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律总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体现着,但是在人类历史上总有一些例外,总有一部法律是为了神的信仰,为了民族的凝聚,这就是希伯来法,而希伯来民族也被因此称为律法的民族。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希伯来人荣膺此誉,是什么样的历史推动希伯来人的法律担当起凝聚民族的重任?希伯来法,是如何具有了塑造民族的力量?
关键词希伯来法 民族 拉比 宗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
一、客觀前提:落后的生产力和对抗外族的客观需要
希伯来民族形成之初与其他民族无异,生产力极为落后,在稀薄的草原上游牧。然而此时社会环境较为宽松,希伯来人并没有创造法律形成民族的需要。即使经历过迦南战败、进入埃及成为法老的奴隶,希伯来人也并没有凝聚成为一体的热情。当希伯来人面对无处可去的状态,凝聚起民族的力量构架自己的国家就变得越发迫切起来。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走埃及之后,在西奈半岛流落的无家可归的犹太人才第一次有了民族的概念,第一次意识到通过法律形成自己的民族。他们选择了通过法律实现群人的梦想。摩西颁布《十诫》,创造希伯来人共同的信仰,奠定了整个民族的基本精神,希伯来法萌芽,犹太教萌芽,希伯来人有了共同的心理素质,希伯来民族形成。
二、重要条件:士师、祭司阶层的作用
在希伯来法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摩西独揽所有司法大权的短暂时期外,希伯来法同世界上许多其他的法律一样总是被掌握在特定的阶层手中。《摩西五经》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只能由利未人担任;进入迦南美地之后,士师和祭司的作用开始突出。尤其是祭司阶层,不仅推动了希伯来法在民众中的普及而且开始记录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后来希伯来法的法典化和成文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正是在这些不断成熟的律法书的基础上,公元前五世纪《摩西五经》编纂完成,成为希伯来法的经典。在巴比伦之囚时代,祭司们通过宣传一神教,为流散的希伯来人编织美好未来的幻境,原始的神灵崇拜成为体系统一的犹太教。在犹太人返回故乡之后,对宗教理想的追求促成了犹太王国的建立。在波斯时代以斯拉在公众面前背诵《摩西五经》,将国家法律明示于公众,开始法律教育的大发展时期,祭司才退出掌控法律的阶层让位于拉比。
三、社会基础:发达的法学教育以及拉比阶层的出现
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希伯来法更加为本民族所认同,并且在新生法学家阶层的努力下,希伯来法愈加成熟,由习惯走向成文,并出现大量对《摩西五经》进行的解释和大量判例。通过这样的途径,法律自身的以完善,并且通过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与人民的生活更加紧密的融合起来。
拉比阶层出现以后,犹太社会对于法律的热情也愈加高涨起来。在犹太民族的生活中法律开始与生活紧密相连,并且渗透入教育和宗教。挑选拉比的条件不是由出身门第或者家庭背景决定的,而是由本人的学识和法律修养所决定,普通人只要能够通过宗教法律学校的培养,从法律学校毕业之后即可以成为拉比,作为备选法官等候公会的诏令。法律教育从最初的以犹太公会和祭司为中心,发展到专门的法律学校。在法律学校中学生和老师们针对法学理论和判例进行讨论,极大地推动了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七十年之后,犹太人流离到世界各地,拉比们对法律的研究活动却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彻底摧毁而停止。相反此后的希伯来法学研究越发鼎盛起来,拉比学院(RabbinicAcademy)兴起,并且出现了巴勒斯坦和巴比伦两个法学中心。拉比学院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不断的上升,甚至成为一方长官。
四、重中之重:宗教的助力
希伯来人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使得二者更加具有威慑力和信服力。希伯来宗教和法律的起源于萌芽皆是由于西奈半岛的恐慌和记载有《摩西十诫》的石板;二者的目的也非常明确——维护对耶和华唯一的神的信仰,通过全民族的凝聚解决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历史上二者的结合使得希伯来法的法律有了宗教的信服力而宗教也同时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希伯来人的历史上法律与宗教发挥了远远超出其他民族的力量,持久而坚韧的爆发。
首先,宗教赋予了法律正当性,法律赋予宗教合法性。在希伯来人的生活中,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信仰的异教是不合法的,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亵渎主名者,必当治死,必当由民众用石头砍杀之,外邦旅客亦同。”而违背宗教教条的法律规定同样也是不正当的。
其次,二者相互补充,在希伯来人的历史上交互作用。在希伯来国家时期或殖民地时期,希伯来法的施行都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保障,同时为宗教规范的遵守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在离散时期,法律的实施失去前提,甚至本身都归于消灭,宗教却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微的细节存活下来。希伯来法律也由此得到了重获新生的可能。希伯来法与其宗教规范可以被认为是同种,在希伯来国家存在之日,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当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它们又成为约束教徒行为的教规。
最后,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使法律脱离原有的固定框架而获得鲜活的生命力。常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常限于刑法民法等固定常规的格式,希伯来法却通过宗教涉足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程序方面,一般的法律程序往往依赖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过分注重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一旦国家机关归于消灭,法律的最终结局只能是死亡。希伯来法的程序却有很多通过民间的规定完成,由虔诚的宗教信徒们执行判决。辅之以法律的广泛普及等因素,希伯来法得以相对脱离对国家机关的依赖,而获得了更加强大的相对独立的生命力。
以上种种原因下的希伯来法,由此得以获得异于常法的强大效力,甚至影响了一个民族的产生、发展。1948年4月,以色列国建立,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精神和制度为其所采纳,《圣经》重回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种种政治因素的影响下,希伯来法最终仍让位于世俗法,但在犹太人人身、婚姻等方面,古老的法律仍然像散发着热气的余烬,虽然已不如熊熊烈火时灿烂强大,却仍然持久而不会轻易改变或者熄灭。
注释:
利未人是雅各的儿子利未的后代,属犹太十二支派之一,专责协助祭司进行宗教仪式。
拉比,是犹太人中的一个特别阶层,主要为有学问的学者,是老师,也是智者的象征。
关键词希伯来法 民族 拉比 宗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
一、客觀前提:落后的生产力和对抗外族的客观需要
希伯来民族形成之初与其他民族无异,生产力极为落后,在稀薄的草原上游牧。然而此时社会环境较为宽松,希伯来人并没有创造法律形成民族的需要。即使经历过迦南战败、进入埃及成为法老的奴隶,希伯来人也并没有凝聚成为一体的热情。当希伯来人面对无处可去的状态,凝聚起民族的力量构架自己的国家就变得越发迫切起来。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走埃及之后,在西奈半岛流落的无家可归的犹太人才第一次有了民族的概念,第一次意识到通过法律形成自己的民族。他们选择了通过法律实现群人的梦想。摩西颁布《十诫》,创造希伯来人共同的信仰,奠定了整个民族的基本精神,希伯来法萌芽,犹太教萌芽,希伯来人有了共同的心理素质,希伯来民族形成。
二、重要条件:士师、祭司阶层的作用
在希伯来法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摩西独揽所有司法大权的短暂时期外,希伯来法同世界上许多其他的法律一样总是被掌握在特定的阶层手中。《摩西五经》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只能由利未人担任;进入迦南美地之后,士师和祭司的作用开始突出。尤其是祭司阶层,不仅推动了希伯来法在民众中的普及而且开始记录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后来希伯来法的法典化和成文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正是在这些不断成熟的律法书的基础上,公元前五世纪《摩西五经》编纂完成,成为希伯来法的经典。在巴比伦之囚时代,祭司们通过宣传一神教,为流散的希伯来人编织美好未来的幻境,原始的神灵崇拜成为体系统一的犹太教。在犹太人返回故乡之后,对宗教理想的追求促成了犹太王国的建立。在波斯时代以斯拉在公众面前背诵《摩西五经》,将国家法律明示于公众,开始法律教育的大发展时期,祭司才退出掌控法律的阶层让位于拉比。
三、社会基础:发达的法学教育以及拉比阶层的出现
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希伯来法更加为本民族所认同,并且在新生法学家阶层的努力下,希伯来法愈加成熟,由习惯走向成文,并出现大量对《摩西五经》进行的解释和大量判例。通过这样的途径,法律自身的以完善,并且通过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与人民的生活更加紧密的融合起来。
拉比阶层出现以后,犹太社会对于法律的热情也愈加高涨起来。在犹太民族的生活中法律开始与生活紧密相连,并且渗透入教育和宗教。挑选拉比的条件不是由出身门第或者家庭背景决定的,而是由本人的学识和法律修养所决定,普通人只要能够通过宗教法律学校的培养,从法律学校毕业之后即可以成为拉比,作为备选法官等候公会的诏令。法律教育从最初的以犹太公会和祭司为中心,发展到专门的法律学校。在法律学校中学生和老师们针对法学理论和判例进行讨论,极大地推动了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七十年之后,犹太人流离到世界各地,拉比们对法律的研究活动却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彻底摧毁而停止。相反此后的希伯来法学研究越发鼎盛起来,拉比学院(RabbinicAcademy)兴起,并且出现了巴勒斯坦和巴比伦两个法学中心。拉比学院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不断的上升,甚至成为一方长官。
四、重中之重:宗教的助力
希伯来人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使得二者更加具有威慑力和信服力。希伯来宗教和法律的起源于萌芽皆是由于西奈半岛的恐慌和记载有《摩西十诫》的石板;二者的目的也非常明确——维护对耶和华唯一的神的信仰,通过全民族的凝聚解决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历史上二者的结合使得希伯来法的法律有了宗教的信服力而宗教也同时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希伯来人的历史上法律与宗教发挥了远远超出其他民族的力量,持久而坚韧的爆发。
首先,宗教赋予了法律正当性,法律赋予宗教合法性。在希伯来人的生活中,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信仰的异教是不合法的,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亵渎主名者,必当治死,必当由民众用石头砍杀之,外邦旅客亦同。”而违背宗教教条的法律规定同样也是不正当的。
其次,二者相互补充,在希伯来人的历史上交互作用。在希伯来国家时期或殖民地时期,希伯来法的施行都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保障,同时为宗教规范的遵守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在离散时期,法律的实施失去前提,甚至本身都归于消灭,宗教却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微的细节存活下来。希伯来法律也由此得到了重获新生的可能。希伯来法与其宗教规范可以被认为是同种,在希伯来国家存在之日,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当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它们又成为约束教徒行为的教规。
最后,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使法律脱离原有的固定框架而获得鲜活的生命力。常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常限于刑法民法等固定常规的格式,希伯来法却通过宗教涉足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程序方面,一般的法律程序往往依赖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过分注重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一旦国家机关归于消灭,法律的最终结局只能是死亡。希伯来法的程序却有很多通过民间的规定完成,由虔诚的宗教信徒们执行判决。辅之以法律的广泛普及等因素,希伯来法得以相对脱离对国家机关的依赖,而获得了更加强大的相对独立的生命力。
以上种种原因下的希伯来法,由此得以获得异于常法的强大效力,甚至影响了一个民族的产生、发展。1948年4月,以色列国建立,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精神和制度为其所采纳,《圣经》重回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种种政治因素的影响下,希伯来法最终仍让位于世俗法,但在犹太人人身、婚姻等方面,古老的法律仍然像散发着热气的余烬,虽然已不如熊熊烈火时灿烂强大,却仍然持久而不会轻易改变或者熄灭。
注释:
利未人是雅各的儿子利未的后代,属犹太十二支派之一,专责协助祭司进行宗教仪式。
拉比,是犹太人中的一个特别阶层,主要为有学问的学者,是老师,也是智者的象征。