在死者身上5.2厘米宽的胶带纸并不相符。
对于公诉机关的多项证据指控,陈辉在庭审中都予以否认,辩称没有杀害女友胡祖英,也不具备杀人的心理和生理条件,且警方在侦查阶段并未发现作案工具、凶器和用车运输尸体的痕迹等其他关键证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已掌握的指控证据,不能确凿认定该案的案发现场,该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对被害人死亡时间也只是公诉机关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均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5月19日,昆明中院同样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陈辉无罪。
“疑罪从无”落地
因为罪疑,刘钟明的案件被立案复查;因为疑罪,张云等五人的陈年旧案被再审改判;还是因为证据和事实存疑,陈辉被一审宣判无罪。
“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十八大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明显落地。《财经》统计的2013年以来的20起冤案中,因此被改判的不在少数。
“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个案中得到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这一原则的落地,可谓平冤的风向标。
在中国司法进程中,“疑罪从无”原则也曾有具体的实践。比如2003年发生的“湖南黄静案”、“广东女子为获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湖北王氏兄弟涉杀妻骗保案”,以及2005年发生的“张新亮杀妻案”等,都是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最后的判决。但彼时,因为疑罪从无而宣告无罪的案例占比很少。
目前,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基本原则有望在更大维度上被贯彻执行。
“疑罪从无”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时期,梁国就曾实行过“疑罪从无”处理赏罚的情况,但这一原则在中国后来的司法进程中,并没有得到贯彻,反而出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等原则。
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事诉讼案件中一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处于悬疑状态的案件状况被忽视。后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到1996年中国才认识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于是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加以确立——起诉环节中,如果证据不足要做不起诉处理;而在审判环节,遇到证据不足、存在疑点的情况,也要做无罪判决。
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时,“疑罪从无”又被规定了三个具体化的标准:“证据是合法取得,而且要经过正规的法定程序加以核实”,“证据综合在一起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这一司法原则早被国家法定化,但现实执行始终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形象地将“疑罪从无”落实状况表述为“左右摇摆”。
无论具体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无论庙堂还是坊间,对“疑罪从无”的认识和理解,都存有分歧,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究竟要到什么程度?
正是由于这种分歧,过去中国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在具体实践中,没有坚决彻底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从而对存疑案件依据“留有余地”、“疑罪从轻”等标准作出判决,并导致产生大批冤假错案。
陈光中称,目前法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疑罪从无”的结论,应符合基本事实和主要事实,即在“被告是不是实施了犯罪”这个关键问题上,要达到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特别警惕和防止‘疑罪从无’明显地过于苛求证据,导致放纵犯罪的倾向。”陈光中补充说。
张建伟认为,司法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在有些个案中会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性。
疑罪案件中,不得不对上述二者做出选择时,如果一味追求国家刑法权的落实和维护社会秩序,可能会出现宁枉勿纵,冤枉无辜。但如果一味偏颇于司法人权而不顾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就会出现宁纵勿枉,放纵真凶逍遥法外。
社会理想的司法状态,是勿枉勿纵,现实却很难保证做到。
关键在于维护“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达成实现实体正义的诉讼状态。反之,舍弃了程序正义,就很容易陷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双失落的糟糕状态。
虽然“疑罪从无”的判决可能会牺牲实体正义放纵真凶,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而言,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就在《论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污染了水源。”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
以审判为中心
“当初‘疑罪从无’原则若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如今就不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张建伟介绍,无论是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还是其他冤假错案,多数在法庭审判阶段就被发现存在疑问,以至于被告才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判决,司法界称之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疑罪从轻”、“疑罪从有”。
张建伟指出,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司法传统理念中,比较重视案件的真相,为了“发现真相”,甚至会不惜用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目的。
最终裁判者在明知证据存有瑕疵甚至违法,或者在知道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坚持做有罪判决?
这与刑事司法的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不无关系。实际上,在既往的司法程序中,审判、起诉基本都以侦查为中心为重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向《财经》记者介绍,在过去的中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条龙”的线性合作关系,即相互配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会以前期侦查为中心。
只要公安机关破了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般都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原本应该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关系被牵连在一起,且常常受到党政长官意志的干涉。
“现在中央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意味着庭审将实质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过去的庭审比较虚,多数是将侦查阶段固定的证据,在庭审当中走一遍过场,然后确认,“这样的审判起不到纠错的作用。”
张建伟举例说,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浮出水面后,地方政法机关拖了九年,没有及时将案件纠正过来,其中存在心理原因,“当初对错误的侦查做了有罪审判,他们不愿意把案件判定的错误再呈现出来。”
如今,整个法院系统都强调,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审判里面又以庭审为中心,让庭审实质化而不是走过场,且严格把关,使一些证据规则落到实处。“比如说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的补正等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宋英辉强调。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到,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据《财经》记者了解,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试点将在全国的十个省份开始。
理想状态下,应该是把权力向法官个人下放,让法官根据合法证据,本着个人良心与理性,作出合理判决。
“这样的判决也可能会出现错误,但我们的司法体制也有相关的纠错机制, 所以不必担心会出现司法乱象。”张建伟称。
“让证据和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审判的质证,一旦侦查、起诉阶段搞错了,那么到审判阶段还可以纠正。”宋英辉亦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近年来不断有重大冤案得到纠正,其中有四方面原因:
首先是法治进步,特别是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进步;
其次是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观念有所转变,从打击犯罪、维稳到开始关注人权保障;
其三是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所反射出来社会公众对冤错案件的认识,也推动了司法进步;
最后则是冤错案件的纠正带来互相触动的作用,让更多潜在冤案得以纠正。
除了上述原因,在机制上,也在为冤案平反和尽少制造冤案发生改变。
另外一个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重要原因,也在发生变化,那就是十几年来的老传统: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做法将改变。
一般情况下,地方检察院和法院负责人的级别均为高配,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则低半级。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协调各方关系的维稳主力——公安机关的话语权略显被动。于是十几年前,以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为主的形态逐渐确立,公安机关的话语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因为政法委书记的特殊位置,很多案件的协调工作,尤其检察院不批捕、退侦,法院有罪无罪争议声颇大之时,政法委的协调倾向往往有利于侦查机关。这加剧了侦查中心主义在实践中的执行度。
根据中组部文件,截止目前,31个省区市的政法委书记均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地县级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比例也正在大幅缩小直至消失。
除了政法委职能回归,司法绩效的考核指标正处于大清理阶段,这些指标中很多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2015年,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2014年,最高法院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
近期,最高检察院在组织召开的全国侦查监督工作会和公诉工作会上,也重点提到对公安侦查环节的监督、对非法证据排除意见的重视、对执业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的监督纠正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辩解的重视等问题。
十八大后,平冤风向已渐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