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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作绝对化的解读和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作过度保护,势必使教师的教育权和家长的监护权受到严重冲击,极大地削弱了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只有从法理上明确未成年人人权的有限性,承认对其实施监督与保护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人人权的权利相对人划分为三个群体并实施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豁免,以明确人权与教育权的边界,才能消除对未成年人人权的过度保护所造成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