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市场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我国自1985年开始加入巴黎公约,逐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模式与司法认定模式双轨制。但由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确立较晚,司法经验不足,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与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对我国驰名商标认证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概念及司法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就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有规定的法规主要有以下三个:①《商标法》第14条;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以上三个法律规定的变化,其在具体操作中的缺陷也逐渐暴露,规定中的条文还是比较原则化,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活跃的市场,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依然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现状
驰名商标的认定于企业并不仅仅是个荣誉称号,更会给企业带来显而易见的现实利益,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抱有极大的热情。与此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体较多,辅以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导致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使得很多中东部企业相继在西北相对落后的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导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乱象丛生,司法认定被滥用。从整体来看,经济较发达地区对驰名商标的重视显然高于西部落后地区,民营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比率大大高于国企。而随着近些年来食品问题的曝光,某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公众的质疑,驰名商标的品牌附加值一落千丈。
三、对完善我国现存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1.集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
本文前面探讨过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之一是认定主体过多,有400多个,在没有细节化的标准情况下,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利于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故笔者认为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上收。2014年8月,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落户,如此,驰名商标认定诉讼便有了毋庸置疑的归属。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地域属性,为了保持标准统一,同时也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干预,笔者认为也可以将认定权上收到省级高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个大趋势,但是目前在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院不能迅速的建立,西北部某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也不一定能发挥到作用,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没有把资源用在刀刃上。果真如此,认定标准得到统一量化的标准,不仅可以保证驰名商标名副其实,同时也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2.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加入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性质,在保持原有的认定因素不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的美誉度以及其他因素等1)外,加入了对其它因素的规定2。
3.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合法保障,同时,严格的程序设置也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减少可操作空间,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增加驰名商标的可信度,增加其品牌附加值。针对目前驰名商标认定数量飙升、虚假诉讼泛滥的情况,建议全面建立严格事前审查制度,以全方位的规范司法认定程序。严格贯彻执行个案原则、按需认定等原则,防止驰名商标泛滥。
4.加强事后管理机制,引入退出机制
目前的驰名商标是一个“先难后易”的状态:注意力都放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一旦认定成功,以后的问题就属于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或行业规范的范围,而没有将整个法律配合的规制,更没有对于驰名商标退出机制的量化标准。建议引入退出机制,加大不法分子不法行为的犯罪成本,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从根源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5.进行普法活动,端正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
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中,禁止以“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的噱头,但目前的公众依然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是对一个产品的极高的肯定,故在生活消费中难免会偏向于驰名商标的商品,但这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是背离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持有人的一种肯定,但这种肯定意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而非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肯定。
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大大规范了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从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到2001年确立驰名商標司法确认制度至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我国已走过三十个春秋,但相对于经济较发达国家来讲,还是太年轻,结合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多的基本国情,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梦的实现,中国经济的复兴,不仅仅需要经济型政策的刺激,还需要完备的法律条文为她保驾护航。世界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的经济带来发展机遇,也为我国的法律带来挑战。闭门造车宛如饮鸩止渴,只有快速地对经济变化做出反应,对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法的解决之道,才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从国际市场上分得一杯羹。驰名商标的数量不能完全反应一国的经济状况,但拥有大量的驰名商标确实会为本国的经济做出可观的贡献,尤其在如今经济交流隔阂不断减少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的品牌可以快速的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完备的法律制度更是一国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国古语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做好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无疑是其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首要任务,故我国应结合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争取早日建立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证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2007年第12期,第4-8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作者简介
蒋清婧(1993—),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治陕西协同建设创新中心。
注: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2007年第12期,第4-8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概念及司法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就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有规定的法规主要有以下三个:①《商标法》第14条;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以上三个法律规定的变化,其在具体操作中的缺陷也逐渐暴露,规定中的条文还是比较原则化,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活跃的市场,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依然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现状
驰名商标的认定于企业并不仅仅是个荣誉称号,更会给企业带来显而易见的现实利益,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抱有极大的热情。与此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体较多,辅以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导致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使得很多中东部企业相继在西北相对落后的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导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乱象丛生,司法认定被滥用。从整体来看,经济较发达地区对驰名商标的重视显然高于西部落后地区,民营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比率大大高于国企。而随着近些年来食品问题的曝光,某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公众的质疑,驰名商标的品牌附加值一落千丈。
三、对完善我国现存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1.集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
本文前面探讨过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问题之一是认定主体过多,有400多个,在没有细节化的标准情况下,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利于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故笔者认为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上收。2014年8月,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落户,如此,驰名商标认定诉讼便有了毋庸置疑的归属。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地域属性,为了保持标准统一,同时也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干预,笔者认为也可以将认定权上收到省级高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个大趋势,但是目前在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院不能迅速的建立,西北部某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也不一定能发挥到作用,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没有把资源用在刀刃上。果真如此,认定标准得到统一量化的标准,不仅可以保证驰名商标名副其实,同时也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2.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加入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性质,在保持原有的认定因素不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的美誉度以及其他因素等1)外,加入了对其它因素的规定2。
3.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合法保障,同时,严格的程序设置也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减少可操作空间,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增加驰名商标的可信度,增加其品牌附加值。针对目前驰名商标认定数量飙升、虚假诉讼泛滥的情况,建议全面建立严格事前审查制度,以全方位的规范司法认定程序。严格贯彻执行个案原则、按需认定等原则,防止驰名商标泛滥。
4.加强事后管理机制,引入退出机制
目前的驰名商标是一个“先难后易”的状态:注意力都放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一旦认定成功,以后的问题就属于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或行业规范的范围,而没有将整个法律配合的规制,更没有对于驰名商标退出机制的量化标准。建议引入退出机制,加大不法分子不法行为的犯罪成本,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从根源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5.进行普法活动,端正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
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中,禁止以“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的噱头,但目前的公众依然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是对一个产品的极高的肯定,故在生活消费中难免会偏向于驰名商标的商品,但这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是背离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持有人的一种肯定,但这种肯定意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而非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肯定。
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大大规范了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从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到2001年确立驰名商標司法确认制度至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我国已走过三十个春秋,但相对于经济较发达国家来讲,还是太年轻,结合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多的基本国情,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梦的实现,中国经济的复兴,不仅仅需要经济型政策的刺激,还需要完备的法律条文为她保驾护航。世界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的经济带来发展机遇,也为我国的法律带来挑战。闭门造车宛如饮鸩止渴,只有快速地对经济变化做出反应,对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法的解决之道,才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从国际市场上分得一杯羹。驰名商标的数量不能完全反应一国的经济状况,但拥有大量的驰名商标确实会为本国的经济做出可观的贡献,尤其在如今经济交流隔阂不断减少的情况下,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的品牌可以快速的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完备的法律制度更是一国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国古语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做好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无疑是其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首要任务,故我国应结合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争取早日建立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证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2007年第12期,第4-8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作者简介
蒋清婧(1993—),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治陕西协同建设创新中心。
注: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2007年第12期,第4-8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