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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国欧盟商会公开对中国近期的反垄断调查表示关切,并发表了“2014 中国欧盟商会关于《反垄断法》相关调查的声明”,称中国使用强硬手段,似乎不公平地针对外企。
这是一份很耐人寻味的声明,尤其在中国越来越猛烈的反垄断风暴中,中国欧盟商会的此番举动被视为公开的反对声音。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洲国家,《反垄断法》是一部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大法”,被誉为经济领域的宪法,欧洲企业普遍对此心存敬畏。而在中国汽车市场上,拥有绝对强势地位的外资车企却在“知法犯法”。
例如,近期查处的湖北奥迪涉嫌垄断一案,奥迪不但在湖北对整车价格实施严密的纵向限制,而且还把在湖北的10家4S店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强力推进统一价格、统一提高收费标准。“这不仅是纵向价格限制问题,还有横向价格垄断问题。”业内法律专家表示,“其实这些企业很清楚自己犯了法,但是却让商会出面去交涉。”
不过,抱怨归抱怨,9月9日,中国欧盟商会在《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中却表示力挺中国政府打击汽车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并要求整车厂商放开对中国汽车零部件销售的把控,并建议政府在政策层面打破整车厂商零部件销售的限制范围。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欧盟商会的“抱怨”也有其合理性,相较于欧洲在调查方面的过程透明性,中国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确实还有待提升。
中国欧盟商会的声明
中国欧盟商会始终认为《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将有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各产业领域内围绕《反垄断法》开展的调查正逐年增加,这表明了各界对企业日益提高的期望和要求。同时,这也意味着依法对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与问责也作为重要目标被提上日程。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依法治国,而现行的调查则为中国政府提供了展示其决心与承诺的绝佳平台。为了实现此目标,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实践必须得到遵循以确保全面、持续且透明的行政执法。
欧盟委员会在调查方面的过程透明性可为中国反垄断调查提供范例。调查必须不对结果做任何预判,接受调查的企业也必须被保障充分享有辩护的权利。值得担忧的是,欧盟商会并不确信这些关键要素在近期的调查中得到系统性的保障。
来自多个领域的企业向中国欧盟商会反映,在未进行充分听证的前提下,有关部门通过带有恐吓性的行政手段迫使企业接受惩罚和治理,这类现象值得高度警惕。完整的法定诉讼程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诸如告知企业不要对调查者提出质疑和挑战、不要在审讯环节雇佣律师或求助其政府、所属商会等行为都与最佳讼程程序背道而驰。
欧盟商会承认有不少中国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接受调查,尽管如此,欧洲商界对于外资企业在相关调查中是否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疑虑在逐渐加重。
在部分被调查的行业中,中国企业并未因相似缘由被调查。同样,在部分涉及合资企业的案例中,调查往往只针对外资方。任何的商业参与者,不论国别,都应被公平的对待并适用于同样的监管规则,这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原则。竞争法不应作为行政工具被用于实现损害企业利益、强行压低价格等特定目标。
中国欧盟商会支持中国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来纠正市场缺陷,然而,该目标必须通过整体性的途径得以实现。自上而下对最终价格进行检查是一种途径,但是对造成产品高价的其他因素进行考察也同样重要。在目前反垄断调查聚焦的重点产业中,多种原因促成了偏高的市场价格。分销商和经销商对产品的加价、针对诸如奢侈品等的高关税以及为重复的认证和注册的费用成本,这些方面都不该被遗忘。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后监管,中国需要继续将放宽管制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中国欧盟商会坚信《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会极大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将有效减少不合规行为甚至是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必须继续透明、全面且持续的实施《反垄断法》,并始终秉持惠利于消费者和公平对待商界的原则。
深度报道
2014年9月9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其重要立场性文件——《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4/2015》,其中汽车零部件工作组的主要内容如下:
1.更有效地监管汽车独立售后市场以及汽车技术信息和数据
1.1 开放汽车独立售后市场
修订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汽车售后市场服务的竞争均衡、自由性;
施行各项法规,令汽车制造商无法使用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可见零部件的设计权),来限制原始零部件供应商销售汽车维修零部件的能力;
施行各项法规,令汽车制造商无法使用工装协议,来限制原始零部件供应商,只能为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所有工具;
施行一套严格的劝阻式执法体系,应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汽车售后市场业务向所有设备供应商开放;
允许原始零部件供应商以较低的价格向独立维修店销售原始零部件,使其能够进入汽车售后市场;制定法规,规定仅经认证的零部件才可售往售后市场。
1.2 拓宽技术信息获取渠道
实施相关法规,帮助独立经营者从汽车制造商处获取技术信息。
1.3 扩大最终消费者在法定保修期以及任何保修延长期的选择
加强法规的执行力度,允许独立经营者服务最终消费者,在法定保修期以及任何保修延长期内,为最终消费者提供保修范围以外的服务。
2. 消除研发方面存在的障碍
放宽对用于研发的、已被使用过的测试样件、样品及设备的进口限制。
3. 提高供应链效率
逐步废止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规定,减少采购汽车零部件过程中合资企业中国股东的作用。
这是一份很耐人寻味的声明,尤其在中国越来越猛烈的反垄断风暴中,中国欧盟商会的此番举动被视为公开的反对声音。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洲国家,《反垄断法》是一部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大法”,被誉为经济领域的宪法,欧洲企业普遍对此心存敬畏。而在中国汽车市场上,拥有绝对强势地位的外资车企却在“知法犯法”。
例如,近期查处的湖北奥迪涉嫌垄断一案,奥迪不但在湖北对整车价格实施严密的纵向限制,而且还把在湖北的10家4S店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强力推进统一价格、统一提高收费标准。“这不仅是纵向价格限制问题,还有横向价格垄断问题。”业内法律专家表示,“其实这些企业很清楚自己犯了法,但是却让商会出面去交涉。”
不过,抱怨归抱怨,9月9日,中国欧盟商会在《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中却表示力挺中国政府打击汽车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并要求整车厂商放开对中国汽车零部件销售的把控,并建议政府在政策层面打破整车厂商零部件销售的限制范围。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欧盟商会的“抱怨”也有其合理性,相较于欧洲在调查方面的过程透明性,中国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确实还有待提升。
中国欧盟商会的声明
中国欧盟商会始终认为《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将有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各产业领域内围绕《反垄断法》开展的调查正逐年增加,这表明了各界对企业日益提高的期望和要求。同时,这也意味着依法对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与问责也作为重要目标被提上日程。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依法治国,而现行的调查则为中国政府提供了展示其决心与承诺的绝佳平台。为了实现此目标,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实践必须得到遵循以确保全面、持续且透明的行政执法。
欧盟委员会在调查方面的过程透明性可为中国反垄断调查提供范例。调查必须不对结果做任何预判,接受调查的企业也必须被保障充分享有辩护的权利。值得担忧的是,欧盟商会并不确信这些关键要素在近期的调查中得到系统性的保障。
来自多个领域的企业向中国欧盟商会反映,在未进行充分听证的前提下,有关部门通过带有恐吓性的行政手段迫使企业接受惩罚和治理,这类现象值得高度警惕。完整的法定诉讼程序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诸如告知企业不要对调查者提出质疑和挑战、不要在审讯环节雇佣律师或求助其政府、所属商会等行为都与最佳讼程程序背道而驰。
欧盟商会承认有不少中国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接受调查,尽管如此,欧洲商界对于外资企业在相关调查中是否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疑虑在逐渐加重。
在部分被调查的行业中,中国企业并未因相似缘由被调查。同样,在部分涉及合资企业的案例中,调查往往只针对外资方。任何的商业参与者,不论国别,都应被公平的对待并适用于同样的监管规则,这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原则。竞争法不应作为行政工具被用于实现损害企业利益、强行压低价格等特定目标。
中国欧盟商会支持中国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来纠正市场缺陷,然而,该目标必须通过整体性的途径得以实现。自上而下对最终价格进行检查是一种途径,但是对造成产品高价的其他因素进行考察也同样重要。在目前反垄断调查聚焦的重点产业中,多种原因促成了偏高的市场价格。分销商和经销商对产品的加价、针对诸如奢侈品等的高关税以及为重复的认证和注册的费用成本,这些方面都不该被遗忘。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后监管,中国需要继续将放宽管制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中国欧盟商会坚信《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会极大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将有效减少不合规行为甚至是腐败行为的发生。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必须继续透明、全面且持续的实施《反垄断法》,并始终秉持惠利于消费者和公平对待商界的原则。
深度报道
2014年9月9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其重要立场性文件——《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4/2015》,其中汽车零部件工作组的主要内容如下:
1.更有效地监管汽车独立售后市场以及汽车技术信息和数据
1.1 开放汽车独立售后市场
修订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汽车售后市场服务的竞争均衡、自由性;
施行各项法规,令汽车制造商无法使用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可见零部件的设计权),来限制原始零部件供应商销售汽车维修零部件的能力;
施行各项法规,令汽车制造商无法使用工装协议,来限制原始零部件供应商,只能为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所有工具;
施行一套严格的劝阻式执法体系,应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汽车售后市场业务向所有设备供应商开放;
允许原始零部件供应商以较低的价格向独立维修店销售原始零部件,使其能够进入汽车售后市场;制定法规,规定仅经认证的零部件才可售往售后市场。
1.2 拓宽技术信息获取渠道
实施相关法规,帮助独立经营者从汽车制造商处获取技术信息。
1.3 扩大最终消费者在法定保修期以及任何保修延长期的选择
加强法规的执行力度,允许独立经营者服务最终消费者,在法定保修期以及任何保修延长期内,为最终消费者提供保修范围以外的服务。
2. 消除研发方面存在的障碍
放宽对用于研发的、已被使用过的测试样件、样品及设备的进口限制。
3. 提高供应链效率
逐步废止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规定,减少采购汽车零部件过程中合资企业中国股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