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说起“供销社”这个名词,老一辈人应该会备感亲切,而年轻人则可能会感到陌生。但实际上,供销社虽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却并未随着改革开放而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它在振兴乡村、服务“三农”方面仍在发挥重大作用,只是因为职能的转变,很多人忽视了它的存在。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不起眼的部门,竟然也暗藏着一只“硕鼠”!经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供销社(以下简称“伊旗”)原主任刘占喜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2020年5月11日,刘占喜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贪污100多万
刘占喜年轻时当过兵,退伍后在基层工作了近20年。2011年3月,在当了6年供销社副主任之后,他终于如愿“转正”,在他看来,这就算是熬出了头,今后说话做事都该有“领导的气派”。
实际上,刘占喜的问题早有苗头,只是当上主任之后,才更加肆无忌惮。据他交代,他首次贪污是用公款买了一个真皮公文包,刚开始他还很不自在,总觉得有双眼睛在背后盯着。但一段时间后,发现事情并没有败露,他尝到了“甜头”,从此一發不可收拾。后经查明,刘占喜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绝大多数是在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他利用自己审核申报的权力,给明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专项资金,甚至亲自参与申报材料造假。
经查,单贪污一项,刘占喜的涉案资金就超过100万元。2009年7月,伊旗供销社拟在阿镇柳沟村四社建立一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2010年1月15日,恒鑫公司注册成立,由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刘占喜指使他人通过伪造恒鑫公司相关资料的方式,为恒鑫公司申报到2010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在专项资金拨付之前,刘占喜要求崔某将其中的26万元返给他。2010年12月28日,恒鑫公司收到专项资金50万元。2011年1月4日,崔某按照刘占喜的要求,将专项资金中的26万元通过李某账户返给了刘占喜。
2011年8月,月鑫合作社成立,由任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并对申报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为达到申报该专项资金的目的,刘占喜故技重演,指使他人对月鑫合作社的其他材料进行了伪造。2012年的8月20日,在专项资金未拨付之前,刘占喜以伊旗供销社的名义与月鑫合作社签订了持股协议,明确供销社在月鑫合作社持有的股份为虚股,供销社所争取的上级投资项目款由双方对半分成。2013年6月份,月鑫合作社收到专项资金26万元后,按照刘占喜的要求,给供销社职工焦某的账户汇入13万元。刘占喜将其中的55363元用于给基层供销社制作牌匾、拨付扶贫资金、外出住宿餐饮消费等。
2011年,康亨公司转租了伊旗供销社在创业大厦B座的1109办公室,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第一年租金16500元支付给刘占喜后,刘占喜未将该笔租金交回伊旗供销社。
2012年12月,伊旗人民政府向伊旗供销社拨付汽车修理费和燃料费10万元,后刘占喜通过鄂尔多斯市“车之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6.1万元汽车配件修理费发票,再指使供销社职工焦某到伊旗玉峰石化经销部虚开了3.99万元的汽车油发票用于入账,该10万元被刘占喜自己使用。
受贿600多万
除了贪污外,刘占喜还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2011年年初,武某得知伊旗供销社在阿康中心物流园区的西部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准备转让,便与张某、郭某等人协商一致,将该项目接手,并于2011年7月份注册成立了康亨公司,由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与刘占喜协商转让西部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的过程中,刘占喜提出要600万元的前期项目款,郭某等人提出分期分批给付,项目实施初期先行给付刘占喜200万元,余下的钱待项目做完再谈,得到刘占喜的同意。2011年5月、8月,张某等人分两次给刘占喜共计200万元。
之后,刘占喜将康亨公司的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的设计业务介绍给林某,林某在收到100万元的前期设计费用后,于2011年7月16日给付刘占喜20万元作为好处费。2011年11月,刘占喜以带供销社职工外出旅游的名义,向张某等人索要了20万元。
2011年11月29日,伊旗人民政府召开关于成立伊旗蒙通安公司有关事宜协调会议,会议议定,由旗供销社牵头组织,在伊旗阿镇掌岗图村建设一处占地面积约为250亩(1亩=667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同时成立伊旗蒙通安公司,负责规范整治阿镇镇区内的废旧物品回收工作,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之后,刘占喜通过代办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注册成立了伊旗蒙通安公司,由王某担任法定法定代表人并持股60%,刘占喜担任监事,伊旗供销社持股40%,双方均未实际出资。2011年年底,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基本确定由王某实施,在给蒙通安公司筹备项目之时,王某承诺给予刘占喜几个摊位抵作好处费。
2012年3月20日,刘占喜以伊旗供销社的名义与蒙通安公司的王某签订了融资建设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分为“废旧汽车、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回收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所有建设投资费用均由蒙通安公司负责,供销社不做任何投资,不论两个项目投资多少,伊旗供销社占项目总投资4%的股份,同时蒙通安公司自2012年3月起每年为供销社上缴5万元的再生资源督查费用。
2011年10月,鄂尔多斯市供销社联合社将市级配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50万元拨付给伊旗供销社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项目,该项目当时由恒鑫公司承担。后被告人刘占喜欲将该笔资金拨付给蒙通安公司,在款项拨付给蒙通安公司之前,刘占喜以“打点好处费”为由向蒙通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了50万元。 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刘占喜以办理前期手续、跑项目等为借口,累计向王某索要了300万元。2012年年底,经王某与刘占喜协商,将好处费(即攤位)折合成现金800万元,核减上述300万元外,王某向刘占喜出具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条,承诺待有钱后再兑现。2015年2月,经刘占喜与王某商议,刘占喜向王某出具一纸证明,载明“王某借刘占喜的伍佰万元现金已还清”。
2013年,刘占喜又以带单位职工旅游为由,向王某索要了5万元。
2013年8月份,伊旗供销社为蒙众合作社申报2013年度“新网工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该20万元的专项资金下拨后,刘占喜分两次累计收受蒙众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8万元。
2014年,新农合作社通过刘占喜成功申报到10万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拨后,刘占喜于2015年6月、7月、10月,以帮助新农合作社申报后续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帮助闫某调动工作提供便利为由,分三次累计向该合作社的原法定代表人闫某索要了15万元。
造成国家损失400多万
在历年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刘占喜利用其担任伊旗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对不符合申报的相关公司、合作社,通过伪造相关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从而获取专项资金,造成国家损失470万元。
2011年9月,鄂尔多斯市供销社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其中包括伊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150万元。后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下达2011年“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要求伊旗财政局“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伊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项目。因当时该项目的承担单位恒鑫公司正面临搬迁,法定代表人崔某表示不再继续承担伊旗新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项目。2011年12月底,刘占喜违反规定,将上述150万元配套专项资金打入了刚成立且并未实施任何项目的蒙通安公司,造成国家损失150万元。
2011年12月底,刘占喜指使供销社职工孙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的方式为蒙通安公司申报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通过该种方式,刘占喜顺利为蒙通安公司申报到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共20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200万元。
2014年6月,在蒙通安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刘占喜通知蒙通安公司以“伊旗蒙通安废旧汽车废旧电器回收市场建设项目”的名义申报2014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并篡改申报材料中的部分数据,使其达到申报要求。通过该种方式,刘占喜顺利为蒙通安公司申报到2014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1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110万元。
2014年6月27日,自治区财政厅、供销合作社下发《关于申报2014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申报主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为符合申报通知的要求,刘占喜指使时任新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闫某私自篡改了部分申报材料内容,使其成功申报到10万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造成国家损失10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任某、崔某、闫某等人处追回47万元。
获刑15年
2019年6月12日,经伊金霍洛旗党委批准,旗纪委监委对已经调整到伊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作的刘占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当刘占喜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他的爱人还在外出看病,全家人也在为女儿的婚礼做着最后的准备。当办案人员问及他最担心什么人时,刘占喜瞬间流下了眼泪,哽咽着回答:“老伴儿,她有心脏病,我是在她出去看病的时候被留置的,这么多天不知道她是怎么过来的……”刘占喜的眼泪是对培养他的组织和关爱他的家人的愧疚,也是发自内心的忏悔。然而,这忏悔来得太晚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刘占喜的办公室发现了一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心得体会,材料标题的正下方粘贴有“伊旗供销社主任刘占喜”字样的小纸条,揭开小纸条发现,底下掩盖的内容竟然是别人的。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办案人员在问及何为“三重一大”事项时,他竟然对此毫不知情。这些看似很小的事,却充分证明了刘占喜长期忽略学习,党性修养缺失,最终导致其思想滑坡蜕变。他在忏悔时也说到,学习是关键,参加工作以后逐渐疏于学习,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少,胆子反而越来越大了。
这是一起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伊金霍洛旗检察院额尔登达来检察长亲自担任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庭审中,额尔登达来检察长还以本案的深刻教训为切入点发表公诉意见,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警钟长鸣、汲取教训,经常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言行举止,不断擦拭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
2020年5月21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刘占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占喜的违法所得682.65万元。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不起眼的部门,竟然也暗藏着一只“硕鼠”!经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供销社(以下简称“伊旗”)原主任刘占喜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2020年5月11日,刘占喜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贪污100多万
刘占喜年轻时当过兵,退伍后在基层工作了近20年。2011年3月,在当了6年供销社副主任之后,他终于如愿“转正”,在他看来,这就算是熬出了头,今后说话做事都该有“领导的气派”。
实际上,刘占喜的问题早有苗头,只是当上主任之后,才更加肆无忌惮。据他交代,他首次贪污是用公款买了一个真皮公文包,刚开始他还很不自在,总觉得有双眼睛在背后盯着。但一段时间后,发现事情并没有败露,他尝到了“甜头”,从此一發不可收拾。后经查明,刘占喜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绝大多数是在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他利用自己审核申报的权力,给明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专项资金,甚至亲自参与申报材料造假。
经查,单贪污一项,刘占喜的涉案资金就超过100万元。2009年7月,伊旗供销社拟在阿镇柳沟村四社建立一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2010年1月15日,恒鑫公司注册成立,由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刘占喜指使他人通过伪造恒鑫公司相关资料的方式,为恒鑫公司申报到2010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在专项资金拨付之前,刘占喜要求崔某将其中的26万元返给他。2010年12月28日,恒鑫公司收到专项资金50万元。2011年1月4日,崔某按照刘占喜的要求,将专项资金中的26万元通过李某账户返给了刘占喜。
2011年8月,月鑫合作社成立,由任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并对申报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为达到申报该专项资金的目的,刘占喜故技重演,指使他人对月鑫合作社的其他材料进行了伪造。2012年的8月20日,在专项资金未拨付之前,刘占喜以伊旗供销社的名义与月鑫合作社签订了持股协议,明确供销社在月鑫合作社持有的股份为虚股,供销社所争取的上级投资项目款由双方对半分成。2013年6月份,月鑫合作社收到专项资金26万元后,按照刘占喜的要求,给供销社职工焦某的账户汇入13万元。刘占喜将其中的55363元用于给基层供销社制作牌匾、拨付扶贫资金、外出住宿餐饮消费等。
2011年,康亨公司转租了伊旗供销社在创业大厦B座的1109办公室,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第一年租金16500元支付给刘占喜后,刘占喜未将该笔租金交回伊旗供销社。
2012年12月,伊旗人民政府向伊旗供销社拨付汽车修理费和燃料费10万元,后刘占喜通过鄂尔多斯市“车之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6.1万元汽车配件修理费发票,再指使供销社职工焦某到伊旗玉峰石化经销部虚开了3.99万元的汽车油发票用于入账,该10万元被刘占喜自己使用。
受贿600多万
除了贪污外,刘占喜还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2011年年初,武某得知伊旗供销社在阿康中心物流园区的西部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准备转让,便与张某、郭某等人协商一致,将该项目接手,并于2011年7月份注册成立了康亨公司,由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与刘占喜协商转让西部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的过程中,刘占喜提出要600万元的前期项目款,郭某等人提出分期分批给付,项目实施初期先行给付刘占喜200万元,余下的钱待项目做完再谈,得到刘占喜的同意。2011年5月、8月,张某等人分两次给刘占喜共计200万元。
之后,刘占喜将康亨公司的日用品交易市场项目的设计业务介绍给林某,林某在收到100万元的前期设计费用后,于2011年7月16日给付刘占喜20万元作为好处费。2011年11月,刘占喜以带供销社职工外出旅游的名义,向张某等人索要了20万元。
2011年11月29日,伊旗人民政府召开关于成立伊旗蒙通安公司有关事宜协调会议,会议议定,由旗供销社牵头组织,在伊旗阿镇掌岗图村建设一处占地面积约为250亩(1亩=667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同时成立伊旗蒙通安公司,负责规范整治阿镇镇区内的废旧物品回收工作,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之后,刘占喜通过代办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注册成立了伊旗蒙通安公司,由王某担任法定法定代表人并持股60%,刘占喜担任监事,伊旗供销社持股40%,双方均未实际出资。2011年年底,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基本确定由王某实施,在给蒙通安公司筹备项目之时,王某承诺给予刘占喜几个摊位抵作好处费。
2012年3月20日,刘占喜以伊旗供销社的名义与蒙通安公司的王某签订了融资建设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分为“废旧汽车、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回收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所有建设投资费用均由蒙通安公司负责,供销社不做任何投资,不论两个项目投资多少,伊旗供销社占项目总投资4%的股份,同时蒙通安公司自2012年3月起每年为供销社上缴5万元的再生资源督查费用。
2011年10月,鄂尔多斯市供销社联合社将市级配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50万元拨付给伊旗供销社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项目,该项目当时由恒鑫公司承担。后被告人刘占喜欲将该笔资金拨付给蒙通安公司,在款项拨付给蒙通安公司之前,刘占喜以“打点好处费”为由向蒙通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了50万元。 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刘占喜以办理前期手续、跑项目等为借口,累计向王某索要了300万元。2012年年底,经王某与刘占喜协商,将好处费(即攤位)折合成现金800万元,核减上述300万元外,王某向刘占喜出具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条,承诺待有钱后再兑现。2015年2月,经刘占喜与王某商议,刘占喜向王某出具一纸证明,载明“王某借刘占喜的伍佰万元现金已还清”。
2013年,刘占喜又以带单位职工旅游为由,向王某索要了5万元。
2013年8月份,伊旗供销社为蒙众合作社申报2013年度“新网工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该20万元的专项资金下拨后,刘占喜分两次累计收受蒙众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8万元。
2014年,新农合作社通过刘占喜成功申报到10万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拨后,刘占喜于2015年6月、7月、10月,以帮助新农合作社申报后续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帮助闫某调动工作提供便利为由,分三次累计向该合作社的原法定代表人闫某索要了15万元。
造成国家损失400多万
在历年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过程中,刘占喜利用其担任伊旗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对不符合申报的相关公司、合作社,通过伪造相关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从而获取专项资金,造成国家损失470万元。
2011年9月,鄂尔多斯市供销社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其中包括伊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150万元。后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下达2011年“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要求伊旗财政局“新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伊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项目。因当时该项目的承担单位恒鑫公司正面临搬迁,法定代表人崔某表示不再继续承担伊旗新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项目。2011年12月底,刘占喜违反规定,将上述150万元配套专项资金打入了刚成立且并未实施任何项目的蒙通安公司,造成国家损失150万元。
2011年12月底,刘占喜指使供销社职工孙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的方式为蒙通安公司申报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通过该种方式,刘占喜顺利为蒙通安公司申报到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共20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200万元。
2014年6月,在蒙通安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刘占喜通知蒙通安公司以“伊旗蒙通安废旧汽车废旧电器回收市场建设项目”的名义申报2014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并篡改申报材料中的部分数据,使其达到申报要求。通过该种方式,刘占喜顺利为蒙通安公司申报到2014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10万元,造成国家损失110万元。
2014年6月27日,自治区财政厅、供销合作社下发《关于申报2014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申报主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为符合申报通知的要求,刘占喜指使时任新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闫某私自篡改了部分申报材料内容,使其成功申报到10万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造成国家损失10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任某、崔某、闫某等人处追回47万元。
获刑15年
2019年6月12日,经伊金霍洛旗党委批准,旗纪委监委对已经调整到伊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作的刘占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当刘占喜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他的爱人还在外出看病,全家人也在为女儿的婚礼做着最后的准备。当办案人员问及他最担心什么人时,刘占喜瞬间流下了眼泪,哽咽着回答:“老伴儿,她有心脏病,我是在她出去看病的时候被留置的,这么多天不知道她是怎么过来的……”刘占喜的眼泪是对培养他的组织和关爱他的家人的愧疚,也是发自内心的忏悔。然而,这忏悔来得太晚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刘占喜的办公室发现了一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心得体会,材料标题的正下方粘贴有“伊旗供销社主任刘占喜”字样的小纸条,揭开小纸条发现,底下掩盖的内容竟然是别人的。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办案人员在问及何为“三重一大”事项时,他竟然对此毫不知情。这些看似很小的事,却充分证明了刘占喜长期忽略学习,党性修养缺失,最终导致其思想滑坡蜕变。他在忏悔时也说到,学习是关键,参加工作以后逐渐疏于学习,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少,胆子反而越来越大了。
这是一起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伊金霍洛旗检察院额尔登达来检察长亲自担任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庭审中,额尔登达来检察长还以本案的深刻教训为切入点发表公诉意见,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警钟长鸣、汲取教训,经常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言行举止,不断擦拭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
2020年5月21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刘占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占喜的违法所得68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