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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所实施的研究,其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全面掌握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并且对相应的法律规制加以具体研究,从而为今后提升我国法律规制在农产品生产流通之中的运用能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民群众的物质条件也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当前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中依然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规制的手段加以处理。本文分析了当前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中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并提出了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科学化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F3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15-02
作者简介:王爱军(1970-),男,汉族,山东平邑人,硕士,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宁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进步、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具体到农产品产业之中,蔬菜类价格之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而当前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之中还具有大量的问题,除了自然因素会对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产生诸多影响之外,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各类环节产生的法律规章制度上的缺失则是造成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提升和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无法得到提升的重要因素。所以,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法律规制实施深入探究显得极为必要。
一、当前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中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
一是没有齐全的农产品生产风险预警规制。自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起,许多西方国家就逐步设置了农产品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风险的防控工作,还出台了风险预警法律规制,从而为推动我国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强大的法律基础。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还相当落后。当前我国法律在农产品保险领域尚未有清晰而又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要积极发展与实施农业保险,尽管为强化农业保险打下了法律层面上的基础,但因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从而在无形当中降低了农产品的风险防控力。
二是尚未建立齐全的农产品价格立法机制。我国农产品在生产流通之中的深层次法律因素之一表现在缺少健全的农产品价格立法机制。当前我国涉及到农产品价格领域的法律还相当地有限,即使《价格法》对农产品价格之规定不够精准。该法律之规定对没有经过政府指导并且实施政府定价的产品以外,经营人员对别的产品具备了按照农产品的生产状况以及市场情况实施自主性定价之权益,然而经营者在具备定价权之时一旦滥定价格,会有相當大的负作用。《价格法》中没有提到对产品价格限制之规定,导致农产品的经营者可能会不受法律之所限而恶意提升农产品的价格。
三是行政领域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之中的执法中具有不足之处。如今我国的反市场不正当立法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反垄断法》、《农业法》以及《价格法》等为主体,导致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主体变得更为多元化,其中不但有农业、工商等部门,而且还牵涉到税务、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在这一多头管理的情况之下,政出多门的问题极为常见,以至于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产品市场监管能力的提升。同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到限制不正当场竞争行为的条款不够充足,难以切实满足现在农产品市场监管之所需,表现在诸多农产品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不在该法管辖范围之中,导致执法机构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四是农产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亟待健全。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得相对较晚,所以法律体系与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因为受到农产品科研属于公益事业等陈旧观念之影响,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相当滞后,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未能意识到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重大价值,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力度还不够大,造成农产品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得到全面遏制,从而极大地影响到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五是农产品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农产品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是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西方国家普通对农产品宏观调控实施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对农产品宏观调控还是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来落实的,尚未升华至法律制度层面上。政策一般都缺少长期稳定性,难以做到对农产品实施可持续调控的主要目标,这就要求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以促进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早日颁布实施。
二、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科学化的对策选择
(一)推动《农业保险法》尽快出台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就已经出台实施了农产品保险相关制度。经过将近九十年的运行,如今美国的农产品保险机制已非常成熟,为推动其农产品行业的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同一时期,日本政府出台了《牲畜保险法》以及《农作物保险法》等,代表着农产品保险体系已经成形并且投入到运行之中。1947年,日本又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持续健全完善了农产品保险机制,而且在实践之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这就为农产品种植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应当积极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全力防控农产品生产中的风险程度。
(二)规范农产品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通过明确农产品市场之中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力地规范农产品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执法机构应当积极主导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实,并且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互为补充。二是要规范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相互间的市场关系,推动两者之间逐步开展合作。要确定好市场规制主体所具有的职责以及权力界限,调整好工商、质监、经信等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从而避免产生执法当中的彼此推诿与踢皮球等状况的出现,进一步提升共同执法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法律规章制度执行的主体,应当切断政府机构和农产品市场间的经济联系,保障执法工作的主体具备独立性,从而能全面实施好各项法律规定,进而提升执法中的信息公平性,强化内外部督查,全面清除腐败土壤。 (三)健全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规制
健全我国农产品价格领域的法律规制,这是改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总体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农产品法律规制具有价格机制不够合理的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伤害到了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所以应当不断健全我国《价格法》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影响农民群众实际利益的价格领域问题。《价格法》不但应当对原则性问题加以完善,而且还应持续增加涉及到价格方面的各项规制,在赋予农产品经营户相当程度的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出限制农户无序定价之权利范围,从而让有关价格内容能够切切实实地结合到《价格法》之中。随着《价格法》的不断健全,不但能提升这部法律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之中的普及化状况,而且还能有效保障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鉴于我国的农产品宏观调控领域法律还不够完善,而农产品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又是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制中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对此实施了具体而又具备操作性的规定,但我国对农产品领域进行的调控主要还是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动,尚未把其升化为法律制度,因而政策往往会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只是依赖于政策无法做到让国家全面落实农产品调控之目标,有鉴于此,必须抓住机会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四)改进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产品領域的产业化发展进程也得到了飞速推进,农产品信息化与现代化需要我国一定要走出一条科技强农与兴农的新途径,以上均要求我国一定要制定好、执行好各项法规。鉴于近些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农村人口缺乏足够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而且涉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农产品的保护也不够完善,如此一来,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也是十分不好的,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农产品法规体系。一是要延伸《专利法》运用之范畴,尤其是要加入动物保护的相关内容。当前我国《专利法》执行中未能保护好高新技术农产品技术尤其是动物自身,这样做不但严重抑制了我国农产品研究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还会导致我国农产品技术保护能力距离WTO的规定明确的保护水平具有非常大的差距。二是要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业化保障。尽管我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这些工作尚未在我国全面建立起来,也无法建立起齐全完整的保护机制,在各方面均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地理标志尚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故应强化这方面的立法显得极为重要,建议我国在目前现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之下,从而实现对地理标志所落实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三是农产品信息传递过程中,政府具有主导性功能,不但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市场中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落实相关的规范。
(五)健全我国农产品调控法律体系
农产品宏观调控领域法律规制必须抓好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法规体系。如今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流通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调控粮食等部分重要农产品上。我国《农业法》虽然对该机制也有相关规定,但却没有真正的法规条文,中国政府可借鉴WTO《农业协定》之规定,对涉及到粮油储备、灾害补贴以及农业保险等具体内容,促进农产品补贴举措和价格政策之间彼此加以配合,以求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实现新的发展。二是健全农业税收体系。这是影响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需要从税法视角与实施上加以上入手,出台专门化的农业税收法规制体系。三是要健全我国的农产品保险法规机制。由于现阶段中国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科学性较强的农产品保险法律机制,这就需要在下一步加以推进。笔者建议成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由所在单位与中央财政每一年依据具体比例来支付资金。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下,农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破解我国农产品相关法律课题,这对持续促进中国农产品对外生产流通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必须得到国家层面上的顶层设计,并且要运用严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制约。这就意味着在今后一个时期,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法规健全完善工作,如此才能让农产品实现全面生产与流通,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经济能够向更为健康的方向加以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波.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的法律规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李长健,韦冬兰.关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探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王宏宇.寒地黑土区农产品流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的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11(20).
[4]郑鹏,李崇光.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一个理论分析框架[J].中国流通经济,2012(5).
[5]许明月,李瑞雪.市场决定前提下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5(4).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F3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15-02
作者简介:王爱军(1970-),男,汉族,山东平邑人,硕士,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宁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进步、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具体到农产品产业之中,蔬菜类价格之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而当前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之中还具有大量的问题,除了自然因素会对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产生诸多影响之外,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各类环节产生的法律规章制度上的缺失则是造成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提升和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无法得到提升的重要因素。所以,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法律规制实施深入探究显得极为必要。
一、当前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中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
一是没有齐全的农产品生产风险预警规制。自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起,许多西方国家就逐步设置了农产品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风险的防控工作,还出台了风险预警法律规制,从而为推动我国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强大的法律基础。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还相当落后。当前我国法律在农产品保险领域尚未有清晰而又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要积极发展与实施农业保险,尽管为强化农业保险打下了法律层面上的基础,但因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从而在无形当中降低了农产品的风险防控力。
二是尚未建立齐全的农产品价格立法机制。我国农产品在生产流通之中的深层次法律因素之一表现在缺少健全的农产品价格立法机制。当前我国涉及到农产品价格领域的法律还相当地有限,即使《价格法》对农产品价格之规定不够精准。该法律之规定对没有经过政府指导并且实施政府定价的产品以外,经营人员对别的产品具备了按照农产品的生产状况以及市场情况实施自主性定价之权益,然而经营者在具备定价权之时一旦滥定价格,会有相當大的负作用。《价格法》中没有提到对产品价格限制之规定,导致农产品的经营者可能会不受法律之所限而恶意提升农产品的价格。
三是行政领域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之中的执法中具有不足之处。如今我国的反市场不正当立法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反垄断法》、《农业法》以及《价格法》等为主体,导致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主体变得更为多元化,其中不但有农业、工商等部门,而且还牵涉到税务、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在这一多头管理的情况之下,政出多门的问题极为常见,以至于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产品市场监管能力的提升。同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到限制不正当场竞争行为的条款不够充足,难以切实满足现在农产品市场监管之所需,表现在诸多农产品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不在该法管辖范围之中,导致执法机构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四是农产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亟待健全。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得相对较晚,所以法律体系与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因为受到农产品科研属于公益事业等陈旧观念之影响,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相当滞后,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未能意识到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重大价值,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力度还不够大,造成农产品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得到全面遏制,从而极大地影响到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五是农产品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农产品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是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西方国家普通对农产品宏观调控实施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对农产品宏观调控还是以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来落实的,尚未升华至法律制度层面上。政策一般都缺少长期稳定性,难以做到对农产品实施可持续调控的主要目标,这就要求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以促进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早日颁布实施。
二、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法律规制科学化的对策选择
(一)推动《农业保险法》尽快出台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就已经出台实施了农产品保险相关制度。经过将近九十年的运行,如今美国的农产品保险机制已非常成熟,为推动其农产品行业的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同一时期,日本政府出台了《牲畜保险法》以及《农作物保险法》等,代表着农产品保险体系已经成形并且投入到运行之中。1947年,日本又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持续健全完善了农产品保险机制,而且在实践之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这就为农产品种植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应当积极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全力防控农产品生产中的风险程度。
(二)规范农产品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通过明确农产品市场之中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力地规范农产品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执法机构应当积极主导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实,并且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互为补充。二是要规范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相互间的市场关系,推动两者之间逐步开展合作。要确定好市场规制主体所具有的职责以及权力界限,调整好工商、质监、经信等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从而避免产生执法当中的彼此推诿与踢皮球等状况的出现,进一步提升共同执法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法律规章制度执行的主体,应当切断政府机构和农产品市场间的经济联系,保障执法工作的主体具备独立性,从而能全面实施好各项法律规定,进而提升执法中的信息公平性,强化内外部督查,全面清除腐败土壤。 (三)健全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规制
健全我国农产品价格领域的法律规制,这是改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总体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农产品法律规制具有价格机制不够合理的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伤害到了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所以应当不断健全我国《价格法》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影响农民群众实际利益的价格领域问题。《价格法》不但应当对原则性问题加以完善,而且还应持续增加涉及到价格方面的各项规制,在赋予农产品经营户相当程度的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出限制农户无序定价之权利范围,从而让有关价格内容能够切切实实地结合到《价格法》之中。随着《价格法》的不断健全,不但能提升这部法律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之中的普及化状况,而且还能有效保障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鉴于我国的农产品宏观调控领域法律还不够完善,而农产品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又是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制中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对此实施了具体而又具备操作性的规定,但我国对农产品领域进行的调控主要还是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动,尚未把其升化为法律制度,因而政策往往会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只是依赖于政策无法做到让国家全面落实农产品调控之目标,有鉴于此,必须抓住机会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四)改进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产品領域的产业化发展进程也得到了飞速推进,农产品信息化与现代化需要我国一定要走出一条科技强农与兴农的新途径,以上均要求我国一定要制定好、执行好各项法规。鉴于近些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农村人口缺乏足够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而且涉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农产品的保护也不够完善,如此一来,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也是十分不好的,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农产品法规体系。一是要延伸《专利法》运用之范畴,尤其是要加入动物保护的相关内容。当前我国《专利法》执行中未能保护好高新技术农产品技术尤其是动物自身,这样做不但严重抑制了我国农产品研究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还会导致我国农产品技术保护能力距离WTO的规定明确的保护水平具有非常大的差距。二是要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业化保障。尽管我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这些工作尚未在我国全面建立起来,也无法建立起齐全完整的保护机制,在各方面均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地理标志尚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故应强化这方面的立法显得极为重要,建议我国在目前现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之下,从而实现对地理标志所落实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三是农产品信息传递过程中,政府具有主导性功能,不但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市场中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落实相关的规范。
(五)健全我国农产品调控法律体系
农产品宏观调控领域法律规制必须抓好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法规体系。如今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流通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调控粮食等部分重要农产品上。我国《农业法》虽然对该机制也有相关规定,但却没有真正的法规条文,中国政府可借鉴WTO《农业协定》之规定,对涉及到粮油储备、灾害补贴以及农业保险等具体内容,促进农产品补贴举措和价格政策之间彼此加以配合,以求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实现新的发展。二是健全农业税收体系。这是影响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需要从税法视角与实施上加以上入手,出台专门化的农业税收法规制体系。三是要健全我国的农产品保险法规机制。由于现阶段中国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科学性较强的农产品保险法律机制,这就需要在下一步加以推进。笔者建议成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由所在单位与中央财政每一年依据具体比例来支付资金。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下,农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破解我国农产品相关法律课题,这对持续促进中国农产品对外生产流通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必须得到国家层面上的顶层设计,并且要运用严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制约。这就意味着在今后一个时期,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法规健全完善工作,如此才能让农产品实现全面生产与流通,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经济能够向更为健康的方向加以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波.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的法律规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李长健,韦冬兰.关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探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王宏宇.寒地黑土区农产品流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农产品流通法律的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11(20).
[4]郑鹏,李崇光.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一个理论分析框架[J].中国流通经济,2012(5).
[5]许明月,李瑞雪.市场决定前提下我国农产品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