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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探讨科学数据共享法规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工作思路,提出了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需要法律调整的4个关键问题,即:从法律上协调科学数据同时作为社会公有物品和市场商品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和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社会公共功能范围;确定和调整共享过程中当事各方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从法律上确立科学数据共享技术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