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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主管部门对山寨机一直采取打压政策,因而“招安”还是“清剿”也就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主张“招安”的是普通消费者,在他们看来,山寨机促进了产业竞争,是挑战大公司垄断的“平民英雄”。主张“清剿”的是已取得生产牌照的大公司和从现行政策中得到利益的检测机构,他们认为山寨机扰乱了原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公平竞争。
“山寨机现象”引发产业政策反思
如果深入思考一下,就能够发现:对山寨机“招安”还是“清剿”的争论,所折射出的是产业发展要求与现行政策之间存在矛盾,是现行政策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促成了“山寨机现象”的出现。
而这些制度所要实现的管理目的、达到的政策目标已不复存在,主管机关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强化对山寨机的打压,而需要对管理制度及其所体现的产业政策进行反思。
当手机生产进入我国时,有关部门分别根据不同的管理目的为其建立了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形形色色的行政审批。这些制度有的是普遍制度在手机行业的延伸,有些则是为手机行业而专门设立的。
最终形成了这样一个制度体系:首先是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设立审批;其次,作为一个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还要进行立项审批,这样才能获得生产牌照,进行工商登记;有了产品之后,还需要分别经过无线电管理机关的型号核准和通讯管理机关的入网许可才允许销售,进入市场。
这些管理制度是在改革开放过程逐步形成的,承载着特定的管理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服务的。
改革开放初期,公有制经济还居于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各地、各个部门的投资欲望强烈,盲目投资导致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控制投资规模、减少重复建设和投资失误是当时重要的政策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企业设立和投资立项审批就是必须的制度设计。这两项制度所承载的另一个政策目标则是促进技术引进,提高我国的研发能力。
手机是作为高科技产品进入我国的,最初的投资者是外资企业,为了促使其把技术带入我国,带动我国的技术进步,而不是把我国仅仅作为一个加工的场所,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把研发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成为批准其设立企业的必要条件,成为核发牌照取得生产资格的前提条件。
型号核准和入网许可在当时则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通讯主管部门作为网络的所有者,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体系和市场交易规范等还都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通讯质量,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管理也是必然的选择。
过时的行政审批加剧“山寨机现象”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投资的市场格局,要求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取消政府对投资活动的行政审批。国务院于2004年废止了企业设立审批和投资立项审批制度,2007年又进一步废止了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手机生产牌照核发制度。
但是,作为立项审批条件之一的投资规模标准,则转化为现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标准。目前,阻碍山寨机由地下走到地上的制度障碍是注册资本标准和型号核准、入网许可制度。就手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分析,这些制度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
随着芯片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生产已经揭掉了其神秘的面纱,形成了研发、生产、组装相互分离的产业格局,小企业也可以购买芯片和配件来组装成品,手机生产企业高额的注册资本标准已经没有现实意义。
手机如同电视机、电脑等产品一样,企业在研发生产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能够使自己的产品融入现有的技术体系和网络系统,而这只是手机生产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入网许可毫无存在的必要。其中,电池等涉及使用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建立的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也都已经覆盖,不需要电讯主管部门专门进行入网许可。
电子产品的型号是生产企业按照行业规范对产品的制式、性能等做的标识,为使用维修等提供便利,特别是手机作为生产企业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其型号的意义也仅在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和为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便利,不必要主管部门来核准。目前型号核准所发挥的作用也只是控制手机的功率,而这也是可以通过设立强制性标准和事后抽查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不必逐一进行核准。
根据业内反映,继续这些许可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惯性”的作用,而并非管理上的需要;呼吁保留这些制度因为它们还维系着一些机构的暴利,废止后,这些机构将失去这一块巨大利益。
据有关资料显示,企业每推出一个产品,都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型号核准和入网许可,主管部门则派其下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虽然这种检测已无必要,但收费却高达30万元之巨。
此外,令小企业难以承受的还有漫长的审批、检测过程,一套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半年多时间。由于检测费用和审批的耗费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并且这些制度还限制着竞争对手的增加。因此,已经取得生产资格的大公司也在呼吁保留这些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利益格局。
“山寨机现象”考验主管部门的执政能力
放弃不必要的限制和审批、检测,采用与现实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策和制度管理手机生产活动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也有人提出了折中建议,即降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要求和型号核准、入网检测费,让山寨机生产者乐于接受检测,由地下走到地上,由非法走上合法。认为这样以来,公平竞争、用户利益、有关机构的利益和国家税收等一系列矛盾也就都迎刃而解了。
但笔者以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应当这样考虑问题。我们知道,政府的管理活动需要耗费行政资源,也必然增加被管理者的负担,不必要的审批、检测所增加的成本最终也都要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都要为政府的管理活动支付成本。
因此,政府制定任何政策,都必须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目标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考虑为执行该项政策而制定和推行的管理制度所需要的行政和社会成本,而不能仅仅考虑部分群体不合理的利益要求。
对于竞争性行业,政府的管理应当侧重于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建立以产品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技术、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而不是代替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这样才能促进竞争,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规范市场行为的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备,适应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质量保障制度也建立起来。降低准入门槛,强化质量监管,是市场经济对政府的客观要求,家电等行业的发展经验也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对山寨机的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考验主管部门的行政理念与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是否适应,考验其驾驭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
“山寨机现象”引发产业政策反思
如果深入思考一下,就能够发现:对山寨机“招安”还是“清剿”的争论,所折射出的是产业发展要求与现行政策之间存在矛盾,是现行政策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促成了“山寨机现象”的出现。
而这些制度所要实现的管理目的、达到的政策目标已不复存在,主管机关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强化对山寨机的打压,而需要对管理制度及其所体现的产业政策进行反思。
当手机生产进入我国时,有关部门分别根据不同的管理目的为其建立了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形形色色的行政审批。这些制度有的是普遍制度在手机行业的延伸,有些则是为手机行业而专门设立的。
最终形成了这样一个制度体系:首先是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设立审批;其次,作为一个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还要进行立项审批,这样才能获得生产牌照,进行工商登记;有了产品之后,还需要分别经过无线电管理机关的型号核准和通讯管理机关的入网许可才允许销售,进入市场。
这些管理制度是在改革开放过程逐步形成的,承载着特定的管理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服务的。
改革开放初期,公有制经济还居于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各地、各个部门的投资欲望强烈,盲目投资导致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控制投资规模、减少重复建设和投资失误是当时重要的政策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企业设立和投资立项审批就是必须的制度设计。这两项制度所承载的另一个政策目标则是促进技术引进,提高我国的研发能力。
手机是作为高科技产品进入我国的,最初的投资者是外资企业,为了促使其把技术带入我国,带动我国的技术进步,而不是把我国仅仅作为一个加工的场所,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把研发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成为批准其设立企业的必要条件,成为核发牌照取得生产资格的前提条件。
型号核准和入网许可在当时则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通讯主管部门作为网络的所有者,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体系和市场交易规范等还都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通讯质量,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管理也是必然的选择。
过时的行政审批加剧“山寨机现象”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投资的市场格局,要求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取消政府对投资活动的行政审批。国务院于2004年废止了企业设立审批和投资立项审批制度,2007年又进一步废止了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手机生产牌照核发制度。
但是,作为立项审批条件之一的投资规模标准,则转化为现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标准。目前,阻碍山寨机由地下走到地上的制度障碍是注册资本标准和型号核准、入网许可制度。就手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分析,这些制度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
随着芯片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生产已经揭掉了其神秘的面纱,形成了研发、生产、组装相互分离的产业格局,小企业也可以购买芯片和配件来组装成品,手机生产企业高额的注册资本标准已经没有现实意义。
手机如同电视机、电脑等产品一样,企业在研发生产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能够使自己的产品融入现有的技术体系和网络系统,而这只是手机生产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入网许可毫无存在的必要。其中,电池等涉及使用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建立的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也都已经覆盖,不需要电讯主管部门专门进行入网许可。
电子产品的型号是生产企业按照行业规范对产品的制式、性能等做的标识,为使用维修等提供便利,特别是手机作为生产企业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其型号的意义也仅在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和为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便利,不必要主管部门来核准。目前型号核准所发挥的作用也只是控制手机的功率,而这也是可以通过设立强制性标准和事后抽查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不必逐一进行核准。
根据业内反映,继续这些许可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惯性”的作用,而并非管理上的需要;呼吁保留这些制度因为它们还维系着一些机构的暴利,废止后,这些机构将失去这一块巨大利益。
据有关资料显示,企业每推出一个产品,都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型号核准和入网许可,主管部门则派其下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虽然这种检测已无必要,但收费却高达30万元之巨。
此外,令小企业难以承受的还有漫长的审批、检测过程,一套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半年多时间。由于检测费用和审批的耗费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并且这些制度还限制着竞争对手的增加。因此,已经取得生产资格的大公司也在呼吁保留这些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利益格局。
“山寨机现象”考验主管部门的执政能力
放弃不必要的限制和审批、检测,采用与现实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策和制度管理手机生产活动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也有人提出了折中建议,即降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要求和型号核准、入网检测费,让山寨机生产者乐于接受检测,由地下走到地上,由非法走上合法。认为这样以来,公平竞争、用户利益、有关机构的利益和国家税收等一系列矛盾也就都迎刃而解了。
但笔者以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应当这样考虑问题。我们知道,政府的管理活动需要耗费行政资源,也必然增加被管理者的负担,不必要的审批、检测所增加的成本最终也都要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都要为政府的管理活动支付成本。
因此,政府制定任何政策,都必须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目标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考虑为执行该项政策而制定和推行的管理制度所需要的行政和社会成本,而不能仅仅考虑部分群体不合理的利益要求。
对于竞争性行业,政府的管理应当侧重于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建立以产品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技术、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而不是代替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这样才能促进竞争,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规范市场行为的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备,适应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质量保障制度也建立起来。降低准入门槛,强化质量监管,是市场经济对政府的客观要求,家电等行业的发展经验也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对山寨机的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考验主管部门的行政理念与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是否适应,考验其驾驭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