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这件事情不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考验的是金融机构、公权机关的法治精神与诚信意识
今年9月份,丹江口市市民盛忠奎夫妇来到当地某国有银行支行,将珍藏了24年,由该银行开具的2000元保值储蓄存单拿出来,满以为依照双方约定,能够从银行连本带息拿到22万元,没想到却被银行方面告知,该项业务早已被人民银行叫停,依照银行的计算方式,盛忠奎夫妇仅能获得本息合计8400元。盛先生24年的期盼与今后美好生活的打算,被银行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从头凉到脚。
这件事最吸引人的,恐怕是那高额的约定回报。2000元到22万,是本金的110倍(有人据此计算,年化收益率达21%),确实有点高得离谱,但是,以24年的等待来看,又不能算太离谱。问题是,这样的约定不是发生在普通百姓之间,而是发生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大家知道,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利率的设定建立在专业的计算和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下。这样的高额回报有其现实基础,那就是1988年、1989年连续两年超过18%的消费物价指数,以及更高的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以此来对照,21%的年化收益率,只能属于正常水平了。
当然这样的计算并不能解决问题。在丹江口,和盛忠奎夫妇相同遭遇的有70多人,有人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银行方面则称,即使打官司,储户也不会赢。那么这件事,最终会是个法律问题。银行储蓄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相关银行提供了一份文件: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停止该项业务。显然银行系统内部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足以使该合同无效,也不足以据此对抗“合同法”或者较早之前规范合同关系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此外,银行方面也从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从本事件来看,银行也不具备撤销合同的条件;同样,银行也没有同储户协商解除合同,因为24年来盛先生根本不知道该存单“不起效”了。
所以,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盛先生据此寻求司法救济,完全合理合法,不过,基于目前的执法环境,我对盛先生能够圆满拿到22万本息并不抱多大希望。因为我们的公权力常常会被“显而易见”的眼前利益所蒙蔽,而将公义放在一边。全国范围内和盛先生一样情况的还有很多,对于群体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对抗,我们要么“法不责众”,要么“概不受理”,如果仅仅是盛先生一例,情况可能会好很多。
于是,这件事情不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考验的是金融机构、公权机关的法治精神与诚信意识。恐怕不能将银行的赖账行为算到政府头上,尽管在普通百姓的思维中,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与政府总有脱不了的干系。但在公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负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公权机关,能够依照法律,维护法律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政府诚信的建立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政府诚信,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保障。这让我想起两千多年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公元前359年,商鞅准备在秦国推行改革法令。他怕老百姓不相信,就让人在都城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发布告示:“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赏十金。”结果,看热闹的人挺多,但就是没人动手。商鞅又将赏金加到五十金。终于有个人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依约赏了他五十金,以证明政令不是随便颁布的,一定会执行。五十金是什么概念?据《史记》及注释,秦时黄金以镒为名,为上币,一金即一镒,一镒即二十四两(也有说是二十两),那么五十金就是一百二十两黄金。秦朝的物价非常低,一百二十两黄金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了。
“商鞅立木”树立了政府的诚信,使商鞅的变法措施在全国得到了执行,推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使战国年代国力并不占优势的秦国一步步强大,最后统一了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更有责任以建立政府诚信为抓手,细心呵护脆弱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能让盛先生24年的等待不致落空,让全社会的法治梦想终能一步步实现,那么,22万的代价真的不是很大。
今年9月份,丹江口市市民盛忠奎夫妇来到当地某国有银行支行,将珍藏了24年,由该银行开具的2000元保值储蓄存单拿出来,满以为依照双方约定,能够从银行连本带息拿到22万元,没想到却被银行方面告知,该项业务早已被人民银行叫停,依照银行的计算方式,盛忠奎夫妇仅能获得本息合计8400元。盛先生24年的期盼与今后美好生活的打算,被银行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从头凉到脚。
这件事最吸引人的,恐怕是那高额的约定回报。2000元到22万,是本金的110倍(有人据此计算,年化收益率达21%),确实有点高得离谱,但是,以24年的等待来看,又不能算太离谱。问题是,这样的约定不是发生在普通百姓之间,而是发生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大家知道,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利率的设定建立在专业的计算和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下。这样的高额回报有其现实基础,那就是1988年、1989年连续两年超过18%的消费物价指数,以及更高的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以此来对照,21%的年化收益率,只能属于正常水平了。
当然这样的计算并不能解决问题。在丹江口,和盛忠奎夫妇相同遭遇的有70多人,有人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银行方面则称,即使打官司,储户也不会赢。那么这件事,最终会是个法律问题。银行储蓄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相关银行提供了一份文件: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停止该项业务。显然银行系统内部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足以使该合同无效,也不足以据此对抗“合同法”或者较早之前规范合同关系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此外,银行方面也从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从本事件来看,银行也不具备撤销合同的条件;同样,银行也没有同储户协商解除合同,因为24年来盛先生根本不知道该存单“不起效”了。
所以,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盛先生据此寻求司法救济,完全合理合法,不过,基于目前的执法环境,我对盛先生能够圆满拿到22万本息并不抱多大希望。因为我们的公权力常常会被“显而易见”的眼前利益所蒙蔽,而将公义放在一边。全国范围内和盛先生一样情况的还有很多,对于群体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对抗,我们要么“法不责众”,要么“概不受理”,如果仅仅是盛先生一例,情况可能会好很多。
于是,这件事情不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考验的是金融机构、公权机关的法治精神与诚信意识。恐怕不能将银行的赖账行为算到政府头上,尽管在普通百姓的思维中,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与政府总有脱不了的干系。但在公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负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公权机关,能够依照法律,维护法律所要建立的社会秩序,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政府诚信的建立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政府诚信,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保障。这让我想起两千多年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公元前359年,商鞅准备在秦国推行改革法令。他怕老百姓不相信,就让人在都城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发布告示:“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赏十金。”结果,看热闹的人挺多,但就是没人动手。商鞅又将赏金加到五十金。终于有个人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依约赏了他五十金,以证明政令不是随便颁布的,一定会执行。五十金是什么概念?据《史记》及注释,秦时黄金以镒为名,为上币,一金即一镒,一镒即二十四两(也有说是二十两),那么五十金就是一百二十两黄金。秦朝的物价非常低,一百二十两黄金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了。
“商鞅立木”树立了政府的诚信,使商鞅的变法措施在全国得到了执行,推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使战国年代国力并不占优势的秦国一步步强大,最后统一了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更有责任以建立政府诚信为抓手,细心呵护脆弱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能让盛先生24年的等待不致落空,让全社会的法治梦想终能一步步实现,那么,22万的代价真的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