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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城市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变得突出。尽管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城市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并针对性的采取了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措施,同时制定了水资源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我国城市仍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城市饮用水安全危机。本文就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目的是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完善
饮用水安全是要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确保人民可以方便地获取足量干净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目前,我国的城市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量缺乏与污染严重这两个方面。这些问题制约了城市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因此,我们要采取依法取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依法治水这些措施来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
一、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关于饮用水安全保護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饮用水安全,我国现有的关于保护饮用水安全的相关规定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这三个不成系统的法规规章。上述这三个法规规章仅仅规定了保护饮用水安全的几个方面,没有系统全面的对饮用水资源管理的开发与利用,也未对饮用水资源管理的保护和污水处理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仅从法规规章的层面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法律效率层次相对较低。现有的法律没有从饮用水安全的基本原则入手,缺少对基本目标的制定,没有在饮用水安全的管理体制以及权限划分和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使得对对饮用水执行安全保护时缺乏统筹性和完整性。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规制的法律之间规定混乱,重复较多导致法律之间缺少协调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与《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与保护地表水的审批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环境保护法》和《水法》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都有防止水源枯竭的义务,而且关于水污染防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饮用水的安全规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可是各个行政部门大都各自为政,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不尊重客观规律人为的将饮用水的安全规制这一项系统的工程割裂,这就必然导致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效率大大降低。
(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缺少严格的立法论证和民主性
如前文所述,饮用水的安全规制这一项系统的工程,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仅仅只需要法学家,而且需要相关环境自然的科学家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从目前来看我国没有把制定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看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就造成了相关的法律缺乏严格的立法论证。同时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的让人民群众参与,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定应该公开和透明,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有积极参与到立法中的热情,保障人民群众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也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
二、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规定基本涵盖了饮用水中的用水、取水、供水、排污环节,但比较国外先进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现有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而《水法》仅仅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源的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没有明确的指出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中对包括饮用水的水资源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并且两个法之间的规定有所重复,但对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必要的解释说明。
2.缺乏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法律法规
以《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为例,《水污染防治法》仅仅将保护的范畴限定在了饮用水的水源方面,在饮用水安全的其他相关领域在该法中没有提及;《水法》的保护范围也是围绕着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范畴展开的,饮用水的其他方面在《水法》中也没有涉及。
(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1.城市饮用水水源方面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不足
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这两部法律对地下水源的关注不足,导致了对地下水源真正起到的保护作用不大,更需要说明的是,这两部法律没有规定在地下水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仅规定了如果如果有给地下水源带来水源污染的危险行为,要处以警告和较低数额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保护饮用水水源。
2.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我国大量地区的水源被污染。而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在生效之前,有些饮用水水源地已经存在了排污口,由于没有关于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措施,导致持续污染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饮用水安全法律
在立法时我们要以我国的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范,应该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专门法律规范,这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应当包含对水源区的保护、饮用水资源管理、安全饮水设施的建设、水资源的检测、水资源的控制、水污染的控制等方面。出台这样一部专门的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有助于保障我国的饮用水安全。
(二)制定与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法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想要让一部法律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应通过立法来健全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体系以及管理职能和管理机制,确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制定具体的检测标准范畴,明确执法主体的职权和执法主体的义务,完善饮用水的安全规制机构,设立严格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同时也要制定节水制度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唯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城市饮用水的安全。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水域环境的法律保护研究”(L17BFX018)。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完善
饮用水安全是要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确保人民可以方便地获取足量干净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目前,我国的城市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量缺乏与污染严重这两个方面。这些问题制约了城市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因此,我们要采取依法取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依法治水这些措施来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
一、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关于饮用水安全保護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饮用水安全,我国现有的关于保护饮用水安全的相关规定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这三个不成系统的法规规章。上述这三个法规规章仅仅规定了保护饮用水安全的几个方面,没有系统全面的对饮用水资源管理的开发与利用,也未对饮用水资源管理的保护和污水处理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仅从法规规章的层面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法律效率层次相对较低。现有的法律没有从饮用水安全的基本原则入手,缺少对基本目标的制定,没有在饮用水安全的管理体制以及权限划分和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使得对对饮用水执行安全保护时缺乏统筹性和完整性。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规制的法律之间规定混乱,重复较多导致法律之间缺少协调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与《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与保护地表水的审批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环境保护法》和《水法》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都有防止水源枯竭的义务,而且关于水污染防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饮用水的安全规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可是各个行政部门大都各自为政,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不尊重客观规律人为的将饮用水的安全规制这一项系统的工程割裂,这就必然导致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效率大大降低。
(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缺少严格的立法论证和民主性
如前文所述,饮用水的安全规制这一项系统的工程,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仅仅只需要法学家,而且需要相关环境自然的科学家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从目前来看我国没有把制定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看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就造成了相关的法律缺乏严格的立法论证。同时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的让人民群众参与,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定应该公开和透明,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有积极参与到立法中的热情,保障人民群众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也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
二、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规定基本涵盖了饮用水中的用水、取水、供水、排污环节,但比较国外先进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现有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而《水法》仅仅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源的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没有明确的指出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中对包括饮用水的水资源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并且两个法之间的规定有所重复,但对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必要的解释说明。
2.缺乏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法律法规
以《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为例,《水污染防治法》仅仅将保护的范畴限定在了饮用水的水源方面,在饮用水安全的其他相关领域在该法中没有提及;《水法》的保护范围也是围绕着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范畴展开的,饮用水的其他方面在《水法》中也没有涉及。
(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1.城市饮用水水源方面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不足
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这两部法律对地下水源的关注不足,导致了对地下水源真正起到的保护作用不大,更需要说明的是,这两部法律没有规定在地下水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仅规定了如果如果有给地下水源带来水源污染的危险行为,要处以警告和较低数额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保护饮用水水源。
2.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我国大量地区的水源被污染。而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在生效之前,有些饮用水水源地已经存在了排污口,由于没有关于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措施,导致持续污染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饮用水安全法律
在立法时我们要以我国的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范,应该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专门法律规范,这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应当包含对水源区的保护、饮用水资源管理、安全饮水设施的建设、水资源的检测、水资源的控制、水污染的控制等方面。出台这样一部专门的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有助于保障我国的饮用水安全。
(二)制定与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法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想要让一部法律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应通过立法来健全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体系以及管理职能和管理机制,确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制定具体的检测标准范畴,明确执法主体的职权和执法主体的义务,完善饮用水的安全规制机构,设立严格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同时也要制定节水制度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唯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城市饮用水的安全。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水域环境的法律保护研究”(L17BF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