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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诉讼领域,原告资格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颇有研究价值。本文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并且探究了该制度的法律渊源,最后对法律上相关判定标准表达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渊源 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4-01
“资格”本身就意味着一定限制性质的存在。资格首先是一种许可,是对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许可;同时也是一种限制,规定了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边界。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①我国学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制说”、“利害关系说”三种,其中“条件说”为多数人主张。尽管在形式上各异,但它们在本质上是基本一致的,只是从不同的层面对其进行界定而已。那么,似乎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然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援引法律规定,准确地判断何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而依法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一、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诸种观点
当前,关于如何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际侵权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主要看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侵害。2.主观认为说。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资格。②3.受案范围说。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得对该条的规定作扩大解释。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首要条件,便是看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④4.利害关系说。这种观点在下面有所阐述,这里不过多涉及。5.主客观统一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原告资格必须主观上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6.条件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原告资格是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⑤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诉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第二,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第三,符合法定条件。
虽然以上诸种观点各有利弊,并未形成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但其理论价值不容忽视。它们都表达了这样一种判别取向,即判别某主体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需要抓住最关键的判别要素。而剖析这种关键要素,必须从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入手。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根本依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许可与限制的统一,本是一对矛盾,然而两者的辩证存在构成了稳定的原告资格的范畴。如何去弥合这种矛盾而达到法律上的和谐呢?我们可以从宪法中寻找理论根据。宪法所规定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是我们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指导和依据。舍此,便无法在不同利益的纠葛中作出取舍,无法在各种矛盾的冲突中寻求平衡。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法律渊源。具体来讲,主要包含在第2、24、27、41、70条等条款中。其中,第2条规定和第24条第1款是概括性规定,第24条第2、3款规定了特定情形。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诉讼”。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70条规定了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等特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作了补充说明。第12条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作了最重要的补充。第11条、第13条到第18条,对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合伙、联营、公平竞争企业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非国有企业权益、股份制企业权益等相关人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列举和确认,把《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未予重视或尚未出现的主体的原告资格予以明示,以使法律尽可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对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
《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标准虽然是对“合法权益标准”的进一步发展,但仍然是比较抽象的。判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还应当有一些相对具体的标准。司法实务界有人提出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看起诉者认为被侵犯或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否客观存在;二是看侵犯或影响是否真的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三是看侵害或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这三个标准参考价值还是比较大的。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已经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潮流影响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还应当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尽可能为受行政行为侵害或者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而不是仅仅从部门保护的角度来考虑案件的取舍,既要保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合法利益。当然我们也不能走向极端,对其放弃审查或盲目降低审查标准。
注释:
Blank Law Dictionary.1979the 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 Page 1260—1261.
刘善春.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商研究.1997(1).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渊源 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4-01
“资格”本身就意味着一定限制性质的存在。资格首先是一种许可,是对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许可;同时也是一种限制,规定了某人作或不作某事的边界。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①我国学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制说”、“利害关系说”三种,其中“条件说”为多数人主张。尽管在形式上各异,但它们在本质上是基本一致的,只是从不同的层面对其进行界定而已。那么,似乎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然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援引法律规定,准确地判断何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而依法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一、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诸种观点
当前,关于如何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际侵权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主要看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侵害。2.主观认为说。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的资格。②3.受案范围说。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要看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得对该条的规定作扩大解释。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首要条件,便是看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④4.利害关系说。这种观点在下面有所阐述,这里不过多涉及。5.主客观统一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原告资格必须主观上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6.条件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原告资格是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⑤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诉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第二,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第三,符合法定条件。
虽然以上诸种观点各有利弊,并未形成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但其理论价值不容忽视。它们都表达了这样一种判别取向,即判别某主体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需要抓住最关键的判别要素。而剖析这种关键要素,必须从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入手。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根本依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许可与限制的统一,本是一对矛盾,然而两者的辩证存在构成了稳定的原告资格的范畴。如何去弥合这种矛盾而达到法律上的和谐呢?我们可以从宪法中寻找理论根据。宪法所规定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是我们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指导和依据。舍此,便无法在不同利益的纠葛中作出取舍,无法在各种矛盾的冲突中寻求平衡。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法律渊源。具体来讲,主要包含在第2、24、27、41、70条等条款中。其中,第2条规定和第24条第1款是概括性规定,第24条第2、3款规定了特定情形。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诉讼”。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70条规定了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等特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作了补充说明。第12条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作了最重要的补充。第11条、第13条到第18条,对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合伙、联营、公平竞争企业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非国有企业权益、股份制企业权益等相关人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列举和确认,把《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未予重视或尚未出现的主体的原告资格予以明示,以使法律尽可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对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
《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标准虽然是对“合法权益标准”的进一步发展,但仍然是比较抽象的。判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还应当有一些相对具体的标准。司法实务界有人提出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看起诉者认为被侵犯或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否客观存在;二是看侵犯或影响是否真的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三是看侵害或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这三个标准参考价值还是比较大的。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已经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潮流影响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还应当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尽可能为受行政行为侵害或者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而不是仅仅从部门保护的角度来考虑案件的取舍,既要保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合法利益。当然我们也不能走向极端,对其放弃审查或盲目降低审查标准。
注释:
Blank Law Dictionary.1979the 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 Page 1260—1261.
刘善春.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商研究.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