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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浅显的研究,谈了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法的阶级性包含四方面的内容,要分别从“意志”“统治”“阶级”“被奉为法律”的四方面理解;要注意“统治阶级内部”“被统治阶级”“公共利益”和“普遍适用性”四个方面。法的社会性要着重从社会物质条件的决定作用方面去理解。笔者认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法不可或缺的本质属性,而社会性要更处在基础性的地位,阶级性建立在社会性的基础之上,绝对不可以把二者孤立开来,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