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价值相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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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来验证以交易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价值相关性。研究发现,不同重组方式对净资产的增值率没有显著影响,而不同评估方法下的评估结果则显著影响了净资产增值率;重组事件中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对市场没有显著影响,但长期股权投资则对股价有解释力。
  
  在美欧等国,以交易为目的的评估已成为评估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在重组过程中,作为确定恰当交易价格基础的资产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并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致使评估市场仍存在不规范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来验证以交易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价值相关性。
  
  一、文献回顾与综述
  
  国外对资产评估实际应用的研究以澳大利亚和英国最具代表性,其中英国准则允许资产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入账。Sharp和Walker(1975)以澳大利亚1960-1970年资产重估增值在9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发现资产重估增值与股票价格上涨有一定联系。Standish和Ung(1982)选取英国1964-1973年进行资产重估的23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固定资产重估行为与股票价格变动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在重估及之前的月份,股价向上移动,并且在宣告后的期间内一直保持,说明市场将资产重估视为好消息。Easton,Eddey和Harris(1993)以澳大利亚72家上市公司10年间资产重估行为为对象,研究发现资产重估的会计数据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信息内容,表明资产重估行为具有信息含量。
  国内学者陆德明(1998)首先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进行了财务包装,评估增值率与公司资产结构、资本结构、证券承销方式、行业等因素有很大关系。肖时庆(2001)通过1993-1998年476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不存在整体上高估或低估资产的行为,而在其上市后的三年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现象。路晓燕对2001-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以交易目的的评估结果进行的实证检验后得出:重组活动发生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不是构成股票价格发生变动的显著因素;重组事件规模对某些资产项目的相关性有一定影响;标的物的属性对评估增值率具有一定影响。
  从以上文献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外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实务应用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多局限于选取上市公司研究价值增值与股价(回报率)的价值相关性,缺乏对我国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价格的确定及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而且众多研究也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二、研究假说
  
  从理论上讲,不同评估方法和评估方式选择的目的均是为了准确地确定评估价值。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周勤业等(2003)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企业重组的资产评估活动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操纵被评估资产的增值率等,以实施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达到对中小股东剥削的目的。陈茸(2004)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我国现阶段股权转让和资产剥离的重组绩效较好,而收购兼并和资产置换的绩效则不尽人意。路晓燕(2008)对2001-2003年间样本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不同评估方法和重组方式对净资产增值率有显著的影响,说明评估方法和重组方式成为资产评估利润操纵手段之一。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H1:不同的资产重组方式对评估资产的增值率没有显著影响;
  H2: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评估资产的增值率没有显著影响。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2001年财政部曾发布《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失公允的价格一律不得计入当前损益。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抑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仅有披露要求)。这也可能使企业为了盈余管理而有隐藏关联方关系的动机。当资产重组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时,双方因不独立而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被蓄意操纵。例如,上市公司可能低价将优质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关联方将劣质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以实现通过关联方交易达到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而在非关联方间的交易中,双方均是独立的经济人,一般不存在利益同盟的关系,双方的自利行为会使资产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相对较高。由此提出假说H3。
  H3:股价对非关联方之间的重组事件有显著的正面反应。
  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投资者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反应可能与评估标的物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有一定关系。当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往往会出现股权转让或者资产剥离的重组方式,当标的物属于非上市公司时则容易出现股权或资产的收购行为(路晓燕,2008)。理论而言,以收购资产或股权为目的进行的资产评估能够反映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此时对投资者而言,资产评估可能不会包含更多的信息含量,因为上市公司支付的这笔支出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承认。相反,如果发生股权转让或者资产剥离,上市公司间往往更多的是出于战略目的进行资产重组,这就会引起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所以,重组活动中的评估标的物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因此提出假说H4。
  H4:当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股价对重组事件有显著的正面反应。
  
  三、模型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模型设计
  本文主要使用了Nelson(1996)和路晓燕(2008)所采用的模型对资产评估的价值相关性进行研究。其模型为:
  式中,MV/BV表示资产评估公告当月末股价与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比, DIFASSET/BV表示评估标的物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与上市公司账面净资产之比。
  但是,Ball&Brown(1968)和赵宇龙(1998)等的研究均发现会计盈余向市场传递了重要信息。资产报酬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资产规模对会计盈余的影响,但是蒋义宏(1999)、陈小悦(2000)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要求,通常对ROE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独有的10%现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ROE相对更易被操纵。因此,我们在上述模型中增加了变量ROA进行修正:
   (1)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进一步在模型(1)中加入了虚拟变量UNRELATED和 LISTED。如果交易双方具有非关联方关系,UNRELATED取1,反之取0。如果评估标的物为上市公司,LISTED取1,反之取0。由此得出模型(2)和(3):
  (2)
  (3)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再次引入公允价值。为配合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和中评协陆续发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一系列准则。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将使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更为严谨,有利于减少评估违规行为,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对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我们检索了2007-200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在《上海证券报》等关于资产评估的摘要。样本针对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和资产剥离等重组行为,筛选得到705家样本公司,其中2007年400家,2008年305家。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使用Excel和Stata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四、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检验
  表1是样本的总体分布情况,描述了2007-2008年间705个各种资产重组方式的分布比例。在总体样本中,股权转让的数量最多,其次是收购兼并,资产买卖居于第三位,发生资产剥离的数量最少。与2007年相比,2008年发生资产重组的数量减少,这可能与发生金融危机有一定的关系。
  表2报告了样本中关联方交易和评估标的物的分布情况。总体来说,关联方间的重组交易占45.25%,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的样本所占比例为49.65%。同时,我们还发现,2007-2008年间发生在关联方的重组事件稍有增长,重组事件中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的数量有所减少。
  (二)非参数检验
  从理论上讲,各种重组方式下的资产增值率不应有显著差别,评估方法的选择则是为了使被评估资产接近其公允价值,对资产增值率也没有显著差别。本文利用多独立样本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了不同重组方式和不同评估方法下的评估增值率,其结果分别如表3和表4所示。
  表3报告了不同重组方式对净资产增值率的统计分析。K-W的卡方分布统计量为8.692,概率为0.369,上述结果说明,不同的重组方式对净资产的增值率没有显著影响,接受H1。
  表4是不同评估方式对净资产增值率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K-W的卡方分布统计量为37.163,概率为0.0001,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不同评估方式对净资产的增值率有不同影响,因此,拒绝原假设H2。其中,使用市场法评估对净资产增值率的影响居于首位。使用其他方法对净资产的增值率影响排在第二位,紧随其后的是收益现值法。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公司数量最多,占样本总数的61.42%,但其对净资产增值率的影响却最弱。
  (三)回归分析
  根据发生在非关联方间重组事件的回归结果可得:(1)按所有资产的回归结果,我们发现,发生在非关联方交易间的资产评估回归系数为-0.11,P值为0.59,即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这一信息对股价没有解释力。(2)根据各类资产的回归结果,发现当评估标的为固定资产时,其回归系数为0.07,P值为0.00,即在1%的水平上显著。当标的物为无形资产时,其回归系数为-2.03,P值为0.08,即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也说明,投资者对无形资产评估非常敏感。另外,非关联方的增量信息对股价没有显著影响,说明市场对非关联方间重组事件没有信息含量,这与路晓燕(2008)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因此拒绝假说3。
  为进一步说明关联方间重组事件的市场反应,我们将模型(2)中的虚拟变量UNRELATED(非关联方)变成RELATED(关联方),修正后模型的总体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注:该表报告了回归模型自变量的估计系数和P值水平,为使结论更加清晰,使用*表达系数估计的显著性程度,* p<0.1; ** p<0.05; *** p<0.01。同时,模型回归已经考虑了异方差的因素。此回归方程的模型为:
  其中:RELATED为关联方的增量信息,当双方为关联方时取1,反之为0。
  表5考察了重组双方为关联方的回归结果,带有关联方增量信息的回归系数为-0.126,P值为0.07,即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账面净资产回归的系数为7.998,P值为0.00,即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净资产对股价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我们并没有发现其他变量回归系数的P值小于10%的显著性水平,表明这些变量对股价的解释力不是很强。
  综合以上回归分析表明,本文并没有发现市场对评估的双方为非关联方有显著的反应,因此拒绝假说3。
  根据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的回归结果可得:(1)按所有资产的总体回归结果,我们发现资产评估结果的系数为0.13,P值为0.07,即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总体而言,评估结果在统计上对股价有解释力。增量信息的系数为0.14,P值为0.57,即统计上不显著,则说明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对股价没有显著影响。(2)按各类资产的回归结果,表明当评估标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时,回归系数为0.04,P值为0.00,即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评估结果受到投资者关注。而其他类型的资产对股价没有显著解释力。此外,我们还发现,当评估标的为固定资产时,ROA的系数为0.08,P值为0.00,小于1%显著性水平,说明股价中包含了ROA的信息。因此,拒绝假说4。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以WIND数据库中2007-2008年发生重组的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不同重组方式对净资产的增值率没有显著影响,而不同评估方法下的评估结果则显著影响了净资产增值率;发生在非关联方间的重组事件对市场没有显著影响,而发生在关联方间的重组事件则对市场有负面效应;重组事件中评估标的物属于上市公司时对市场没有显著影响,但长期股权投资则对股价有解释力。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现实经济生活中资产评估对会计的支持及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得出以下几点启示或建议:
  1、在不同重组方式下,企业管理层存在诱使或迫使资产评估人员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蓄意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被评估资产客观价值的动机。而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则为利益相关者的蓄意操作提供了便利。西方国家对并购重组过程的价值评估一般多采取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我国实务中更多的是采用成本法,但这种方法评估的结果暗含了成本增加导致价值增加的逻辑,且人为操纵的空间比较大。所以,资产评估行业应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品要素市场,为收益现值法或市价法的运用创造有利的客观环境。政府监管部门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尤其应监督中央企业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事项,加大惩处力度,促进企业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
  2、防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方式操纵利润,不仅要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加以规范,更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育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评估的诚信中介机构,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增加“风险提示”内容,以提醒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如果中介机构就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或出具了不适当意见,监管机构亦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3、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由于许多公司缺乏专门专业的能力或人员来评估与公司所承受的风险相关的商业行为。因此,从长远来看,规范评估机构行为,抓紧实行评估机构的等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事重组评估业务机构的资格;同时,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评估机构乃长久之策。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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